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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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不斷尋找替代資源的背景下,作爲一種無污染的自然資源,氣候資源是未來可供人類消費的理想能源。下文是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最新版

第一條 爲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加強氣候資源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降水、雲水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資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有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繫,溝通信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評估和區劃報告編制。

第七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和信息共享平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氣候資源監測的,應當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所獲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氣候資源監測環境、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氣候資源監測站點設施和標識。

第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候資源監測資料進行彙總分析,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科學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和可用性,提出科學利用和保護的建議。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價工作,編制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

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評估報告應當作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應對氣候變化決策、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制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資源開發、旅遊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計劃或者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發佈本行政區域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和祕密的氣候資源監測場所信息和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氣候資源分析、評價和區劃等論證報告,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和行業制定的本部門、本行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送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做好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風險性及氣候的可行性評估,確保經濟社會效益與氣候環境效益相協調。

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少對人類生產生活的不利影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劃地組織風能、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有關部門立項審批、覈准或者備案時,應當同時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適時開展人工增雨等作業,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生態氣候資源環境脆弱區域和立體氣候資源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

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對氣候資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避免氣候環境惡化,對可能造成局地氣候不利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衆氣候環境權益的建設項目,應當組織聽證會。

第十九條 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

現有資料不能滿足需求,需要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一條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項目,規劃編制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應當由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的具有相應論證能力的組織或者機構出具。

第二十二條 負責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或者覈准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監測資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發布氣候變化影響及氣候資源公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未經國家有關機構認可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估、區劃及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覈准或者備案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影響和氣候資源公報、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等出現重大錯誤的;

(四)對違法行爲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氣候資源的影響

氣候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氣候資源是指大氣圈中光、熱、水、風能和空氣中的氧、氮以及負離子等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爲人類形成使用價值的氣候條件。氣候資源與其它自然資源一樣,能夠爲人類生產與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能量和物質。

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可持續發展戰略強調社會經濟與生態的結合,依靠科技進步,協調社會經濟發展

和資源高效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使生產、生態和經濟同步發展。氣候資源對生物羣落的形成和發展有着經常的、潛移默化的影響。在保持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前提下,使用合理的氣候指標和充分利用氣候資源,既可獲得很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又可預防氣候災害。適宜的氣候是寶貴的資源,光、熱、水、風可無償提供給任何人。但是,氣候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資源的概念現在已開始改變,河流的污染使淡水資源的價值降低,氣候變遷改變了資源的恆定性。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農業、能源、交通、建築、經濟、商業、健康和生活已成爲對氣候最敏感的領域,研究這些領域與氣候資源的關係,對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氣候能源與可持續發展

氣候能源主要指由太陽輻射分佈不均勻所產生的風能以及直接可利用的太陽能。社會經濟發展是建立在對能源的高消耗基礎之上的,能源供應與環境保護是本世紀的主要問題,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根據有關部門預測,能源的大量消耗、工業生產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增加,產生的環境和氣候變暖問題已經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爲此,節約、控制使用化石能源,尋找替代能源已刻不容緩。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清潔的可再生能源,不僅有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同時還可以帶動相關產業的崛起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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