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決定書格式(通用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1W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

申請人:_____市_____公司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複議決定書格式(通用5篇)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局 地址:_____市_____大道_____號

第三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稽處字〔_____〕第_____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罰字〔_____〕第_____號)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我局已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稱:其公司賬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反映,兩次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爲__________元,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被申請人認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爲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後的金額,並據此要求申請人補繳已經扣繳的稅款,同時對申請人處以已扣未繳稅款金額兩倍的罰款。申請人遂請求複議機關根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實際金額變更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雖然在賬簿上只反映支付給_____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但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勞務合同原件查明,雙方先後訂立的兩份合同的實際合同金額分別爲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且第三人也承認申請人在支付其報酬時口頭說明了實際支付金額與合同約定金額的價差系代爲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致。所以,申請人在實際上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按實際合同金額補繳其已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__________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爲已經構成偷稅,處以已扣未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經查:申請人分別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與第三人訂立了勞務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爲申請人提供礦井設計圖紙,申請人則在每份圖紙完成後分別提供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的勞務報酬。在第三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圖紙設計工作後,申請人兩次只實際支付了__________元報酬。申請人聲稱這是合同經協商對合同價金條款的調整。被申請人則根據調取的第三人留存的雙方勞務合同範本,認定申請人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並根據這個事實對申請人做出了補繳所扣稅款和根據該補繳稅款數額罰款兩倍的處理。

本機關認爲,雖然申請人聲稱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報酬金額是根據協商調整後的合同執行的,但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而被申請人對該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第三人保留的勞務合同原件和該第三人的陳述筆錄爲證。且被申請人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1)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現做出如下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 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號)。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

(加蓋行政複議專用章或者複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2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3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爲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牀崗位上,調試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牀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牀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爲: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爲工傷。並於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牀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爲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爲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4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爲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覆,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後,應作出處理並答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又於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爲作出答覆,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後,於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5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爲要回租金出於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爲,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爲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爲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爲規則,聚衆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爲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覈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爲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爲申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