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辯題中的矛盾律與排中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2W

前幾日朗東跟我請教了一些奧瑞岡政策性辯論賽制的一些問題,其中一項最近臺灣討論的比較多的,就是一般性論點(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比)其中的根屬性爭議,有很多人發表看法認爲應該把根屬性去掉,而包含朗東在內的另外一些人認爲根屬性有存在的價值,所以不容捨棄。其實根屬性爭議很早以前就有了,只是爭執至今仍舊沒有結論,除了臺灣辯論圈的辯論學理一直沒有一套統一見解之外,辯論概念上的疊牀架屋恐怕也是讓辯論學理混亂至今的重要因素吧!

關於辯題中的矛盾律與排中律

這個題目提到了奧瑞岡政策辯論在整體賽制上究竟適用排中律還是矛盾律,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同時源於大陸臺灣兩邊賽制的不同,很多臺灣賽制使用的概念這邊會比較不熟悉,必須另行講解。所以這篇文章將會分成兩個部分,上篇着重介紹臺灣奧瑞岡政策辯論的背景理論,下篇纔是對於賽制上排中律與矛盾律的思考。

我們進入正文,因爲大陸這邊對於奧瑞岡政策性辯論的不理解,所以我先對一般性論點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一般性論點通常是針對正方的立論進行要求的標準,區分成四項,“需要性”是現狀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需要”廢除舊政策;“根屬性”是問題“根源於”舊政策,而新政策則是從根源解決問題;“解決力”是新政策能夠完全解決現有的問題;“損益比”是新政策解決問題帶來的好處比它另外衍生的壞處來得重要,所以利大於弊。

“根屬性”強調治本而非治標,認爲只有治本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治標只能讓問題暫時被壓抑,會留存不斷髮作的隱患;正方既然提出了問題,自然要負責任地一勞永逸解決掉它,而不是留個尾巴讓它不斷髮作。既然如此,爲何“根屬性”仍有人倡議捨棄,其實有它的道理在其中:很多問題是沒法治本,或是治本所耗費的成本過高而不划算。例如心臟移植常有排斥問題,現在作法是服用抗排斥藥物,可是這是治標作法,治本作法是利用自體細胞另外克隆一個心臟出來移植,可是用細胞克隆心臟以現今科學技術做不到,就算做到,其中價格又太過高昂,所以還是乖乖服用抗排斥藥物比較實際一點。

既然如此,雖說新政策只能治標,只要能在接受的範圍之內,用來減輕問題的危害程度也不是不可接受的──這就是倡議捨棄“根屬性”論者的理由。

那麼,實際上舍棄了“根屬性”會導致怎樣的差異呢?我們可以用“原則/例外”的公式來套用:使用“根屬性”時,治本是原則,治標是例外,所以正方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標時,正方必須負責證明治本難以做到,否則正方輸;反之,捨棄“根屬性”時,治標是原則,治本是例外,所以正方縱然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標也無所謂,反倒反方如果另外提出治本之道,要負責證明,否則反方輸。

各位看看,只是一個觀念上的改動,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天差地遠,直接影響比賽的勝負,也無怪乎一堆人討論的熱火朝天。

除此之外,還有“純反”打法是否可行、“推定利益”的邊界何在……這兩項爭議也是十數年爭執如一日,這裏也順便爲各位介紹一下好了。

所謂“純反”,就是我反方沒有任何立場,反正你正方所說的一切我全部都反對就是了。按說正方提出新政策以解決現今制度造成的問題,反方要嘛就是維護舊制度,認爲正方講的問題根本不存在;要嘛就是適度修改舊制度,認爲正方新政策“不根屬”,認爲不需爲了治療關節炎把腿鋸掉,只要小小修正舊制度就可以解決問題;再不然就是反方乾脆也廢除掉舊制度,提出一個跟正方不同的新政策互相對抗……既然認爲正方所提問題不存在,就不能修改舊制度;認爲正方所提問題不根屬,就不能拿新政策與正方對抗,可是“純反”跳脫立場限制,它可以一下子認爲正方所提問題不存在,一下子又認爲正方所提問題不根屬,一下子又認同正方所提問題存在,卻應該用不同政策解決……這種立場跳來跳去,只針對正方窮追猛打的反方“純反”模式究竟是否被承認?如今也是莫衷一是。

再來就是“推定利益”了。所謂“推定利益”,簡單的說就是針對現行舊制度,在賽制上先行給予利益,可是這利益是可以被正方擊倒的。反過來說,正方要是沒有擊倒推定利益,那麼這推定利益就可以一直維持到比賽結束。“推定利益”源起於英美刑事訴訟上的“被告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的話,那麼他就是無罪的。奧瑞岡制辯論就是英美刑事訴訟辯論演變成的,所以這樣的推定利益也被保留下來,成爲反方專屬的利益──直到被正方擊倒爲止。絕大多數反方贏的比賽就是靠推定利益贏的,所以推定利益的邊界和在?究竟應該要擴大反方的推定利益還是限縮反方的推定利益?正方要做到怎樣的程度纔算是擊倒推定利益?甚至該不該有推定利益?……這些也是大哉問,沒人有服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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