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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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通用10篇)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x4年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雙方經人介紹認識,並於同年按農村習俗辦理結婚儀式。x6年12月28日,婚生女出生。後雙方於x7年辦理登記結婚。x1年3月27日,婚生子出生。結婚近二十年來,夫妻感情日漸淡漠,且男方對女方及子女不管不問,毫不關心。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後,更是變本加厲不盡任何家庭責任,令女方無法忍受,現如今雙方毫無夫妻感情可言。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小孩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x0元撫養費

子女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孩子撫養權應該給女方。男方每月工資1萬元以上,按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x0元撫養費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90000元

夫妻生活期間有9萬元欠款,應當一併處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x00元

男方對婚姻有過錯,和其他女人同居並生了孩子,還以父親名義給私生子辦理出生證明等手續,嚴重傷害女方感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2.10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因原告楊提起離婚訴訟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訴狀作出如下答辯:

一、 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答辯人和原告雖是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經過相互瞭解,結婚前後感情較好。婚後男主外女主內,家庭和睦,一直至20xx 年8 月份,夫妻感情都較好。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後即與公婆分開居住。因爲原告疑心重,婚後限制原告與一切朋友包括女性朋友的正常交往,原告即專心在家伺候丈夫、養育子女。而原告本人則愛玩,在工作之餘喜歡外出遊玩,有時候一出去就是兩三天,答辯人沒有介意,仍毫無怨言地照料家庭。20xx年5月買車後開始,原告有較多的時候回家較晚或不回家,因爲原告愛結交朋友、在外玩樂,有時候工作也較忙,答辯人沒有在意。8月開始,原告常半夜回來說不舒服(原告有前列腺炎,久治未愈)不好受、睡不着覺,也吵得不讓答辯人和兒子睡覺。8月某天晚上,原告晚上從外面回到家裏,突然說養了答辯人八年,要趕答辯人走,並把給答辯人買的衣服扔掉。因兒子把答辯人的衣服揀回來,原告又推扯孩子和答辯人,甚至要打答辯人和孩子。20xx年9月份,原告一紙訴狀讓答辯人覺得非常意外,怎麼也不會想到原告要離婚的念頭起得這麼快,理由如此牽強附會、無中生有。

思來想去,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原告此次提出離婚的重要原因是近幾年來,原告經濟收入提高,經濟條件明顯改善,原告的年收入自20xx年開始,由原來的5萬左右上漲至現在的十幾萬甚至二十多萬,並在今年5月份購買了小汽車。隨着經濟收入增長,原告頭腦膨漲,生活方式腐化墮落,自20xx年5開始了早出晚歸、夜不歸宿的生活,人生觀和世界觀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嫌棄結髮妻子,夢想通過離婚以後過上一種香車美女高薪的西方生活。這是原告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至於原告在訴狀提到答辯人婆媳關係惡劣純屬於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原告夫婦不與公婆住同一幢房子,平時接觸不多,更沒有產生磨擦。如果公婆現在說婆媳關係不好,完全是被告方爲了離婚,做通了其父母的思想工作,串通起來以此爲理由以期達到離婚目的。

2、自結婚後,答辯人沒有出去工作把自己所有的心思都用在了丈夫、小孩和家庭上,根本沒有自己的個人空間。再加上結婚久了,新鮮感喪失。從充滿浪漫的戀愛到實實在在的婚姻,在平淡的朝夕相處中,彼此太熟悉了,於是,情感的“疲憊”或厭倦使婚姻進入了“瓶頸“期,也就是常說的七年之癢。

原告雖然提出了離婚,答辯人不能同意離婚,因爲答辯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只是20xx年5月份以後才突起異心,思想發生了變化,爲了兒子不失去父愛,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因至今原被告仍同牀共枕。原告方主張離婚的理由也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所謂的婆媳關係不合。即便事實上婆媳關係不合,也不是不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離婚的原因和條件,且婆媳關係是可以修補和改善的。

二、如果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一頭鑽進死衚衕要離婚,且法院也認爲確有必要判決離婚,答辯人認爲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1、婚生子楊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撫育費396000元,暫計至18週歲(120x00元×30%×11年= 396000元)。因爲原告在南沙經濟合作社擔任出納工作,現工資加年底獎金月均收入在1萬元左右,因此,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按其收入的30%計付撫養費。

2、答辯人與原告經濟收入有明顯差距,原告有較高的收入,而答辯人多年年奉獻家庭,沒有出去工作,一時也難找到高收入工作。原告應在離婚時一次性給付答辯人經濟幫助款10萬元。

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因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在第一個問題裏面已經說明了在此不再贅說)。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位於南海區丹竈鎮金沙號的自建兩層半樓房一幢。建成成本價約15萬。要求歸答辯人所有。

2)20xx年5月所購本田思域汽車一輛。價值約12萬。購車時,答辯人孃家借給原告一萬元,但沒有留下借條。希望原告方實事求是,勇敢承認,並將該一萬元歸還給答辯人或答辯人父母。

3)存款人民幣11萬元以上。20xx年5月,家庭購買汽車後,還有存款12萬元,因爲答辯人長時間在家照顧家庭,家庭收入的來源都是原告的工資、獎金及村民分紅,錢款也全部由原告自己控制。準確數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關於上述財產,另外,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嫌疑,對答辯人宣稱法院也無法查到其存款。

4)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衣櫃牀等傢俱 元、乾衣機20x0元、電腦2500元、空調兩部4000元、數碼相機3000元,音響20x0元,電視3000元。上述物品是婚後購置,也應予分割。

關於結婚時的答辯人孃家陪送首鈽物品項鍊、耳環等共四五件,價值不超過1萬元,均屬於女性鈽物且一直由答辯人個人使用,應視爲孃家對答辯人個人的贈送。離婚時應判歸答辯人所有。另外,答辯人使用的摩托車是答辯人婚前購買的,屬於原告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原告在經濟條件改善後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離婚。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認定需要判決離婚,原被告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沒有爭議,婚生子應判歸答辯人扶養,更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及債務的分擔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向弱勢一方重點扶持傾斜,特請求人民法院儘快作出支持答辯人上述答辯要求的公正判決。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20xx年10月10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王××,女,1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單位職工,住北京市朝陽區××號。

因王××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及請求如下:

一、同意與周××離婚;

二、要求婚生兒周小×由答辯人撫養,周××每月支付撫養費20x0元至周小×18週歲止;三、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公司股份的賠償責任500萬元;

四、判令周××清償答辯人個人債務4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周××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這也是周××密謀已久的事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周××與答辯人系20x×年×月×日於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周××系再婚,而答辯人爲初婚,20x×年×月×日生育一兒周小×。兩人雖系經介紹認識談婚,婚前相處較短,但答辯人認爲周××已經過一次失敗的婚姻,應該會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後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歸宿,只是把家裏當做換洗衣服的場所。周小×出生後,仍未能喚醒周××作爲一個父親、作爲一個丈夫應盡的職責,在將答辯人母親張××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及積蓄騙光之後,便積極謀劃與答辯人的離婚。

周××與答辯人之間的離婚糾紛已是第三次訴至法院審理,周××曾於20x×年g月×日時就向貴院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由於在庭審過程中,答辯人發現周××僞造結婚證騙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頭訓誡處罰,並且答辯人還發現周××惡意轉移公司股份,在此種情況下,周××於20x×年11月×日向貴院提出了撤訴。

基於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訴後,爲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答辯人又於當月向貴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後由於答辯人準備不足向法院申請撤訴。

現周××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爲,雙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係的維繫沒有任何意義,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二、周××並無撫養子女的責任心及誠意,請求判定周小×由答辯人撫養,並判令周××每月支付20x0元的撫養費。

從20xx年2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沒有認真負責地盡過一個父親的職責,周××的生活一直以來就是由答辯人承擔。非但如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辯人的母親陪同答辯人一起將周小×送至醫院就診,周小×的入學及學習問題亦由答辯人一人負責。周××從來就沒有好好地關心過周小×的生活、學習,其要求撫養周小×完全就是一個掩人耳目的託詞。

三、請求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賠償答辯人500萬元的損失。

周××爲達到與答辯人離婚時,答辯人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20xx年8月×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前火速炮製了一份與其胞弟周大×的20x萬元的借條。很快又在周××的操縱下,該公司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周××將其所有股權折抵20x萬元的債務,並完成股權轉移。

以上行爲,周××顯然想通過一個合法的形式來實現其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首先,股份的轉移發生在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個月內,並且從20xx年3月份開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貨款及住房的物業費,20xx年6月份開始,答辯人一家便無法聯繫上週××,並揚言要與答辯人離婚,讓答辯人一分錢都得不到。

其次,債務的炮製與股份轉移亦發生在周××親兄弟之間,更何況周大×根本就沒有向周××借出20x萬元的能力。

最後,根據北京××有限公司於20xx年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的年檢報表顯示,當時的公司所有者權益是16453205.94元,按周××佔股65.88%計,周××應享有的權益是1084萬元。退一萬步講,周大×通過各種超現實的途徑擁有20x萬元借給周××,但周××卻以1084萬元的資產折抵20x萬元的借款給其親弟弟,這不是惡意轉讓,又是什麼呢?

四、請求判令周××歸還答辯人借款40萬元。

在婚姻生活期間,周××以各種手段騙得答辯人的信任,共向答辯人借取個人存款40萬元,並於20xx年×月×日向答辯人出具欠條,約定20xx年12月前歸還。但此後,周××便策劃着與答辯人離婚,並意圖轉移財產致使答辯人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此款系答辯人個人財產,應由周××清償。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年 月 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號江南苑X10棟X單元號房。

就原告朱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爲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係,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週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攜帶撫養權,女兒朱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於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週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於廣西幼兒師範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正好合適。況且,朱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爲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爲,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七個月後,便開始上班,但由於女兒尚小,並且不願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後也不得不中止。由於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女,漢族,x4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繫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6

答辯人邱夢影(化名),女,x年11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41號302室。

被答辯人金大雲(化名),男,x年2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29號401室。

答辯人收到了(x8)*民(民)初字第61號案的起訴狀的副本,現針對被答辯人訴求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請求判決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在現住房陪同兒子至國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同意其離婚請求;

二、請求判決兒子金雲飛(化名)歸被答辯人直接撫養,答辯人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週歲爲止;

三、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近8年來兒子的撫養費96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四、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x0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一段時間感情很好,x5年11月8日兒子金雲飛出生。後來被答辯人染上賭博惡習,經常夜不歸宿,以至嗜賭成性,棄妻兒和家庭於不顧,甚至白天睡大覺,把工作扔到腦後,整天遊手好閒,渾渾噩噩,得過且過,工作單位頻繁更換。答辯人無數次苦口婆心勸告,勸其不要沉迷下去,對工作和家庭應負起責任,振奮精神,從頭再來,均遭被答辯人的無理拒絕,使答辯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諸東流。

二、答辯人一直認爲“成一個家難、拆一個家易”。因此,答辯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纏身的兒子,還在被答辯人近8年不在家情況下,主動挑起精心呵護公婆的重擔:刷鍋洗碗,料理家務,噓寒問暖,陪伴聊天,精神贍養,陪同就醫,排隊掛號,付款取藥,牀前伺候,都心甘情願,有人說答辯人是個頂着一個天的女丈夫。這不但獲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動了居委會,法官不妨去周圍羣衆中作些瞭解,是非真相必將大白於天下。

三、答辯人堅持對家庭負責,對兒子成長負責,期望被答辯人改弦易轍,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爲此當年東挪西湊爲其歸還了三萬元賭債,但其不思悔改,無可救藥,竟然將其名下屬於夫妻共有房子偷偷賣掉去歸還新的賭債,並辭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拋棄妻子兒子及其父母,欺騙說去廣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幾乎不歸,弄得答辯人和兒子不得不在被答辯人父母房子裏委屈居住。既然被答辯人堅持非離婚不可,在法院兩次不準予離婚之後又第三次起訴,答辯人無奈只好成全他的訴願,但被答辯人應當允許答辯人免費在現住房陪同兒子住至國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否則不同意離婚。

四、兒子已經年滿10週歲,答辯人已經徵求兒子意見,表示願意隨父親和爺爺一起生活,原因是母親近幾年不會有住房,不利於自己的學習成長,爲此請求法院尊重兒子的選擇。答辯人願意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週歲爲止。答辯人強調指出,兒子是過敏性體質,難以治癒的哮喘纏身不去,幾乎每兩個月住院一次,但被答辯人自x1年開始不給家裏提供什麼費用。近8年來兒子的學費、家教費、業餘項目學習費、生活費、醫藥費等等全部費用,都由答辯人一人獨自承擔,近8年已經支出了19xxx0元,花掉了所有的積蓄,使答辯人成了真正的“月光族”,有時不得不伸手借債,故請求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兒子撫養費的50%,即96000元。

五、被答辯人欺騙家人說去廣西出差,答辯人及公婆家人都信以爲真,後來方知其在上海辭職的真相,實際是調到了設在廣西中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半年甚至一年無音信。有次回家答辯人發現其旅行袋中有避孕套和壯陽充劑,而且拒絕過夫妻性生活,答辯人才感到問題的嚴重,便委託公公前去廣西探明虛實,公公回來說被答辯人“變壞了”。後來答辯人發現其在廣西與其他女人同居多年至今,並且生有孩子,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屬於重大過錯。答辯人多年的勞累與精神折磨,經常徹夜難眠,以致今天浮腫難退,患上高血壓、心臟病,不得不常年與藥物爲伴,身心俱疲多傷,爲此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六、結婚時購買的電器、傢俱等一切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惟有在被答辯人分文不給家裏時答辯人獨資購買的微波爐、冰箱、電扇,還有結婚時雙方父母贈與的兩個戒指、一根項鍊和一根手鍊,請求判決歸答辯人所有。

綜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嗜賭成性,不可救藥;滿口謊言,欺騙家人;8年不盡丈夫和父親義務;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並生有孩子,廣西公司提供了他的一些具體信息,證明他具有重大過錯,給答辯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重婚罪的法律責任。爲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弘揚家庭和諧與社會文明,請求法院深入居委,查明真相,主持公道,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附件:本狀副本1份;

有關證據1份。

答辯人:

x8年10月31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7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爲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爲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爲(x0)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8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爲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爲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爲: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8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覈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0年 月 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被答辯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向我提出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無果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針對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自己意見和要求的答辯陳述

(自己填寫)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面積近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如果沒有此項要求可以刪除)

2、結婚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 的時間,其月平均工資

元,總計應有*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爲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在工商銀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 餘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 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爲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 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爲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 月 日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女,漢族,x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繫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2022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人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不成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年相識,後經一年多的熱戀,我們加深了彼此之間的瞭解,x年年底,我們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相敬如賓,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特別是x年07月23日女兒出生以後,我們又有了愛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後又於x年1月7日生育兒子。另外,我家裏還爲我們出錢承接了被答辯人轉手的玉器店,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四口人其樂融融。爲了養家餬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工資卡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幹什麼活,家庭關係也一直非常和睦。

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並育有子女。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我經過深思熟慮,爲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訴稱雙方之間性格差異較大,時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吵架,不屬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年認識並逐漸熟悉,雙方經過長時間的自由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經過婚後多年的充分認識、瞭解,感情基礎更加牢固,婚後夫妻感情非常好。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說答辯人常常酗酒滋事、並以跳樓自殺相威脅,完全是杜撰的謊言

答辯人更是潔身自好,將打工等收入全部交給了別答辯人,沒有多餘的閒錢與別人喝酒,而且也不愛喝酒,故從不喝酒,更沒有酗酒滋事。被答辯人所訴稱的以跳樓自殺相威脅更是無中生有。

3、系主要由答辯人家人出資經營,被答辯人訴稱完全是在捏造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後,我家裏人想爲我及被答辯人謀個營生,我們便一起打算開一家店。x年,剛好被答辯人叔叔李佔武在康德有個玉器店向外轉讓,價格12萬。我們家裏存款3.5萬、我姐出2.6萬、姨姨1萬、同學1萬、舅舅2萬、我有存款8000元,共計10萬多,被答辯人家裏出了2萬元,承包了該玉器店。而且,我一邊和被答辯人經營玉器店,一邊在外打工,將工資卡一直是交給被答辯人用於生活及玉器店進貨等等。有時候,玉器店進貨沒錢時,我們家都是把糧食賣了,向親朋好友借錢用來進貨。而被答辯人卻說玉器店是別人的,完全是在捏造事實,是在惡意編造謊言。

二、被答辯人之所以起訴離婚是因爲其與第三人有不正當關係,爲了兩個孩子能有一個有利的成長環境,希望法庭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促使被答辯人早日端正思想,斷絕與第三人的關係,答辯人願再次原諒被答辯人

答辯人爲了改善家庭生活,更爲了被答辯人和兩個孩子能夠生活的富裕幸福,自己還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工資卡全部交給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在x年開始經常和別人一起出去旅遊,外出購物,花錢也越來越多,不僅我給他的工資他用來和別的男人一起出去旅遊、玩等花銷,我名下的5張共5萬元的信用卡也交給了被答辯人,但是仍然不夠她花銷!而且,被答辯人對家裏孩子也不聞不問,孩子都是我和我媽在養,我除了在外工作上班,回家以後還做飯、洗衣服等等,幾乎承包了所有家務。而被答辯人卻經常和別的男的一出去旅遊,一出去就好幾天,打電話也聯繫不上,回來了也不說去哪裏了,回到家裏就玩手機,和別的男的在網上聊天,打電話也揹着我,言語甚是親暱!更令人氣憤的是,其中有一次,被答辯人還讓一個男的來我在x店門市跟我鬧事!

對於被答辯人的種種不良行徑,答辯人實在是非常氣憤,但是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孩子將來的成長,我不想讓孩子從小就生活在一個離異的家庭,更不想讓孩子有後爸後媽!所以,只要被答辯人能夠回心轉意,保證不再和第三者聯繫,我願意再次原諒被答辯人,只爲孩子能夠有一個微暖的家!希望法庭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

三、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並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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