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精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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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精選20篇)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爲要回租金出於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爲,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爲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爲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爲規則,聚衆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爲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覈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爲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爲申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2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3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覈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4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5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爲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覆,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後,應作出處理並答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又於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爲作出答覆,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後,於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6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爲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牀崗位上,調試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牀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牀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爲: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爲工傷。並於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牀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爲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爲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7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於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杆爲打開狀態,並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覆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

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爲。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爲,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爲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杆爲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爲紅燈。儘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佔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爲,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爲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8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於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杆爲打開狀態,並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覆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

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爲。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爲,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爲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杆爲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爲紅燈。儘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佔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爲,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爲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9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託代理人:於險峯,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爲(或者至多隻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範,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複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於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爲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爲,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複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複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並不等於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爲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自行填報並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並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於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籤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爲,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爲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爲並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爲進行依法處理後(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後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爲《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並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爲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爲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證據3.關於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爲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爲《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爲:“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鑑於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爲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築規模爲:14166㎡;工程造價爲:934.96萬元;項目經理爲:賀慶;技術負責人爲:馮玉寶;工長爲:楊成玉;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築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複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准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爲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爲在處罰後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於履行職責行爲,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無關,經覈查後被申請人就此情況於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於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範文書格式進行更正,並於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內容爲“對編號爲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爲《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爲被申請人爲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於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於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並於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並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0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衆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衆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衆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1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寶才

聯繫地址:xx市xx鎮x村d村

聯繫電話:2 郵編 2144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繫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繫電話:860080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9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於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於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年5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於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爲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15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採用煤氣爲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1根18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爲煙塵、SO2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並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5-7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於20xx年11月環保審批、20xx年6月經環保驗收後,又增加了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並於20xx年12月建設並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爲,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於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並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於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並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爲新增的設備爲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並於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爲是客觀存在,其行爲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後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並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並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11月12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2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爲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爲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爲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爲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爲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爲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爲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爲: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爲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爲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3

申請人:師範學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營業執照號:

被申請人:xx市豐澤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局長

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排污覈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泉豐環費字[20xx]0000)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於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我局本着查明事實、化解矛盾的原則,主動溝通、積極協調,行政複議問題得到解決。

申請人於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xx市環保局

20xx年7月11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4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爲)。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爲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爲,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爲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爲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爲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爲,申請人身爲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爲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爲: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爲,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爲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複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爲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覆的內容、複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複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製作規範加以說明。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範

1、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標題爲: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並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並不編虛位(即1不編爲001),不加“第”字,如深府複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爲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爲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爲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註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爲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複議的或在複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註明原稱並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複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註明原稱並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註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爲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爲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爲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爲政府有關文件公佈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係,法定代理人應爲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爲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爲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佈確認的負責人爲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託代理人,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託代理人爲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託代理人爲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爲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5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餘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因行政複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爲“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爲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爲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於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瞭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複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爲: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餘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爲,事後得到網絡回覆,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於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後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繫,但工作人員回覆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繫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爲屬於違法行爲。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佈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准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爲,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爲,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爲。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對於“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於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並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覈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爲》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結果予以公佈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爲,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爲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於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戶端手機用戶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爲“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註。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爲“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註,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註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戶端的用戶發送了文案爲‘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爲“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並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說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爲,簽署活動不屬於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範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爲“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淘寶網成立10餘年來,沒有用戶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屬於銷售行爲。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後免費贈送給用戶,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爲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戶…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爲,用戶掃碼後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爲對所有用戶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爲止。”

被申請人調查後認爲,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係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爲。而本案兩當事人並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爲,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爲,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據此,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爲,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有線電視臺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爲。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爲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衆所周知,用戶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戶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戶羣,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戶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戶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徵。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爲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並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爲被告向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6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後,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遂依法通知其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爲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後並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後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爲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覈實爲由於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覆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爲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後,屬於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採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爲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爲馮××的戶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戶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於馮××的居住地之一。至於申請人認爲:“《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地爲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爲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爲袁××家不屬於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爲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爲馮××下班後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複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爲:爲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爲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後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覈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7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爲) 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8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裏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於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複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9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衆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衆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衆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20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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