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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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精選8篇)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xx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並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爲××的燃油助動車應爲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爲機動車。

根據《xx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釐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爲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爲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xx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並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並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後,答辯人立即停車,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爲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爲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爲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併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戶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戶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爲31288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並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並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複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於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複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於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後,原告父親一直在住院,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並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覈減。

(四)法庭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爲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併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於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複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覈准。並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洪,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 訴洪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爲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僱傭關係。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並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僱主洪維雲僱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20xx)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係、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係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洪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於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於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後,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並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爲死者賠償,並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爲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啓來,卻不爲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爲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

代理人:李浩

xx年3月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xx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xx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覈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覈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爲,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爲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爲“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爲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爲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爲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爲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爲,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並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爲××的燃油助動車應爲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爲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釐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爲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爲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並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並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後,答辯人立即停車,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爲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爲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爲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併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戶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戶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爲31288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並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並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複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於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複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於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後,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並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覈減。

(四)法庭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爲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併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於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複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覈准。並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洪,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洪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爲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僱傭關係。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並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僱主洪維雲僱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x7)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係、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係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06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洪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於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於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後,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並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爲死者賠償,並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爲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啓來,卻不爲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爲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

代理人:李浩

07年3月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6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工業園x第x棟x。法定代表人:華。

被答辯人:袁,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被答辯人:張,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被答辯人:張,男,漢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答辯人現就袁、張、張訴蔣、xx有限公司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而應當按照農村戶口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x5民一他字25號)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傷及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張爲農村戶口,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以上。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鎮xx村xx人服務管理站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於x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區,但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且該《證明》不具有權威性及證明力。因爲暫住人口信息是統一由公安機關管理,死者張居住證明應以xx地區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爲準。而本案中被答辯人並沒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死者張在事故發生時有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的證據。且答辯人根據張身份信息在xx市社會保障局網查詢其“個人參保資料查詢”顯示,死者張是從x3年6月開始連續在xx地區繳納工傷保險,截止至事故發生時其實際繳納工傷保險月數不足10個月,其在居住不滿一年。

其次,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死者張在xx地區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綜上,死者張不滿足事故發生前在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條件,因此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被答辯人在本案中請求的交通費用以及住宿費用不合理。

1、對交通費用的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票據來看,大部分出租車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7071.5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火車票發現,乘車人黎、黃等非死者張親屬,與本案沒有關聯,對該兩人產生的交通費用不應支持。

2、對住宿費用的異議。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死者張於x4年3月12日發生事故後被送往xx市xx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已被宣佈死亡,無須到外地治療,因此不可能實際產生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同時被答辯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相關的正式票據證明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4500元,因此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該項請求不合理。

綜上,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車票與本案無關、交通費用和住宿費用與本案事實不符,住宿費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據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交通費7071.5元、住宿費4500元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事實,駁回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請求的誤工費過高,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

四、答辯人已於x4年4月2日向被答辯人墊付28000元喪葬費,該費用應在答辯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內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證明及社保卡不能證明死者張事發時在xx地區連續居住一年並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實,因此不應按照城鎮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該適用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同時被答辯人請求賠償的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本案事實,對於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洪,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洪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爲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不是僱傭關係。答辯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並按月向張收取租金。僱主洪維雲僱用張及其租賃的京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係、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係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駕駛租賃洪京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於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於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後,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並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爲死者賠償,並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爲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啓來,卻不爲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爲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

代理人:李

xx年3月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xx713059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覈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覈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爲,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爲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爲“董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爲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爲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爲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爲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爲,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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