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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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司,男,x年10月9日生,漢族

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精選4篇)

被答辯人孫,女,x年4月6日生,漢族

x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爲,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爲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爲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辯人認爲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爲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爲,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

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後,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後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

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後,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於被答辯人一時糊塗方纔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後,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相關知識

一、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爲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5、有辯論的權利。

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鑑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不例外:

1、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正確地行使訴訟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包括離婚與否,財產如何分配,子女怎樣撫養等負有舉證責任。

4、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三、未盡夫妻義務能起訴離婚嗎

不能。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條規定是倡導性的規定,是道德原則。《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爲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爲,或與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據其他法定條款和《婚姻法》第四條合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給當事人一個“說法”。

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司,男,x年10月9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女,x年4月6日生,漢族

x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爲,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爲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爲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司,答辯人認爲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爲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爲,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離婚訴訟民事答辯狀 篇4

原告:yyy性別:女,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住所xx市xx小區幢x室

答辯人(被告):;男,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人,現住x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xx市法律服務所

答辯人(被告)因原告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爲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事實婚姻,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被告)與原告夫妻系事實婚姻,並生有x個女兒,多年來一直感情很好;

二、原、被告性格基本相近,本人性格雖然內向,但一直對有病在身的原告給予關懷和安慰,只是財力有限,只能白天干、晚上幹,幹活的時間較長,對夫妻關係存在疏遠的因素;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一直勤奮工作,對有病的女兒傾力照顧,全家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針對原告在訴狀中談到的毆打情節給予否定。這不是事實,肯定是沒有毆打這回事,否則,原告可以舉證。回顧這二十多年來的和睦生活,只是由於近年來答辯人的經濟收入少,特別是。。。。。。,麪店生意清淡,纔對家庭的生活產生影響。雙方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也沒有時間吵架。

答辯人對原告所謂由於被打變成痛風之說,認爲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對此指責,被告很傷心。原告風溼性關節炎是一個事實,是否是先天的因素,在沒有認定前不能確定。不過,原告的女兒也由於遺傳的原因,也有風溼性心臟病。另外,由於孩子開刀手術,被告把掙的錢多用光了。原告只能在生意清淡的情況下,增加了營業的時間。這樣,由於原被告住在親屬家,且被告掙錢不力,經常被指罵,.......,但這不是答辯人的自願,這也影響了夫妻關係。儘管如此,這不影響雙方的感情基礎,只要被告的生意改善,隨着,經濟收入的提高,這一切會得到改變的。

答辯人駁斥原告的對被告所謂長期姘居的這一指責!那個外省服務員,是原告介紹到被告的麪店的,是一個有丈夫的人。由於在店內工作,。。。很多客戶誤叫老闆娘。。。。。。。。但被告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對於對方的提出的這一指責,要求對方舉證。

關於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所謂xx萬元的房產,要求原告舉證xx萬元的根據。

據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請求不予同意,還是請求她慎重考慮,女兒已大,從傳統的婚姻觀念看,如果離婚對她們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被告還是希望原告能夠珍惜這個家庭。而且雙方關係疏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原告及其親屬對被告不能掙錢的因素引起的,纔會對被告不滿。所以被告認爲如果原告能夠擺正自己的一些想法,彼此抱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共渡難關。被告堅決不希望解除事實婚姻,要求夫妻和好。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法庭

答辯人: 代理人:

200x年x月x日

相關知識

問:何時遞交答辯書有效?

答: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

按照民訴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問:不交答辯書法院能繼續審理案件嗎?

答:根據民訴法第113條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問:如何寫答辯書?

答: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書的答覆和反駁。

一般要有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覆或反駁;

(3)事實依據;

(4)有關證據;

(5)法律依據;

(6)送達法院,具狀時間和具狀人姓名等。

答辯書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於法院 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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