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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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

經20xx年7月25日鄉黨委會研究,決定對東洲村支部書記羅賢惠的違紀問題立案調查。現將我們對羅賢惠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羅賢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厚田鄉東洲村人,國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至20xx年12月任厚田鄉東洲村村委會委員、民兵營長、會計,20xx年1月至今任東洲村支部書記。

經查,羅賢惠在東洲村農民違法建房中,由於監管不力,有以下違紀事實:

東洲村於今年以來出現較嚴重的違法建設現象,違法建設涉及28戶農戶,佔地面積3169平方米,建築面積4012平方米。羅賢惠同志身爲村支部書記,對違法建設監管不力,沒有履行好巡查、報告、制止等監管職責,致使違法建房現象沒有得到制止。

羅賢惠身爲共產黨員,現任東洲村支部書記,在制止農民違法建設工作中,由於監管不力,致使該村出現了28戶農戶違章建房,在全鄉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其行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羅賢惠在組織調查後期,認錯態度尚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9條之規定,經20xx年10月14日鄉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羅賢惠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對決定不服,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厚田鄉委員會

年10月16日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2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爲,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爲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3

劉紅偉,男,漢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立模新村,國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上方鎮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時許,劉紅偉駕駛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車,從柯城區新橋街老百匯飯店出發,行駛至世紀大道49號門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爲38mg/100ml,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xx規定:劉紅偉的駕駛行爲屬飲酒後駕駛。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聚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劉紅偉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衢公(交)決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號}。

劉紅偉身爲中國共產黨員,理應在羣衆中起到帶頭示範的作用,但其卻酒後駕駛,證據確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羣衆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爲嚴肅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上方鎮紀委研究決定,並經20xx年9月19日鎮黨委批准,給予劉紅偉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鎮紀委、黨委等提出申訴。

中共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紀委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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