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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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發達國家,房產稅是作爲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地方稅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上海房產稅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上海房產稅暫行條例
上海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 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產稅意義作用

房產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稅可以爲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稅屬於地方稅,徵收房產稅可以爲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稅以房屋爲徵稅對象,稅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稅收將成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稅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稅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稅,可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稅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稅,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稅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稅是與分稅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稅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稅還會增進財產稅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稅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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