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彈性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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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國“兩會”又在北京召開。在網上,網友們就關於改變退休政策問題的呼聲很高,要求按照年齡和工齡相關標準退休的建議也越來越多。作爲一名公民、一名深受按年齡退休的受害者,我非常贊同網友們在這方面提出來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應該引起國家領導人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了。

實行彈性退休政策

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仍然是依據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實施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條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都可以退休。《暫行辦法》出臺距今已30多年了,政府在幹什麼?恐怕只有中國纔會有30多年不變的《暫行辦法》了,真可以載入吉尼斯紀錄了。在《暫行辦法》中,只依據年齡而不看工作年限長短的“一刀切”規定是不科學的,也是不與時俱進的。特別是對男性的規定,已不適應以人爲本、人性化的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

例如:在我國從事文藝、體育等方面工作的人中,有部分人員因當時的社會環境和工作需要,從幾歲、十幾歲就參加工作。如果按男60週歲退休,那這部分年齡很小就參加工作的人,勢必要工作到40-5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退休,這不免不人性化。從某種角度講,《暫行辦法》已強制這部分人要比正常年齡參加工作的人多工作十幾年,甚至更長,更不用說這部分人從少兒時代就背上了工作的擔子,這是一種很不平等的現象。我本人今年53歲,工齡已滿39年,如果按照60週歲退休,我還要繼續工作7年,到退休時我就要工作滿46年了。心裏真是有一種被剝削的感覺。

由於這部分人的職業特點,如:戲曲院團的武戲演員、歌舞院團的舞蹈演員、雜技院團的雜技演員、體育團隊的運動員等等,要從事常人無法想象的肢體運動,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身患職業病或傷殘,已基本上不能將自己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延續到法定退休年齡。這部分人,從全國總的勞動力人口數量來看,所佔比例非常小。另外,自國家恢復大學聯考以來,文藝、體育等行業,已很少自己培養學員,更多的是來自各類藝術、體育院校的畢業生。這就從根本上減少了這類人員的增加,可以說,對國家的養老金的收繳不會有大的影響。

因此,建議對《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按年齡退休的剛性定位進行修改,將工齡也做一個退休的條件規定下來,兼顧工齡長的人自主選擇按年齡退休或按工齡退休的彈性原則。即在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按年齡退休,而不能勝任工作或雖然能勝任工作但本人不希望繼續工作的,可以選擇按工齡退休的彈性政策。盼望着這一天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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