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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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1、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範標準。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1篇)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並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爲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爲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誌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着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採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用人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書和安全標誌。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准,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爲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覈。

3、本制度適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週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覈的內容。

三、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後,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爲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於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覈後,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彙總平衡後提前20天編制採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後,由綜合部安排採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採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採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綜合部採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儘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製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採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並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准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後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爲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覈批准後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於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後,到倉庫領取;屬於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後由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覈。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黴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黴。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誌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於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於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爲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爲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後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覈批准後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後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後,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徵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後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於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並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覈。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爲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並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晾曬乾。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1、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採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啓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瞭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後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食品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概念

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紮起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備的一種預防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有稱個體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

勞動者在生產、建設、運輸、服務和科學研究中由於作業環境條件異常而超過人體的耐受力,防護裝備缺乏或缺陷,以及其他突發原因,往往容易造成塵、毒、噪音、強磁輻射、觸電、靜電反應、爆炸、燒燙、凍傷、淹弱、腐蝕、打擊、墜落、絞輾和刺割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作事故,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爲了預防上述傷害,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採取各種勞動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來改善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準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別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主要分類: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類(如:複式防塵罩、防毒面具等);

(3)聽力器官防護類(如:耳罩、耳塞等);

(4)眼、面部防護類(如:護目鏡、電焊面罩等);

(5)防護服類(如:防靜電工作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絕緣手套、絕緣皮鞋、耐酸鹼鞋、保護足趾安全鞋等);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等)。(四)使用中的管理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管理制度,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

(1)正確選用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

(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五)本公司遵守勞動部於1963年頒佈試行的文件《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了'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員工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程,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以及免費發給'等原則,並且要求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還規定了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問題。

(六)保健品發放管理:

本公司在高溫季節,對工人發放毛巾、洗髮水、肥皂、風油精、人丹、六滴水,並有門衛負責。公司買一臺冷凍水機器,專做冷飲水,用礦泉水、青梅湯24小時提供,由食堂裏發放棒冰,1天發放3次,中午13:00時還專門做冷凍綠豆湯,提供車間員工,由公司領導發放。飲用工具全部在蒸箱消過毒,以確保衛生工作,讓每位員工放心飲用。本公司確保夏天做好一切防暑、降溫工作,讓車間員工安全生產工作,車間正常運轉。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爲了規範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貯存、發放,確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工廠範圍內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綜合管理部負責制訂工廠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採購計劃。

3.2綜合管理部負責審覈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控制。

3.3各部門負責制訂應急性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供應部負責具體的採購、檢驗、發放工作。

3.4供應部建立“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3.5綜合管理部對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確保勞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6各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勞保使用情況,確保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4、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4.1選擇供應商:其必須有營業執照、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場所和技術人員、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生產設備、有必要的檢測手段、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產品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2特殊防護用品:購買特種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安全網等,必須到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的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

4.3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的選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穿戴要舒適方便、美觀大方,不影響工作。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爲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勞保方針政策,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髮放工作,進一步增強職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從而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採購人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採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2、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採購人員應對購買的勞保用品仔細驗收檢查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2)、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如有庫存不足等情況,要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責任人要建立統一臺帳,詳細填寫記錄人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

(2)勞保用品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剋扣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用於勞動保護,不得轉讓、買賣。

(4)按崗位分發的勞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時使用不得帶離崗位。

(5)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後要根據勞動需要對勞動防護用品應做到“三會”(會正確使用、會檢查可靠性、會簡單的維護和保養)。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職工要互相監督,在作業時嚴格按照規定方法正確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防止意外發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第一次發現罰款20元,再經發現罰款50元,第三次發現進行勸退。

1)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僞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倉庫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7、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附件)發放明細(附件)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爲規範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爲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鑑定證)。採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複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於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複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爲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後,繫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紮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釦;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並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1、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

(1)礦設專人採購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採購人員必須到勞動保護用品專營商店進行採購礦勞動保護用品;

(3)勞動保護用品採購,必須按照本礦的實際情況.按照計劃進行採購。

2、勞動保護用品的.儲存:

(1)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庫房中;

(2)勞動保護用品要按大、中、小規格分類別進行儲存;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保管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帳簿齊全。

3、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1)凡從事本礦的勞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按照規定使用的時間,及時更換勞動保護用品;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帳、卡、做到入庫、發放帳、卡相符。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爲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爲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僞劣及未粘貼(縫製)產品推薦標誌和帶複印推薦標誌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並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並核發《安全準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僞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爲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爲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本制度。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1 目的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建築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築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爲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爲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爲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爲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髮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爲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爲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爲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溼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繫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誌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鹼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鹼肢鞋、耐酸鹼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溼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塗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擡、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繫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築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築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鏽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塗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衝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擡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築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爲了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給個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

本公司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__]189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覈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爲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發放週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安全、技術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公司採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準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安全、技術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蒞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員應定期檢查這些防毒護具,保證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10.一般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不得拖延。特殊勞動保護用品,若需要時可向責任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發放。

11、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臺帳。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覈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勞動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失效後應報廢。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使職工穿着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規範安全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流程,確保員工身心健康。

二、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發放條例:

凡屬本公司職工都享有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

安全防護用品按以下規定發放:

布手套(線手套):送貨、安裝、打磨、貼皮職工,每月2付, 由組長或主任到倉庫領取,其他職工每月1付。膠手套:底漆、修色、面漆、刷油漆、擦色職工以舊(爛)換 新,其他職工不得領用。

防塵口罩:下料、木工、打磨等崗位職工,每月3個口罩,由組長或車間主任到倉庫領取。

防毒口罩(活性炭):底漆、修色、面漆崗位職工活性炭。平光眼鏡:下料、木工、每6個月以舊換新,其他人員不得領用。

四、使用條例:

安全防護用品領用後,各職工都必須使用。

機械設備主操作手在操作如下設備時不得戴手套操作。如:平刨、四面刨、立銑機、推臺鋸。

超過領用數量時,須經上級主管同意後方可領用。

五、懲罰條例:

庫管員應按規定:庫房員工應按規定數量發放安全防護用品,且必須以舊(爛)換新,並做好發放記錄,否則將對庫房員工除20元/次罰款。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要求使用,不得隨意挪用做他用,否則取消 其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並罰款10~50。

六、本安全防護用品防護制度由行政辦公室監督實施執行。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7

爲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8

1 總 則

1.1 爲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爲從業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佈;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自檢,並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採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爲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爲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9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爲規範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爲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鑑定證)。採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複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於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複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爲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後,繫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紮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釦;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並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註: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誌,包括: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製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爲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爲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0

爲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項目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1

1 總 則

1.1 爲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爲從業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佈;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自檢,並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採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爲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爲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 監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對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爲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進行查處:

4.2.1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4.2.2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4.2.3配發無煤安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4.2.4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5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4.2.7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爲。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

4.4 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礦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爲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管理科對職工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後上報礦委會處理。

4.5 各單位應當接受職工的監督。安全管理科對生產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爲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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