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訴訟答辯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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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合同訴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_____________

建設合同訴訟答辯狀(通用3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_______________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20__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_______________元(以決算爲準)文明工地施工費:______________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工程結算時,按20__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20__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託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20__年10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20__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__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並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託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爲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託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_____________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並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_________________(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於“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_________________”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_______________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麼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__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脩金外,交工後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爲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後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首先:_________________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20__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爲的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_元的80%計算,應是_______________元。根據20__年6月11日至20__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_____________元,加上20__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__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__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_____________元。因此答辯人在20__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_____________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爲,答辯人並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爲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麼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_______________,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並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並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爲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_____________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爲_______________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_______________元。

三、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20__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爲45609元。

但20__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__年10月16日公佈的該工程決算書,並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後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並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麼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爲被答辯人計算工程餘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餘額751929.15元,並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後,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20__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並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並撤離工地後纔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衝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後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於“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建設合同訴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住址:

被答辯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答辯人孫X因被答辯人起訴其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X登記結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被答辯人。後雙方之間因感情不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______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X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裏所有經濟來源均由肖X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X據爲己有,沒有用一分錢補貼家用。而答辯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學都成爲問題,不得已只能舉債度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離婚_____只對答辯人和肖X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了分割,對肖X據爲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隻字未提。因此,離婚時答辯人已有負債,沒有任何積蓄。

離婚後,答辯人在經濟上和日常生活中,對被答辯人及肖X仍積極照顧,經常給予相關補貼,時不時給被答辯人不等數額的零用錢。因答辯人和肖X房屋在一起,肖X所有房屋的水電費及垃圾清運費等均由答辯人墊付,這一部分費用已經高於原民事_____中的子女撫養費。因此,答辯人從來沒有拒付過子女撫養費。

______年______月,答辯人患病,經醫院確診爲腦梗、冠心病,但答辯人經濟拮据,無力承擔昂貴醫藥費,只能借錢治療,後花費醫療費______萬餘元。現答辯人身體狀況極差,不能幹活,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負債累累,無力向被答辯人承擔過多的撫養費。

因此,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每月支付______元撫養費,於法無據。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______元/月的撫養費,明顯高於法律規定,於法無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_____》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_____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本案中,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號離婚民事_____中,已判決由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撫養費,撫養費已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括在內。被答辯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撫養費,答辯人如果未支付的,肖X可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提起訴訟。況且答辯人已如數支付撫養費。

提起本案之後的撫養費,也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含在內。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將第二項訴訟請求包含在內,提起第二項訴訟請求明顯重複。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此致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建設合同訴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集團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__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__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爲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爲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爲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爲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並不知情,對於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爲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在其承攬合同中籤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爲“楊惠生”,若原負責人_____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並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僞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團陝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並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於_____的個人行爲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覈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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