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民事答辯狀(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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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湖南輸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埠橋辦事處南陽村,

侵權民事答辯狀(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曹,職務:董事長兼總經理。

答辯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陽東法民一重字第5號,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證明麥X豪、麥X襯與答辯人存在勞動關係,故其要求答辯人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在實際施工中沒有繼續聘請麥X豪、麥X襯,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在供電局發包的工程中,供電局因害怕承擔工程的相關責任,特別是事故責任,一律要求施工方的施工人員的姓名要在供電局備案;而且施工人員必須購買保險,以最大限度防止自己因工程事故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而從陽江供電局出具給陽江中院的覆函可見,答辯人雖然在施工合同中將麥X豪、麥X襯報送給供電局,但在開工報審資料中,因答辯人沒有繼續聘請該兩人,因此在開工資料中沒有將該兩人報送給供電局。這證明答辯人開工後,答辯人並沒有聘請該兩人。

供電施工工程是相對高危行業,事故較多發。既然答辯人必須爲工人購買保險,如果答辯人在開工後繼續聘用麥X豪、麥X襯,從常理上看,答辯人沒有理由不爲該兩人購買保險。從答辯人沒有爲麥X豪、麥X襯購買保險反過來證明答辯人與麥X豪、麥X襯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二)從麥X豪、麥X襯的行爲可證明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1、從麥X豪、麥X襯自己支付醫藥費給範X,證明該兩人不是履行職務行爲過程中導致事故發生。如果麥X豪、麥X襯與答辯人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該兩人是履行職務行爲,則麥X豪、麥X襯肯定會在事故發生後叫答辯人派員處理事故;而在範X住院期間,麥X豪、麥X襯肯定讓範X及其家人向答辯人索取醫療費,而不會自掏腰包,自己支付範X的醫藥費。

2、從麥X豪、麥X襯不知道是答辯人承包大八鎮珠環電力工程可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如果麥X豪、麥X襯與答辯人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則該兩人肯定知道是答辯人承包大八鎮珠環電力工程。但從本案審理經過可知,在本案二審陽江市供電局函覆前,涉案相關人員均不知道是答辯人承包大八鎮珠環電力工程。如果雙方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那麼麥X豪、麥X襯甚至範X等,肯定知道答辯人的名稱,並且在訴訟一開始就會列答辯人爲被告。

3、麥X豪用自己的車輛爲答辯人工作不符合常理。答辯人自己有車輛,無需用麥X豪的車輛。故麥X豪開自己的車輛,極可能是處理自己的事務,而不是履行職務中。

4、如果事故發生時,麥X豪是履行職務,範X是在工作中(含上班途中)受傷,那麼麥X豪、麥X襯以及其所謂的工友肯定會通知答辯人派人處理事故。但從整個事件含本案二審訴訟過程中,均未見麥X豪、麥X襯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這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三)從舉證責任上看,麥X豪、麥X襯不能證明自己是受聘於答辯人,是履行職務過程中導致範X死亡,應當承擔舉證不能責任,請法庭判決維持本案原一審判決,由麥X豪、麥X襯承擔賠償責任。

二、範X許、範X妹不能證明範X與答辯人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故其要求答辯人對範X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從陽江市供電局的函覆可證明,範X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2、從範X及他家人的行爲可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1如果範X與答辯人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則其家人肯定會向答辯人索要醫療費。但時至今日,只見麥X豪、麥X襯方支付醫療費給原告方,未見原告方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曾要求答辯人支付醫療費,這反過來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2原告甚至包括範X的所謂工友不知道是答辯人的名稱,甚至不知道是答辯人承包大八鎮珠環電力工程,這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

3、原告不能證明範X與答辯人存在勞動或者僱傭關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責任,請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4、按照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那麼原告應當按工傷的相關程序處理本案,請法庭駁回原告起訴。

三、即使麥X豪、麥X襯是答辯人員工,但麥X豪、麥X襯不能證明是自己因履行職務搭乘範X而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排除是麥X豪因個人行爲搭乘範X而導致事故發生。在本案中,無論是原告還是麥X豪、麥X襯,均不能證明麥X豪開自己的車輛是履行職務,是受答辯人指派或者履行職務過程中導致範X受傷的。而且現有證據證明範X並非答辯人的員工,不能排除麥X豪搭乘範X是個人行爲。因原告和麥X豪、麥X襯均不能證明麥X豪致使範X受傷是履行職務行爲,根據法律關於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請法庭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陽江市陽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律師代

侵權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爲,首先,被答辯人受傷並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係,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並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其次,答辯人只是出於同情心,出於人道主義,爲其墊付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鑑於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書於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鑑中心[20xx]臨鑑字第2664號),根據鑑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後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進行法醫學鑑定,鑑定意見爲: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後休息900日,營養180日,護理210日;今後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爲171266.2元。【具體爲: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 (具體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爲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鑑定費2060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於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五日

侵權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譚駕駛川E97XX8號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

地址:瀘州市龍馬潭區龍馬大道三段3號1幢10號

負責人:郭 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鄧,女,漢族,1x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瀘縣德勝鎮,身份證號碼:510521197211X0,電話:139824

被答辯人:何,男,漢族,1x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瀘縣德勝鎮,身份證號碼:5105211971,電話:1398

因被答辯人鄧、何訴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對該事故事實部分和保險情況予以認可。

被告人譚駕駛的車牌號爲川E9號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30萬,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對何醫療費150元(出具正式發票)、車輛維修費20xx元(出具修理廠正式發票)可以認可,對施救費、停車費、車輛鑑定費答辯人國壽財不予賠付。

二、對被答辯人鄧曉芬要求按照城鎮戶口標準進行的賠償不予賠付,尤其是傷殘賠償金和被扶養人小孩的撫養費。(1)、從被答辯人未出示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但從複印件載明可知被答辯人鄧系農村戶籍,故消費和收入以農村爲主。且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產權登記情況、水電氣費物管費繳納等票據、每天提供單位爲鄧曉芬繳納社保情況、一年以上工資表及工資完稅證明等證據材料,鄧曉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計四個月的工資表,無法證明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消費爲城鎮標準。(2)、被答辯人出示村委會出具的暫住證是不符合出具該證明文件主體資格,不符合該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證明力,不能達到原告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消費收入爲城鎮標準的證明目的,僅僅出具一份手寫租房單據從20xx年至今租住,而無法出具屬實轄區派出所出具暫住證,故無法比照城鎮標準進行賠付,因此該撫養子女不僅戶籍爲農村更未出具任何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該被扶養人小孩消費支出爲城鎮或居住在城鎮。出示證據鏈條不符合邏輯和現實需求,不予認可被答辯人尤其不予認可被扶養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付。(3)、庭審現場法官詢問原告原告即答辯人鄧至今仍在耕種農村土地,並且該房屋一直由何居住居住更是事實。

三、被答辯人傷殘鑑定評定十級予以認可,住院22天系事實。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以下不合理費用答辯人不予賠付。

誤工費(1)、被答辯人鄧對其主張誤工費不合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於被答辯人系農村戶口爲農民,沒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鎮,收入爲一年以上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故,1、被答辯人鄧曉芬也未提供與其他收入相關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和完稅證明,因此,誤工費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僅按中級人民法院會談紀要的規定認可誤工費80元/天。(2)、誤工時間的計算過長,要求按照醫囑休息時間計算或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誤工費鑑定的權利。

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 80元/天

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營養費的計算,醫囑若沒有明確需要加強營養和天數,則不認可。若存在醫囑要求加強營養則答辯人認可10元/天,時間天數以醫囑載明時間爲準22天。被答辯人鄧主張數額過高,不符合中級人民法院對此的標準規定。

加強營養:10元/天×22天=220元

伙食補助費:10元/天×22天=220元

護理費二被答辯人護理費的計算參照中級人民法院會談紀要中對此規定,答辯人僅支持60元/天,以實際住院日期天數爲準。

60元/天×22天=132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且不符合計算要求根據被答辯人所受傷情及傷殘等級,其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合理的費用應該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農村戶口標準:30000元×傷殘係數10% = 3000元。

後續醫療費過高且無合法依據 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費鑑定意見爲準或答辯人保留對其後續醫療費進行鑑定的權利,醫院沒有出具該證明內容的資質和權利,不予認可該6000元的續醫費。

交通費過高且無發票依據 答辯人認可被答辯人可提供發票的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的發票數額爲交通費,但被告無法提供相關聯的發票,主張600元過高,答辯人可在100元-200元適當認可。

關於鑑定費、訴訟費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鑑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範圍內,而答辯人的賠償義務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鑑定費等相關鑑定費用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該費用應認爲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故,(1)、對二被答辯人主張的鑑定費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險合同賠付範圍內,故不予賠付。鑑定費均不在所購保險賠付範圍內,不予認可,不承擔賠付。(2)、對何洪元施救費、停車費不認可,不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簽訂合同條款內容。機動車被交警隊強行拖走、被扣留停車不屬於合同承包範圍,未經答辯人定損不予承擔賠付。

財產損失關於何洪元請求的20xx元財產損失有修理正式發票則認可。

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關於醫療費+伙食補助+誤工費應扣除非基本醫療20%

(1)要求剔除非基本醫療20%,即(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

(2)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鑑定費、仲裁及訴訟費用不是答辯人賠償範圍,不予承擔賠付。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羅律師

二〇xx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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