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精選11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6W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女,漢族,1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組x6號,身份證號,電話1x0。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精選11篇)

被告:蘇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天隆X室,送達地址爲::蘇州X室;

法定代表人:,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x3)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x.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x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2年4月至x3年7月的扣發工資x47x.x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x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爲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爲每週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爲1x00元/月,銷售佣金支付比例爲0.x%;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後工資每月就可增加x元,佣金比例也增長爲0.x%。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後,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資爲x0元/月。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准,並稱x2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x3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調整爲0.5%。

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爲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於x3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爲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爲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爲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x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爲請假,但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於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佣金額+加班工資爲基數;仲裁委對於原告的佣金額不予採信,理由不足。

2、關於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爲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爲基本工資+銷售佣金,對於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爲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爲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爲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於法無據。

3、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錄音,隻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爲,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4、關於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爲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着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賬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於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裏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2

原告:王、女、x年x月x日生、漢族、x省x縣人、住x縣x鎮x路x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X縣X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x、總經理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裁字第027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115852.75元;(醫療費41737.75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912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737元、傷殘津貼2250元、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36000元);

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退休後養老金180000元或給原告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至退休止;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原告依法申請仲裁後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 ]勞裁字第027號裁決書,原告認爲該裁決書違背查明的事實,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法定部門認定爲工傷和鑑定爲四級傷殘,原告上班期間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在仲裁程序中,被告對上述事實均予以認可,並且裁決書也已查明上述事實,原告因工受傷並致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原告的工傷待遇應由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傷待遇於法有據,仲裁裁決書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是至查明的事實及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顧;

二、原告受傷引起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雙重法律關係,原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能分別獲得賠償,原告因此享有的二項賠償是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而獨立存在,依據目前的法律明文規定及湖北省司法實踐來看是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裁決書認爲“申訴人的獲得民事賠償超過……,本委不支持”, 其將二項賠償進行比較並進行簡單的加減相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三、仲裁裁決書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首先、鄂勞社文[]162號文件制定主體是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依據我國《立法法》規定該主體不是有權制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法定主體,該文件針對的是湖北省內社保經辦機構政策性指導文件,不是法律法規,不能作爲仲裁機構作爲裁決書引用的依據;其次,裁決書依據的《勞動法》第2條及第78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一款、第二款法律法規應當作出的是支持原告仲裁請求的裁決,但仲裁委員會卻作出駁回原告仲裁請求的裁決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四、原告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原告依法應在社保經辦機構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轉而應由被告承擔,裁決書駁回原告此項請求不僅沒有對未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義務的被告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反的是對被告違法行爲的無視和放縱,同時也是對工傷致殘的原告合法權益的漠視和踐踏。

綜上,原告工傷致殘的事實清楚,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待遇和退休的養老待遇,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違背查明事實,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作出錯誤的裁決。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如訴請。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五月二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3

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縣XX鎮組96號,身份證號,電話180。

被告:蘇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天隆X室,送達地址爲::蘇州X室;

法定代表人:,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年4月至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爲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爲每週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爲1800元/月,銷售佣金支付比例爲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後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長爲0.9%。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後,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資爲20xx元/月。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准,並稱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調整爲0.5%。

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爲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於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爲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爲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爲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爲請假,但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於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佣金額+加班工資爲基數;仲裁委對於原告的佣金額不予採信,理由不足。

2、關於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爲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爲基本工資+銷售佣金,對於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爲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爲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爲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於法無據。

3、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錄音,隻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爲,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4、關於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爲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着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賬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於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裏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4

原告:河北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請人),住所:x區和平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仲裁申請人),男,漢族,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區龐各莊鎮早花西巷x號。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京x勞仲字(20xx)第號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不予承擔被告加班工資。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裁決書認定的事實前後矛盾

引裁決書第四頁:“本委認爲:雖然(仲裁申請人)自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區龐各莊鎮農業基地工作,但其主張與xx公司(仲裁被申請人)一直存續勞動關係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採信......”這說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經營農業基地的時候被告與其就不存在勞動關係,而原告與xx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合同接手該農業基地後,在沒有其他任何補充證據的情況下裁決書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同事實,同證據,裁決書卻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實認定,這顯然存在事實和邏輯上的矛盾。

二、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不應承擔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1、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沒有提供任何能證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證據,裁決書僅僅依據原告沒有提供工資與考勤記錄,就裁決原告承擔責任,這顯然是對原告的極大不公平。

2、原告與xx公司簽訂的《委託經營合同》第四條明確規定原告是爲xx公司的員工提供工資和福利支持。但裁決書已經認定被告與寶能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被告不是xx公司的員工。原告接手農業基地後,被告與原告也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原告不應該承擔被告加班工資的責任。

3、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裁決書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因此裁決書不應該裁決原告承擔被告加班工資。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北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5

原告: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原勞動仲裁被申請人),住址:XX區XX村。

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劉(原勞動仲裁申請人),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X省XX市XX鎮XX村X街號。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裁)字第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將其物流線路車輛的貨物裝卸任務承包給王X並由其自僱人員裝卸,原告支付承攬費,兩者之間成立承攬關係。被告劉受王X僱傭並由其支付勞動報酬,兩者之間成立僱傭關係。被告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未接受原告的管理、約束和支配,也沒有在原告處領取勞務報酬,與原告之間沒有身份隸屬關係,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XX區勞動仲裁委以勞社部發[x5]12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認定原被告之間建立勞動關係適用法律錯誤,該條款是規範作爲承攬建築、礦山等具有專業資質主體的行爲,而本案中從事物流貨物裝卸業務並不需要經過審批許可,也不需要經過考覈取得相應專業資質,所以不應當適用該規定。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山西物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6

原告:,男,漢族,生於x年5月25日,xx市XX縣人,住XX縣X場鄉江雲村組號。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吳,泰源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xx區x集團公司。

住所地:xx區路X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於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字()第152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

2、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3、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嚴重與事實不符和適用法律錯誤。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月工資無書面約定,且多數申請人未領過工資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短難道就可以認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和工資額爭議過大就可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認定完全違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也明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既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及工資發放應當由被申請人舉證,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而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舉證責任轉嫁於申請人而不予支持的認定也是錯誤的。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按行政程序進行處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錯誤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當部門規章、條例與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而仲裁委員會適用條例是完全錯誤的。再次,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年5月20日進入被告單位,在被告單位”秦皇1號”吸砂工程船上從事船舶管理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爲1萬元.從x年11月以來至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資,共計拖欠4萬元。同時,被告也未給原告安排過休息休假,也未支付過加班工資,也未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未支付加班工資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也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除依法應向原告補辦社會保險外,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爲此,被告應當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同時被告還應當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x年八月五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7

原告:x有限公司

住所: 廈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漢族,1xx1年**月**日出生,住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7年4月*日至x年x月*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4x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議。同時,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x年x月*日,廣東和深圳市均未相關規定出臺。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議應爲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三、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爲員工提供的福利,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原告不給已離職的被告發放年終獎並無不當。況且,被告x年*月離職,原告的年度經營業績如何還未覈算,也不可能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的數額,從而也不可能發放年終獎。在職員工一年中發生缺勤都有可能無權享受年終獎,當年離職的員工怎麼可能還有權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呢?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蓋章)

x0年*月*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8

原告: xx市服裝有限公司

住所: xx市xx區路田路號xx大廈寫字樓第層

法定代表人:張

被告:,女,漢族,x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寶安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4月*日至x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4*8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議。同時,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x年8月*日,和xx市均未相關規定出臺。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議應爲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三、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爲員工提供的福利,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原告不給已離職的被告發放年終獎並無不當。況且,被告x年*月離職,原告的年度經營業績如何還未覈算,也不可能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的數額,從而也不可能發放年終獎。在職員工一年中發生缺勤都有可能無權享受年終獎,當年離職的員工怎麼可能還有權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呢?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服裝有限公司

(蓋章)

x年*月*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9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被告: ,性別X,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不予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元;

2、判決被告立即歸還所借的公司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及測溫儀MT4、風速儀MS6250、溫度計TES-1332A各一臺;

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是原告單位的員工,於1x年11月與原告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x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職6個月的請假申請,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總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見證據一)。此後,被告休年休假至x7年3月14日。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而不到公司上班(見證據二),在此期間,被告的部門主管多次與被告聯繫未果。x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電話告知,說準備向公司提出辭職(見證據三)。x7年3月2x,被告來到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在被告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被告拒不歸還公司的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的核準(見證據四)。x7年4月1日,針對被告連續礦工等事實,公司作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開除決定。因工資等問題,被告於x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x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x勞仲(x7)辦字第號裁決書。

一、原告並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申請事假

根據原告《公司員工手冊》(見證據五)第三章第六條第(四)至(六)項規定“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並填寫《休假申請單》,按照假單上的要求逐項填寫、簽名……如果每月事假超過56小時(7天),必須到地區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作礦工處理。員工請病假必須在病假結束後的一週內……”,公司員工請假的事由有請事假、請病假等,具體方式、要求不一。x7年2月26日,公司總裁在被告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爲“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爲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職的簽呈上批示“以請假方式處理”就認定原告已批准被告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錯誤的。事實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請假要求履行任何請假手續。

二、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正確的,被告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x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間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來公司上班,連續礦工的行爲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被告應在書面通知公司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於3月2x日向原告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後,繼續礦工。加之,在其辭職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不按公司離職流程辦理,拒不歸還公司的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的核準。因此,x7年4月1日,公司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開除決定並無不妥。被告無權要求原告支付其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是錯誤的。

三、被告至今還非法佔有原告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及測溫儀MT4、風速儀MS6250、溫度計TES-1332A各一臺。

x6年7月25日,由於工作需要,原告公司營建部向公司提出“T類簽呈”(見證據六),爲被告申請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同年x月25日,原告公司營建部主管將該檯筆記本電腦領用後即交付被告使用(見證據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其歸還上述所借公司財物情況下拒不歸還,其行爲已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決。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公司

二xx年八月一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1份

3、證據清單一份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10

原告:姓名,性別,漢族,出生年月日,無業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告:濟南辦事處

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

原告因於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濟勞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x1年3月24日至x0年2月原告墊付的社會保險費 元;

2、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元;

3、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xx年x月x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濟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 ]濟勞仲案字第號裁決。原告認爲該裁決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爲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元是合法有據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認,原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所有保險費都是原告自己繳納的,保險費給原告報銷過一部分,由此可見,被告叫原告自己繳納保險費是事實,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單位爲員工繳納單位應當承擔部分的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時候用人單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單位叫勞動者自己繳納保險是違法的,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爲單位墊付的保險費。

二、仲裁裁決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是錯誤的。被告已經在x年xx月x日在沒有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的情況下,就明確表明不讓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當即就把原告的工資結清。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單方面辭退原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沒簽訂勞動合同是事實,仲裁裁決也予以認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原告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的請求合法有據,請求貴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篇11

原告:x有限公司

住所: 廈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漢族,1xx1年**月**日出生,住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7年4月*日至x年x月*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4x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議。同時,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x年x月*日,廣東和深圳市均未相關規定出臺。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議應爲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三、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爲員工提供的福利,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原告不給已離職的被告發放年終獎並無不當。況且,被告x年*月離職,原告的年度經營業績如何還未覈算,也不可能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的數額,從而也不可能發放年終獎。在職員工一年中發生缺勤都有可能無權享受年終獎,當年離職的員工怎麼可能還有權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呢?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蓋章)

x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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