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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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田x恆,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建築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號。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精選4篇)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恆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係,但由於伯父田無兒,x年農曆四月九年級,經生父母與伯父田協議,我被過繼給田爲養子,並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一起生活。x年我到xx市建築公司x隊幹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x年養父去世爲止。養父田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於說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爲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裏,並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於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年生活並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x年,被告田x恆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裏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餘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街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後,就一直住在那裏。因爲鄰居不斷侵佔生父母家的空閒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閒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爲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對於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後我個人仍願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願,並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鑑於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生父母住本市x區xx村號。

3、XX街號房產證複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恆x年x月xx日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理由純屬莫須有。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離婚要求。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務正業,對家務事不管不問,經常在外賭博,致使被答辯人生活困難,連買衣服都得回孃家要錢等情況,確係捏造。事實是——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經常夜不歸宿,——,更是不符合事實的。答辯人從未——,只不過是爲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曾於XX年跟亂兩性關係,答辯人發現後,由於被答辯人和苦苦哀求,並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事情過後,被答辯人迄今並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願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於好。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爲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XX人民醫院

住址:XX市路七號

因要求X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錶櫃拆除,是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委託來拆除高壓電錶櫃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係。

2.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範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傷害並不是由於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委託的在拆除高壓電錶櫃的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爲,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成爲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爲,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X人民醫院爲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人民醫院

x年四月二日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趙,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爲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爲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吃飯並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爲自己酒後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於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並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後,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於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願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爲。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原被告三方於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爲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爲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後,考慮朋友關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爲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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