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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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

沈紀清: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14篇)

沈紀清,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紀清同志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爲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紀清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2

,男,19xx年x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x月參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xx年x月調入工作,19xx年x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x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x月x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x月x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3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後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後,經多方尋找於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爲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於放鬆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後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爲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4

王(學號:20xx25021410),男,漢族,現年25歲,xx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爲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新疆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海雲警告處分。

x年xx月xx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5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爲,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爲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6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後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後,經多方尋找於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爲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於放鬆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後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爲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7

劉紅偉,男,漢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立模新村,國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上方鎮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時許,劉紅偉駕駛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車,從柯城區新橋街老百匯飯店出發,行駛至世紀大道49號門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爲38mg/100ml,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xx規定:劉紅偉的駕駛行爲屬飲酒後駕駛。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聚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劉紅偉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衢公(交)決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號}。

劉紅偉身爲中國共產黨員,理應在羣衆中起到帶頭示範的作用,但其卻酒後駕駛,證據確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羣衆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爲嚴肅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上方鎮紀委研究決定,並經20xx年9月19日鎮黨委批准,給予劉紅偉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鎮紀委、黨委等提出申訴。

中共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紀委

年9月19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8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參加工作,現任職單位新城區社會事務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點分,紀委在我單位進行作風督查時,發現看電視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分決定後30日內向本機關提起復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9

,原xx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爲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xx日研究,決定給予慕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0

韋,男,1994年8月29日生,廣西武宣縣人,力學與建築工程學院土木工程20xx班學生,學號021。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

爲了維護課堂紀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同時對學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據《與建築工程學院加強本科生學風建設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韋、李怡興、紀振興、周志恆、王天舒5名同學警告處分。

力學與建築工程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年9月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1

徐成雄,男,漢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鎮耕讀村人,國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實,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戰友家吃飯,飲酒後駕駛一輛浙HS4518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經過長坑自然村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爲41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徐成雄罰款20xx元人民幣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成雄身爲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成雄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年5月3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2

關於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 定

,男,漢族,中專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產黨,年月至年月任村委會會計,年月任村委會主任至今。村黨支部,村委會佔用糧食直補款的行爲違反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助政策的意見(財建)〔20xx〕59號》第十四條之規定,違反了《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五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村支部書記鄭永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經年月日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3

陸,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爲,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爲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4

王(學號:205),男,漢族,現年25歲,山西朔州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爲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警告處分。

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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