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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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快速發展,世界淡水資源的消耗急劇增加,世界正面臨着水資源危機。下文是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合理保護、節約、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節約、開發、利用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人水和諧、全面規劃、保護優先、水量水質水生態並重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預防、控制和減少水資源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行水資源保護目標績效考覈,加大對水資源保護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節約、開發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庫)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全面推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的河長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爲。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區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相適應,明確規劃水域水量、水質和水生態保護目標,覈定水域納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質保護和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措施等。

第九條 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其他與水資源保護相關的專業規劃應當與水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

水資源保護規劃分爲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範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

第十條 經批准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取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分配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下達取用水單位的年度取用水計劃。

第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的佈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廣節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綜合利用雨水;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

依法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裝置取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照下達的取用水計劃取水,並按照規定報送取水情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計量設施運行情況和取用水情況進行覈查。

第四章 地表水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功能區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保護、開發與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依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設施建設、污染源預防與治理、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應急防控與管理體系建設等措施,確保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水生態狀況達到水功能區管理目標要求。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水資源開發利用、廢水和污水排放、航運、旅遊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建設等可能對水功能區有影響的涉水活動,應當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水生態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入河(湖)排污口布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入河排污情況,不得拒報或者謊報。

第十九條 對水質不達標或者入河排污總量超過限制排污總量的水功能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進行治理,經限期治理仍然沒有達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排污單位作出責令關閉的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質安全保障建設,完善監控體系,健全管理體系。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飲用水水源地。對不具備條件建設備用水源的,應當採取措施與相鄰地區實行聯網供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水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必要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採取市場化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鼓勵和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興建蓄水、保水工程,推動農村供水工程建設。

第五章 地下水保護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管理保護要求,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組織劃定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在禁採區內,除應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採區內,除應急需要和無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應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方案,採取措施壓減地下水開採量,實現採補平衡。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一)地表水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

(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

(三)地下水開採達到或者超過年度取水計劃可採總量控制的;

(四)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的;

(五)地下水水位低於規定控制水位的。

作爲應急開採的地下水,只能作爲應急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報廢、閒置或者未完成施工的水源井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封填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封填水源井。

超采地下水或者使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應當進行人工回灌,並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條 除爲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外,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需要疏幹排水的,開採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並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水源枯竭。

第六章 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的保護,開展生態脆弱地區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保護與修復維護管理機制,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於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確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水位。

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調度方案下泄生態流量,保障生態用水基本需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採取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目標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庫上下游地區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第七章 監測與監控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功能區、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地的水量和水質監測與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地表水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統一發布。

排污口設置單位負責監測入河(湖)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質,並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重點入河(湖)排污口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計量、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裝置,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並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漏斗區、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地區實施重點監測。

開採地下水或者建設地下水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取水點的水位、水質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涉及地熱和礦泉水的,並同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發現飲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區、地下水等有異常情況或者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向同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啓動相關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水資源監測站點設置情況,定期公佈水資源的監測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會報告水資源保護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保護監測和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破壞、污染水資源的違法行爲或者接到違法行爲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二)發現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隱患,未履行報告、通報或者通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批准程序擅自調整水功能區劃的;

(四)拒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資源保護監測數據和資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水量、水質、水位監測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功能區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的開發利用活動,對水量、水質及水生態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令限期拆除,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資源的作用

水不僅是構成身體的主要成分,而且還有許多生理功能。

水的溶解力很強,許多物質都能溶於水,並解離爲離子狀態,發揮重要的作用。不溶於水的蛋自質和脂肪可懸浮在水中形成膠體或乳液,便於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體內直接參加氧化還原反應,促進各種生理話動和生化反應的進行;沒有水就無法維持血液循環、呼吸、消化、吸收、分泌、排瀉等生理活動,體內新陳代謝也無法進行;水的比熱大,可以調節體溫,保持恆定。

當外界溫度高或體內產熱多時,水的蒸發及出汗可幫助散熱。天氣冷時、由於水儲備熱量的潛力很大,人體不致因外界寒冷而使體溫降低,水的流動性大。一方面可以運送氧氣、營養物質、激素等,一方面又可通過大便、小便、出汗把代謝產物及有毒物質排泄掉。水還是體內自備的潤滑劑,如皮膚的滋潤及眼淚、唾液,關節囊和漿膜腔液都是相應器官的潤滑劑。

成人體液是由水、電解質、低分子有機化合物和蛋白質等組成,廣泛分佈在組織細胞內外,構成人體的內環境。其中細胞內液約佔體重的40%,細胞外液佔20% (其中血漿佔5%,組織間液佔15%)。水是機體物質代謝必不可少的物質,細胞必須從組織間液攝取營養,而營養物質溶於水才能被充分吸收,物質代謝的中間產物和般終產物也必須通過組織間液運送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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