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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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爲實現設備區、罐區安全穩定,保證經營銷售工作運轉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1)副站長監督檢查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組織整改。

(2)設備區倒班人員負責巡迴檢查設備區、罐區各要害部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3、管理要求

(1)設備區、罐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且符合規範標準要求,安全員、班組長等人定期檢查。

(2)設備區、罐區按照規範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數量、定責任人)。

(3)設備區、油罐區嚴禁煙火,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設備區、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手續,在得到批准後,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並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5)設備區、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雜物。

(6)設備區、罐區必須上鎖,並由專人保管鑰匙。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爲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 、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並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 、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 、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 、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覈對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准,經手人簽名後方可出庫,生產剩餘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於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 ——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牴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 、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對於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並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爲了動車加強機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除外)後,方可進入。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安全員辦理。

第四條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機動車輛通行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第五條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或無“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

第六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後,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第七條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後,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在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

第九條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裝置區、罐區。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帶車人或駕駛員持有,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時隨身攜帶;第二聯爲存根,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爲一年。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非本崗位人員嚴禁進入罐區,必須進入時需經車間領導批准,在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不得隨意動用灌區內設備。

2.罐區崗位操作工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操做。

3.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地面的雜物,保持清潔。

4.崗位操作工必須堅守崗位。每次巡檢時要攜帶便攜式測爆儀進行檢測,並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溫度狀況、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5.罐區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及穿釘鞋進入罐區。操作工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膠底鞋,不準穿化纖衣服,在現場不準脫衣服、梳理頭髮等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動作,進入罐區要觸摸人體靜電釋放器3—5s,釋放人體所攜帶的靜電。

6.檢修人員進入罐區檢修時,應佩戴防護眼鏡並事先通知現場管理人員。在檢修作業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現場操作工操作;檢修完畢後由現場操作工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7.罐區不準隨意動火,必須動火時要規定辦理動火作業票。

8.罐區內的閥門、法蘭、安全附件等要經常維修維護,保持最佳工況,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的現象。儀表儀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

9.貯罐盛裝液化氣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壓力,溫度超過時要及時採取降溫等措施。

10。貯罐的液位計指示必須準確可靠,出現假液位時必須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貯罐的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表要定期檢修檢驗,必須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閥前的閥門必須常開,壓力錶每半年校驗一次,溫度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12.貯罐進液時只准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時進液。

13.貯罐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好可靠,並要定期檢驗。貯罐進液時要控制管道液化氣流速不大於3m/s,以防止產生的靜電過多積聚。

14.罐區要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並要定期進行維修、更換。消防滅火器材不準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區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報警器要定期校驗,保證靈敏可靠,保證其在爆炸下限的20%時準確報警。

16.一旦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應迅速採取措施並報告領導。

17.不論發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擅自離開,要積極採取安全措施,並聽從上級指揮。

18.貯罐在工作狀態下不準任何人踩踏設備管道,不準用硬體敲擊罐體及管道。

19.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罐區。

20。因液化石油氣沸點爲—50℃,當有液化氣從儲蓄罐泄漏出來時,會吸收外界大量的熱量,容易使人凍傷,操作工應加強防範意識。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1.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是爲氣化爐和高壓鍋爐開車提供升溫、點火用燃油,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爲確保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二、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1.柴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並有嚴禁煙火標誌。柴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堤內的淨容積應不小於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3.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1)凡與管道相連,用於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應緩慢進油,液麪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4)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

5.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6.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柴油罐區。

三、柴油罐區(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新建和檢修後灌注油品時,各種安全設備必須在灌注油品前安裝配備好。

2.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在開啓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啓蒸汽管線之前,應放淨管內的冷凝水。

5.爲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麪,定時巡檢現場磁翻板液位。

6.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40℃,否則,造成跑油。

7.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後纔可排放。

8.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並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後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後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並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方可離開。

9.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

10.柴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11.柴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着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2.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後並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3.安全環保部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並做好記錄;罐區運行部門應對油罐區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並做好記錄。

四、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柴油罐區。

2.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劃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3.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

4.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柴油罐區,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設備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油品的加熱溫度。油品的加熱溫度不允許超過40℃。

6.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週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7.柴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採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於柴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

8.柴油罐上的呼吸閥要經常檢查維修,應保持靈活好用。

9.嚴格遵守柴油罐區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安全規定。嚴防超溫、超壓、憋壓、超高、超速,一經發現,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

10.保障避雷設施、靜電接地裝置的完好,每年檢測不得少於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

11.柴油罐區內不得隨意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以確保防火間距和道路的通暢。

12.如需在油罐區內架臨時明線,須經安全質量部檢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時間內供電,使用完畢後立即拆除。

五、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範圍

1)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

2)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運轉衝擊、摩擦打火等。

3)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

4)電火花: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

5)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

6)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

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菸、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

8)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

2.動火分級: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爲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

1)特級動火:指處於運行狀態的柴油罐區、柴油泵房、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

2)一級動火: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等區域防火間距(30米半徑的範圍)內動火作業。在些範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3)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範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

4)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

3.動火證的審覈、簽發

1)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併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複查後報分管安全公司領導審批。

2)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併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複查後審批。

3)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公司安全質量部確認防火措施可靠併到現場對措施複查確認後審批。

4)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爲24小時。

4.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覈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安全質量部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

3)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採取措施。在動火過程應佩帶明顯標誌,不準離開現場。作業完畢後,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

4)各級審查批准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瞭解現場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5.動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1)審證:動火前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覈和批准手續,明確動火地點、時間、範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等,手續不全,不準動火。

2)聯繫: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部門聯繫,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拆卸、清掃等工作。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現場(禁火區)內進行,儘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對無法拆遷的需動火檢修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和其他區域採取臨時隔火牆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着火事故。

5)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10米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

6)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現場保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對於特級、一級動火,應有消防 人員到現場保護。

7)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後及動火過程中,動火責任部門、安全質量部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確認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於動火前的30分鐘;若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級動火分析試樣應保留到動火之後。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爲:當採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體積濃度應爆炸下限的20%;若採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10%時,其濃度應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時,則其濃度 0.2%爲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4%,則其濃度 0.5%爲合格;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9)動火操作:動火操作人員應具備操作資質,規範操作,注意火星飛濺方向,可採用阻燃材料擋住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飛入危險區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緊急措施排除危險後方可重新作業。動火作業結束後,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存留後方可離開現場。

10) 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臨時用電,應同時進行動火申請和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申請,並嚴格按獲准動火和臨時用電架線的有關要求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按規定使用期限拆除臨時線路。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總則

1.1 油罐區(含油泵房)是燃油鍋爐系統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爲確保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設備定期保養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防火制度;油罐區(含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1.3 本制度適用於我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

2.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2.1 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並有嚴禁煙火標誌。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堤內的淨容積應不小於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2 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2.3 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2.3.1 凡與管道相連,用於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3.2 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當液麪達到距入口處0.5米高度時,應緩慢進油,液麪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2.3.4 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油罐區內應備有泡沫消防設備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區、通風機室、油泵房設置在同一主巷道時,與油罐區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油罐區與其它建築物應有30米以上的防火距離。

2.6 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2.7 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輕油儲存區及油庫收發泊區等。

3. 油罐區(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檢修後才能灌注油品,並且各種安全設備也必須在投產前安裝配備好。

3.2 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3 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3.4 在開啓蒸汽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擊而損壞設備。在開啓蒸汽管線之前,應放淨管內的冷凝水。

3.5 爲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裝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麪,定時測量。量油時應輕放工具,不要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3.6 嚴格監視油罐區的加熱溫度。罐內油的溫度不得超過90℃,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分,要經常做好脫水工作。

3.8 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後纔可排放。

3.9 油罐區(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並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後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後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並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方可離開。

3.10 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因工作需要進入油罐區的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3.11 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3.12 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着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3.13 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後並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3.14 企業組織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並做好記錄;油罐區管理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並做好記錄。

4.油罐區(含油泵房)設備定期保養制度

4.1測量孔: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檢查蓋與座之間密封是否嚴密、硬化,導尺槽磨損情況,螺帽活動情況。

保養重點:密封膠墊的換新每3年1次,對蝶形螺母及壓緊螺栓各活動連接處經常加油潤滑。

4.2機械呼吸閥:每月檢查不少於2次,氣溫低於o℃時每週不少於1次。檢查閥盤和閥座接觸面是否良好,閥杆上下靈活情況,閥殼網罩是否完好,有無冰凍,壓蓋襯墊是否嚴密。

保養重點:清除閥盤上灰塵、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時調換閥殼、襯墊。

4.3液壓安全閥:每季度檢查1次。從外觀檢查保護網是否完好,有無雀窩,測量液麪高度。

保養重點:清潔保護網,添加封液,每年秋末應放出封液,清潔閥殼內部1次,必要時更換封液。

4.4阻火器:每季度檢查1次,冰凍季節每月1次。檢查阻火網或波紋片有無破損,是否清潔暢通,有無水氣冰凍,墊片是否嚴密。

4.5泡沫罐:

4.5.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各閥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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