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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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通用17篇)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2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覈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3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爲要回租金出於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爲,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爲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爲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爲規則,聚衆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爲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覈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爲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爲申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4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爲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牀崗位上,調試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牀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牀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爲: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爲工傷。並於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牀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爲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爲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5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6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爲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覆,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後,應作出處理並答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又於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爲作出答覆,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後,於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7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於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杆爲打開狀態,並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覆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

被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爲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爲。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爲,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爲”(代碼16250)爲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爲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杆爲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爲紅燈。儘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佔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爲,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爲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8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衆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衆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衆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9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複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0

黃*:

你因不服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續發的《越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對廣州樓巴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覆函》(越人社函〔20xx〕號),於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覆函。

經審查,你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的規定。本複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1

申 請 人:於,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於認爲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爲違法、要求該侷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覆並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2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3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後,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遂依法通知其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爲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後並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後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爲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覈實爲由於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覆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爲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後,屬於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採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爲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爲馮××的戶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戶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於馮××的居住地之一。至於申請人認爲:“《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地爲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爲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爲袁××家不屬於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爲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爲馮××下班後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複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爲:爲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爲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後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覈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4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繫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爲)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5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爲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爲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爲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爲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爲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爲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爲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爲: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爲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爲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7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爲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爲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爲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爲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爲: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爲工傷。因此,我局於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爲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爲由,作出認定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爲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爲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爲: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爲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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