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來源:瑞文範文網 1.28W

近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提交審議,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起草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場的基石,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構建現代化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的必由之路。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迫切需要更高層級、更加完善的社會信用立法,來保障經濟社會更加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共五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社會信用”的概念。草案對“社會信用”的概念進行了明晰,確定其核心在於兼具市場經濟屬性和社會管理屬性,將其定義爲“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二)關於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共享。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定信用信息範圍,二是合理確定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範圍,三是規範採集市場信用信息的行爲,四是妥善處理各種平臺關係。

(三)關於信用的有效獎懲。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國家機關和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的推薦性和強制性措施清單,實施信用分級管理;二是突出市場力量,引導市場主體進行激勵與約束;三是引導行政示範應用,在行政許可、行政採購等方面必須要查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產品;四是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五是明確了一些嚴重失信的行爲,並設定了特別懲戒措施;六是規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聯動。

(四)關於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賦予了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有權查閱掌握自己的信用狀況和記錄;二是規定了記錄消除權,設定失信信息查詢期限爲五年;三是賦予了信息主體異議權,對可能發生的信用信息記錄錯誤給予救濟渠道;四是規定了失信主動修復權及其限制。

(五)關於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要求有關部門制定政策積極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二是在促進信用服務機構發展的同時,也要求其合法合規經營;三是鼓勵各級政府部門積極進行示範引導;四是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自身積極創新產品等。

相關鏈接

《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社會信用的核心價值在於應用,草案明確了信用獎懲的主要制度。

信用懲戒制度應有效又合法

草案明確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如何讓各種激勵和約束措施既有效又合法?一審中,有意見提出行政機關對守信主體的激勵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對失信主體的懲戒要注意防止“二次處罰”。

對此法制委員會認爲,建立和完善信用獎懲制度,對加快社會誠信建設十分重要,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制框架下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相關規定中增加“在法定權限範圍內”的規定,要求有關機關在採取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時不得超越權責範圍和裁量限度。

此外增加一條關於信用懲戒的總體要求爲:“行政機關對信息主體採取信用懲戒措施的,應當與信息主體違法、違約行爲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

明確多種方式修復信用

如何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了信用主體失信主動修復權以及信息提供單位的糾錯義務。一審中,有的委員建議,應當鼓勵失信主體通過多種方式減少其失信行爲給社會帶來的損失,消除不利影響。還有建議提出,信用修復考量的是信息主體的事後改正行爲,信息糾錯則體現爲糾正信息提供單位的錯誤行爲,建議將兩者分開規定。

法制委員會認爲,建立健全信息糾錯和信用修復機制有利於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此,草案修改稿明確了多種信用修復方式,表述爲“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並確立“可以修復爲原則,不予修復爲例外”的標準。

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一條,對信息提供單位的糾錯義務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刪除義務一併作出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