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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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1

爲加強對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專項資金安排的透明度,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預算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十篇

一、適用範圍

市級各教育事業單位專款項目及市政府批准的專款項目。

二、專項資金的申請

凡向財政部門申請的教育專項資金,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收支統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原則,屬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由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給予安排,屬臨時追加的,主管部門先根據行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審覈,然後彙總各單位申請報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計劃規模、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事項向市財政部門寫出專項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的審批

市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根據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財力的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對項目的資料、計劃規模、實施條件、項目概算、完成日期、預期效益等進行可行性綜合研究,重點應體現行業發展的階段性任務和財政資金的整體效益發揮,按照“集中資金辦大事”的原則給予審定,同時,根據專項資金科學、規範化管理的要求,對於貼合條件的大項教育專項資金,應探索引入“政府採購”的管理方法。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覈算,因特殊狀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書面報請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管理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狀況和使用效益的文字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效益考覈和驗收,當年完不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四)專項資金因不同原因而構成結餘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審覈後,列入各單位事業基金。

(五)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金額超支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於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或達不到預期目標的,財政部門在必須時期內暫停審批專項資金,同時根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2

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爲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爲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jú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覈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覈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爲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爲,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爲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覈後報jú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3

一、職責單位和職責人

職責單位:黑河學院財務處。

職責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院政發〔20__〕91號)執行。

三、審批條件和標準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覈算工作,項目資金務必按來源渠道和建設項目分別設賬,單獨覈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

(二)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學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包括平臺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網絡

建設、圖書信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爲完成該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所需資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受理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佈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貼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資料。不貼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六、覈准與決定

(一)受理後,承辦人(A角、B角)按要求審覈申報材料後,報分管副處長;分管副處長同意後報處長審定,處長同意後報校長審定;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審覈,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後,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七、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覈准的決定,並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審覈,在審覈後的一週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八、公開公示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佈,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佈。

九、監督檢查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十、職責追究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職責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爲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爲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爲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爲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並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於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並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於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爲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於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佔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於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爲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築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範、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採後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範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於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於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覈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佔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藉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准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藉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覈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採取自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佔、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項目庫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項目庫的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範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項目庫,擬扶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範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佈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願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項目不同情況,積極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發佈項目申報指南,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項目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爲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項目徵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乾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鑑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項目評估採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於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爲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於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項目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託,向農戶採購的原料佔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爲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爲單位,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於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於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於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項目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佈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項目並編入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爲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託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彙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範圍及變更情況、區域佈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覆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範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覆向下批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覆,其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覆。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覆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覆或覈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批覆或備案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爲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後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准;低於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項目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准。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項目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准變更或終止的項目,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後,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或農民,並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准終止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爲1—2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覆、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項目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項目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採取直接組織和委託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項目考評後,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後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爲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製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5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爲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覈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覆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覈、審覈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文件要求爲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採購項目接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6

爲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爲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縣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二、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覈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縣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覈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7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爲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爲,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8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區級報賬制的,從其規定,但要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主管局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爲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覈後報局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9

爲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覈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覆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覈、審覈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文件要求爲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或參與式採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採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務必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爲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爲目標,優化開發佈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爲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爲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爲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覈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爲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爲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覈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並根據項目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後辦理報賬,並在項目完工驗收後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範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佈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項目時,應當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佈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併編制,並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羣衆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爲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爲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第三十二條

擬扶持項目確定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後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於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擬扶持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彙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並達到項目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爲1—2年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省級農發機構可以適當下放項目調整的批覆權限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和省級農發機構批覆調整的項目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第三十七條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項目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一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項目和貼息項目,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簡化有關項目申報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項目調整項目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國家農發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和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爲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項目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以上農發機構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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