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稅收最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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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改增新政實施前的營業稅稅制下,建築業20xx年度納營業稅5136億佔營業稅的27%,是營業稅稅源的主要來源之一。而營改增後,建築業將受到怎樣的影響?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建築業營改增的細則,歡迎閱讀!

建築業營改增稅收最新細則
建築業營改增稅收最新細則全文

一、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爲建築業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爲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爲納稅人。

(三)納稅人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應稅行爲(包括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的納稅人爲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爲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爲一般納稅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爲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徵稅範圍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三、稅率和徵收率

(一)建築服務適用稅率爲11%;

(二)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部分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徵收率爲3%。

四、計稅方法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公式中所述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二)簡易計稅方法

1、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部分建築業應稅行爲按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2、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建築業應稅行爲,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可選擇的具體項目: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爲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爲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五、銷售額確定

(一)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爲收取並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差額扣除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餘額爲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三)混合銷售規定

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建築服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爲,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爲,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爲主,併兼營銷售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四)兼營銷售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覈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一)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爲: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築業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五)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情形當期,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七)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八)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xx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覈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爲60%,第二年抵扣比例爲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納稅地點

(一)基本規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二)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規定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爲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八、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爲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九、跨境免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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