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細則(全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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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義烏市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細則(全文發佈)

第一條 爲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若干意見》和《中共義烏市委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創新五大工程 全面提高轉型發展質效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經費使用制度改革,推動我市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工作,決定在全市推廣應用創新券。

第二條 創新券主要針對我市企業創新資源缺乏、創新能力不足,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而設計發放的一種有價憑證,由政府向企業發放,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載體購買科技服務,或獲得各類科技經費支持後由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條 創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開透明、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於1000萬元的創新券額度,由市科技局負責實施創新券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範圍

第五條 創新券發放對象:本市註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科技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及其在孵企業、創新設計需求企業以及獲科技經費支持的單位。優先支持在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

第六條 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省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以及經認定的市級服務機構等創新載體(以下簡稱“創新載體”)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

第七條 創新券僅限於企業購買與非關聯單位合作或自主開展研究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檢驗檢測、合作研發或委託開發、創新設計、技術服務、檢索查新等。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支持範圍。

第三章 使用與兌現

第八條 依託浙江省科技創新雲服務平臺,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雲服務平臺查詢、在線預約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服務。(具體審覈流程詳見附件2)

第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創新券工作和計劃額度,向企業在線發放創新券。企業根據創新載體提供的實際服務或科技主體可享受的獎勵補助,憑持有的創新券抵扣相應的服務費用,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

第十條 創新券類別及標準

(一)委託服務類:用於委託檢驗檢測、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技術查新以及其他向創新載體購買的服務等,使用額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全額抵扣,使用額度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科技合作類:用於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合作,經驗收後按企業實際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術合作經費的20%給予抵扣,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創新設計類:用於企業向政府評定的創新設計平臺購買服務,使用額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全額抵扣,使用額度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萬元。

每家企業一年內申領創新券最高額度爲3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各類科技財政獎勵、補助的企業,其獎勵、補助金額的20%以創新券形式發放。鼓勵企業積極應用創新券,對實際使用創新券超出20%規定額度的,按超出額度的20%再給予創新券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該創新券的使用不受1000萬元/年及企業一年內申領最高30萬元額度的限制。

第十二條 創新券以電子券形式予以發放,有效期爲1年(第十一條涉及的創新券有效期限爲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有效期內用完的,提前一個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延期一年。

創新券採取優先領取原則,當年的額度用完即不再發放創新券。每家企業首次申領額度爲5000元,後續申領額度不超過5萬元/次(科技合作類除外,但須先提供科技合作協議),並需在已申領的科技創新券使用完畢後方可再次申領。

第十三條 創新載體憑收取的創新券,到市科技局申報兌現,兌現時需提供《義烏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見附件3)和技術服務合同或科技合作協議(金額1萬元以上項目)、發票、產品或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創新券可常年申領,每年集中申報兌現兩次(分別爲5月和10月)。創新券需在有效期內及時使用與兌現,逾期不得使用與兌現。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每張創新券的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創新券申請、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企業和創新載體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創新載體,停撥財政資金,列入信用“黑名單”,三年內不再享受義烏市各項科技優惠政策。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考覈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年度創新券發放中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 創新券的使用納入鎮、街道科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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