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格式(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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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1

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格式(通用7篇)

答辯人:(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電話: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電話:

被答辯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

答辯人於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貴院轉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______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起訴狀》副本及有關材料,現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由)

一、

二、

三、(答辯要點和具體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答辯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2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覈准號:

經營範Χ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3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係。

二、 女兒由 撫養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係。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爲 元,那麼,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爲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爲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爲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格式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爲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爲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⑧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爲:“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爲:“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x字第x號x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爲“此致”“x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4

答辯人司,男,x年10月9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女,x年4月6日生,漢族

x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爲,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爲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爲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答辯人認爲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爲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爲,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5

原告:yyy性別:女,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住所xx市xx小區幢x室

答辯人(被告):;男,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人,現住x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xx市法律服務所

答辯人(被告)因原告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事實婚姻,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被告)與原告夫妻系事實婚姻,並生有x個女兒,多年來一直感情很好;

二、原、被告性格基本相近,本人性格雖然內向,但一直對有病在身的原告給予關懷和安慰,只是財力有限,只能白天干、晚上幹,幹活的時間較長,對夫妻關係存在疏遠的因素;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一直勤奮工作,對有病的女兒傾力照顧,全家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針對原告在訴狀中談到的毆打情節給予否定。這不是事實,肯定是沒有毆打這回事,否則,原告可以舉證。回顧這二十多年來的和睦生活,只是由於近年來答辯人的經濟收入少,特別是。。。。。。,麪店生意清淡,纔對家庭的生活產生影響。雙方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也沒有時間吵架。

答辯人對原告所謂由於被打變成痛風之說,認爲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對此指責,被告很傷心。原告風溼性關節炎是一個事實,是否是先天的因素,在沒有認定前不能確定。不過,原告的女兒也由於遺傳的原因,也有風溼性心臟病。另外,由於孩子開刀手術,被告把掙的錢多用光了。原告只能在生意清淡的情況下,增加了營業的時間。這樣,由於原被告住在親屬家,且被告掙錢不力,經常被指罵,.......,但這不是答辯人的自願,這也影響了夫妻關係。儘管如此,這不影響雙方的感情基礎,只要被告的生意改善,隨着,經濟收入的提高,這一切會得到改變的。

答辯人駁斥原告的對被告所謂長期姘居的這一指責!那個外省服務員,是原告介紹到被告的麪店的,是一個有丈夫的人。由於在店內工作,。。。很多客戶誤叫老闆娘。。。。。。。。但被告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對於對方的提出的這一指責,要求對方舉證。

關於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所謂xx萬元的房產,要求原告舉證xx萬元的根據。

據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請求不予同意,還是請求她慎重考慮,女兒已大,從傳統的婚姻觀念看,如果離婚對她們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被告還是希望原告能夠珍惜這個家庭。而且雙方關係疏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原告及其親屬對被告不能掙錢的因素引起的,纔會對被告不滿。所以被告認爲如果原告能夠擺正自己的一些想法,彼此抱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共渡難關。被告堅決不希望解除事實婚姻,要求夫妻和好。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法庭

答辯人: 代理人:

200x年x月x日

相關知識

問:何時遞交答辯書有效?

答: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

按照民訴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問:不交答辯書法院能繼續審理案件嗎?

答:根據民訴法第113條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問:如何寫答辯書?

答: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書的答覆和反駁。

一般要有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覆或反駁;

(3)事實依據;

(4)有關證據;

(5)法律依據;

(6)送達法院,具狀時間和具狀人姓名等。

答辯書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於法院 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6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路號,聯繫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xx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於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並沒有簽訂正式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並未成立。而對於x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於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000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後,纔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隻字未提《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隻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爲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願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於格式條款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爲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於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於答辯人要求籤署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訴訟

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對於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合同糾紛,應當簽訂書面協商協議;對於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並採取必要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以最大限度保護單位利益。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7

答辯人:工程公司

住所地: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於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築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彙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彙總資料,只收到彙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並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爲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並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後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爲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爲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爲經常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爲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於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爲同意,視爲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衆股東未予支付剩餘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並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後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並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麼,全體股東屬於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爲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爲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於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工程公司

x年 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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