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反家暴調研報告(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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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反家暴調研報告 篇1

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惡性案件也屢見不鮮,使家庭暴力成爲全球關注的社會問題,常州市婦聯一直將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作爲婦女維權中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並在此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20__年4月,常州市婦聯與常州市社科聯將《反家暴綜合干預策略研究》確立爲20__年常州市社科攻關課題,希望通過開展課題的調研研究來思考和探索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市反家暴綜合干預體系的建設。爲進一步瞭解我市家暴的現狀以及反家暴的具體情況,課題組在20__年5月-20__年7月,深入全市各級婦聯、公安、法院、民政局救助站、德安醫院等單位,並在此基礎上,選取了新北區的新橋鎮以及龍虎塘街道作爲試驗點,在當地婦聯、社區的協助下,進行了社區居民反家暴意識的問卷調研活動,並結合新北區婦聯推動的反家暴志願者培訓活動,開展了關於反家暴志願者培訓的調研。

婦聯反家暴調研報告(通用3篇)

一、 常州市反家暴情況的調研結果

(一) 各級婦聯反家暴調研結果

1.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且是婦聯接訪工作中的重要案由。

從最近三年我市婦聯層面接訪情況統計來看,20__年常州市婦聯接訪1259起,其中家庭暴力事件205起;20__年接訪893起,其中家庭暴力117起;20__年接訪844起,其中家庭暴力169起;20__年1月-6月接訪455起,其中家庭暴力67起。由於有些信訪事件中爲多事由的家庭糾紛,有些含家庭暴力情況的事件登記到婚姻家庭糾紛的其他事由下,所以實際的家庭暴力接訪數字應當更高。天寧區婦聯20__年接訪33起,其中家暴5起,20__年接訪28起,其中家暴4起,20__年接訪38起,其中家暴8起,20__年1月-5月,接訪15起,其中家暴4起。金壇婦聯20__年接訪109起,其中家暴22起,20__年接訪81起,家暴26起,20__年接訪75起,家暴15起;三年來鎮區婦聯共接訪156起,其中家暴共63起,佔40.4%。慼墅堰區婦聯20__年以來共接訪25起,其中家暴9起,其中6起爲丈夫對妻子施暴,1起受家暴者爲兒童,2起受家暴者爲老人。

2. 我市已在婦聯的推動和牽頭下,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統。

我市婦聯一直都高度重視家暴問題,在全省率先成立常州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以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救濟爲目標的婦女兒童維權中心、110接警中心、傷情鑑定中心以及庇護中心,爲受害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在婦聯的牽頭下,在這些部門和單位的協作與配合下,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統。

3. 家庭暴力的接訪程序仍需進一步規範

從課題組調研各級婦聯家暴事件接訪情況來看,市婦聯、區以及轄市區婦聯的接訪統計都能錄入電腦系統,建立了臺賬資料,但在回訪情況登記方面未能全部顯示回訪情況。而街道、鎮這一級婦聯在接訪登記方面不夠統一和規範,無法提供近幾年的家庭暴力接訪統計數據,回訪情況也無臺賬可查。

4.家庭暴力多發多樣,在特定家庭中表現更爲突出

在調研中發現,家庭暴力多發且多樣,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存在家庭暴力。甚至一些知識分子、公務員中,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也並不鮮見。當然,一些特定家庭中此類問題更爲突出,接訪中顯示再婚家庭、“閃婚”家庭的家庭暴力較爲多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也較爲多樣,捆綁、毆打、性侵、潑硫酸、淋開水、縱火、機動車碾壓等形式都存在,冷暴力形式在個別接訪案例中也有顯示。

5.受家暴對象中婦女佔絕大多數,兒童受家暴現象值得關注

在接訪統計結果中,來訪的大部分爲受家暴婦女,也存在老人、兒童等其他家庭成員受家暴而在其他親屬陪同下來訪的情況,其中女性受害率達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兒童受家暴在婦聯接訪中雖然較爲少見,但這主要和兒童缺乏求助能力以及社會普遍認爲打孩子是家務事的觀念有關,從僅有的幾起案例來看,其情節之惡劣,手段之殘忍,令人觸目驚心。長期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身心的雙重受創,不僅影響他們的健康成長,且可能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關注兒童受家暴問題刻不容緩。

(二)公安部門反家暴調研結果

1.公安110接警中家暴警情多發,報警數量呈上升趨勢

根據常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提供的接警數據,常州市市區20__年家庭暴力(含家庭糾紛)報警1197起,20__年1145起,20__年1996起,20__年1月-5月1013起,報警總數呈上升趨勢。其中絕大部分爲夫妻間家庭暴力或糾紛警情,也有少數未成年人報警情況。溧陽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糾紛)報警數爲20__年6月24日-20__年6月24日,共接獲家庭暴力報警829起,而前三年(20__年6月24日-20__年6月23日)的家庭暴力報警數爲271起,呈較明顯上升趨勢。其中,城區報警數爲517起,佔報警總數的62.36%,農村312起,佔報警總數的37.64%。金壇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糾紛)報警數中,20__年家暴(含夫妻打架)數爲60起,20__年家暴(含夫妻打架)爲47起,20__年1月1日-20__年6月23日的報警數爲35起。但是,110指揮中心接報警接報家庭暴力(含家庭糾紛)警情數來看,僅佔年接報警總數的0.2%。

2.對於家暴警情能做到100%出警,多以調解處理

在對市公安局、轄市區公安局調研過程中得知,對於接到的家庭暴力警情,公安機關能做到100%無條件出警,接警民警按規定儘快趕到現場,根據《江蘇省公安機關接處警執法標準化管理手冊(試行)》中關於家庭糾紛的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並全程錄音錄像,在家庭暴力警情的處理中,大部分是情節較輕微的,多以調解處理,部分警情公安部門會建議當事人尋求婦聯幫助。以溧陽市提供的數據爲例,20__年6月24日-20__年6月24日所接獲的829起家庭暴力(含家庭糾紛)警情中,以調解處理的813起,達到立案標準查出的僅16起,其中構成刑事案件,以故意傷害罪移交檢察機關的共2起。

3.《家庭暴力告誡書》的知曉度和開具情況不一

20__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婦女聯合會四部門共同制定了《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20__年11月,常州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婦聯,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了學習。據統計,我市至今已發出112份家庭暴力告誡書,但是這個數量與家庭暴力的報警數差距較大,且大多爲口頭告誡。當然,這與許多報警婦女自己的意願也有關。另外,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各派出所對於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規定知曉情況不一,有些派出所已經不止一次發出過家庭暴力告誡書,而部分派出所民警對此項制度還並不瞭解。

(三)人民法院反家暴調研結果

1. 法院已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嘗試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0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首次引入了民事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裁定。20__年12月10日,天寧區法院少年庭就原告李某訴被告錢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全市首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被告錢某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作出其他可能給原告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爲,且在實踐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爲事前保護受害者,開闢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暴受害方的一項嘗試。隨後,天寧區法院與區公安分局、區婦聯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實施意見》,對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案件範圍、申請和審查程序、效力及各單位的具體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對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涉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操作程序進行了進一步規範。

2. 離婚訴訟中涉及家暴的數量較少且統計困難

在針對基層法院與常州市中院調研過程中發現,由於家庭暴力並非獨立案由,通常只在離婚訴訟中作爲要求離婚或者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而基層法院每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較多,平均每個基層法院年審理離婚案在300-400起左右,因此對於涉及家暴的離婚訴訟統計上存在一定困難,在訪談有關法官時得到的答覆是離婚訴訟中以家暴爲事由的案件數量不多,每個基層法院每年基本不超過10個。

3. 法院在此類案件中認定困難且操作未能統一

在調研訪談中發現,法官對於涉家暴離婚案件普遍反映的問題在於證據認定困難,基於家暴而提起的離婚損害賠償訴求,法院判決在實踐中能夠認定家暴並以此作爲離婚事由的案件較少,且認定標準不一,判決因家暴而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在實踐中存在尺度不一的情況,但賠償數額大多爲數千元。

4. 法院已準備採取一些針對性措施

在調研過程中,調研組與市婦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比較充分的溝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調研中發現的問題,並在後續工作中擬採取一些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擬嘗試在離婚訴訟中採取要素式審判,將家庭暴力列爲其中一個要素;擬在法院系統內部開展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的調研,從中總結經驗並擬在我市法院層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相對統一尺度。

(四)家庭暴力庇護中心調研結果

1. 依託民政部門救助站成立,環境與設施較好

20__年,我市反家庭暴力庇護中心依託民政局救護站,由市婦聯和民政局共同成立。根據課題組實際走訪,庇護所佔據了救護站的整整一層樓面,可同時接待16位需要救助的人士。環境整潔,有空調、電視、嬰兒牀等配套設施,具備了較好的接待家暴受害者的硬件環境。對於有外傷或生病的受家暴者,庇護中心可提供醫療救治,受暴人士可以在這裏接受最長10天的臨時救助,對於有困難的受家暴者,可以免費救助。

2. 入住率低,庇護中心功能有待提升

與國內大多數反家暴庇護中心面臨的問題相似,我市反家暴庇護中心也遭遇了乏人問津的尷尬。據統計,20__年至今,我市反家暴庇護中心共救助家暴受害者7名,均爲女性,包括未成人1名,老年人1名。在這7名受害者中,本地人口1名,外地人口6名,後 2名由庇護中心幫助其購票返鄉,2名由庇護中心聯繫其家人接回,1名由庇護中心人員護送其返鄉,2名自行離開。據庇護中心反映,他們所能提供的主要是食宿、簡單醫療等幫助和服務,而針對家暴的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服務目前庇護中心缺乏專業人員來進行。如何完善庇護中心的功能,使其進一步發揮實效,必須深入研究和探索。

(五)家庭暴力鑑定中心調研結果

1. 傷情鑑定數量呈下降趨勢,鑑定結果中損傷程度大多爲輕微傷

我市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成立於20__年7月,經常州市政府批准設立在常州市德安醫院司法鑑定所,主要負責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傷情檢查、損傷程度鑑定。根據近3年家暴傷情鑑定統計結果,20__年共30起,其中構成輕傷的6起,構成輕微傷的24起;20__年19起,其中構成輕傷的3起,其餘16起構成輕微傷;20__年20起,其中構成輕傷的3起,其餘17起構成輕微傷;20__年至今共9起,其中構成輕微傷的8起,不構成輕微傷的1起。傷情鑑定從數量上來說,總體呈下降趨勢,而構成輕傷的,只佔總數的15.38%。

2. 鑑定委託方市婦聯佔一半以上

我市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的委託方是各級婦聯,在20__年30起傷情鑑定中,其中20起來自於常州市婦聯委託,20__年的19起傷情鑑定中,7起來自於常州市婦聯,20__年的20起傷情鑑定中,14起來自於常州市婦聯委託,20__年至今的9起傷情鑑定中,6起來自於常州市婦聯委託。課題組在金壇、溧陽婦聯的調研訪談中發現,因爲路途較爲遙遠,受家暴婦女往往不願意去我市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鑑定,而自20__年以來的傷情鑑定中,委託方爲金壇婦聯的共1起(20__年開始未有1起),委託方爲溧陽婦聯的共6起(20__年開始未有1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個問題。

(六) 新北區反家暴行動試點調研結果

在過去幾年的接訪及報警情況中顯示,新北區的家暴問題相對突出,在市婦聯的領導下,新北區婦聯在反家暴方面採取了一些創新舉措,開展了反家暴的行動實驗,以期能進一步進行實踐探索,形成有益經驗,並用於後期推廣。

1.反家暴協會已成立,其工作機制仍有待探索

20__年6月,新北區婦聯以依法開展反對家庭暴力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推動“平安新北”建設爲目標,成立新北區反家暴協會。該協會由區婦聯主席擔任會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以及市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擔任副會長,17位理事中,包含了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衛生局的相關領導,也吸收了律師事務所、心理諮詢服務機構的負責人,並以新北區下轄的9個街道(鎮)婦聯主席爲骨幹力量,形成了一個目的明確、針對性強的反家暴組織,其成員結構基本囊括了反家暴所涉及的各相關部門和人員,結構比較合理,這項舉措也極富創新性。然而,正因爲這樣的組織是具有創新性的,也意味着可以借鑑的經驗較爲缺乏,且成立時間較短,因此,其具體的工作機制仍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2.社區居民的反家暴意識仍有待提高

20__年6月底,課題組設計了《關於家庭暴力的調研問卷》,抽取新北區新橋鎮和龍虎塘街道的社區居民,開展入戶調研,共回收問卷393份,其中有效問卷331份。男女比爲176:155,該問卷反映結果如下:

(1)居民對家暴的認識已經有所提高,但仍需加強

在調研中顯示,認爲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爲的有261人,佔78.85%,但仍有9人認爲該行爲的性質不違法,28人認爲屬於家務事,3人認爲屬於正常現象,而表示說不清的有38人;此外,對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除308人認爲毆打屬於家暴以外,也有152人認爲長期不理睬對方也屬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136人認爲強迫過性生活屬於家庭暴力表現形式,有62人認爲經濟控制和制裁也屬於家暴。以上數據都說明,大部分居民都認爲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爲,相當一部分居民認識到家庭暴力除毆打以外,也包括其他的表現形式,但是,仍然存在對家庭暴力行爲性質認識不清、忽視了家庭暴力中除毆打以外的其他表現形式等問題。

(2)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爲經常性家暴,且原因多樣化

被調研的331人中,有41人表示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佔12.39%。其中,表示經常有家庭暴力的有21人,佔51.22%,表示家庭暴力的機率爲偶爾的有18人,僅1次家庭暴力的2人,說明在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中,家暴是經常性的。此外,對於家暴原因的調研,選擇因爲家庭瑣事、感情問題、經濟問題、生活習慣或者一方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人數比較平均,可見產生家暴的原因是多樣化的。

(3)受家暴者大多不願意告訴他人,對於依靠公安和婦聯解決家暴的期待性最高

對於如果遭受家暴,是否願意告訴他人這一問題,有171人回答不願意,佔總人數的51.66%;而對於如果遭受家暴,選擇報警的人數最多,有206人,佔總數的62.24%,但仍有24人選擇忍受;此外,對於由哪個部門出面解決家暴最有效的調研中顯示,選擇公安和婦聯的人數最多,分別達到55.89%和42.60%,顯示出關於家暴的解決,公衆對於公安和婦聯的期待值最高,特別是公安,因爲其具有直接執法的能力,成爲受家暴者的第一選擇。

3. 反家暴社工團隊已初步形成,但團隊建設尚有待加強

新北區婦聯在成立反家暴協會的同時,開展了“反對家庭暴力文明引導行動”,建立了一支反家暴志願者隊伍,對於反家暴志願者開展集中培訓,以期能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展開更有效的指導和服務。課題組對於反家暴志願者通過問卷方式進行了調研,瞭解隊伍的構成以及培訓的需求和反饋情況。

(1) 反家暴志願者的來源及結構

來自新橋鎮和龍虎塘街道的32名反家暴志願者中, 21歲-35歲有20名,36-50歲的有10名,50歲以上的有2名;男女性別比爲6:26;其中國中及以下學歷的1名,高中學歷的8名,大專學歷的7名,大學以上學歷的16名;含街道及社區婦女幹部15名,社區其他工作人員15名,社區熱心居民1名,法檢系統或律師1名。此外,23名志願者表示過去曾經參加過志願者活動,5名志願者表示過去沒有參加過志願者活動,另有4名錶示有熱情但不知道怎樣活動;15名錶示過去曾經參與過家暴糾紛的調解,17名錶示沒有參與過家暴糾紛的調解。

(2) 反家暴志願者的培訓需求及反饋意見

在調研中顯示,志願者認爲自己最需要補充的知識依次爲:溝通技巧(25人選擇此項)、法律知識(16人選擇此項)、心理學知識(15人選擇此項)和婚姻關係中相處之道(6人選擇此項);而針對志願者喜歡的培訓方式的調研結果顯示依次爲:個案分析(20人)、講座(9人)、沙龍討論活動(8人),情景劇(6人);對於開展的培訓活動,23人表示收穫挺大的,7人表示一般,還有2人表示說不清,滿意度還有提高的空間。這個調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家暴志願者的培訓需求,可以爲今後的培訓工作提供參考。

二、 常州市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綜合以上調研結果,我們可以看到,我市婦聯對於反家暴工作給予了高度關注,實踐中也積極思考和探索,並在工作中時有創新舉措,因此,在常州市各級婦聯的努力下,在各相關部門的協作下,我市已初步建立起反家暴綜合干預網絡,且在反家暴工作中已經顯示出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當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問題,我們分析如下:

(一) 真正意義上多部門聯動機制的缺失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機制困境

家庭暴力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對於其干預需要多部門聯動協作,才能起到較好的效果。婦聯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也常與公安、法院、民政等相關部門積極聯繫,比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出臺就是反家暴中多部門聯動協作的成果。然而,我們認爲真正意義上的多部門聯動機制應當是職責明確、銜接良好、程序規範、運作順暢的協作,而目前尚未形成這樣的運作機制。以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爲例,部分派出所民警對此制度不夠了解,有部分派出所知曉這項制度,但是還沒有發出過家庭暴力告誡書。再以與民政部門救助站合作的反家暴庇護中心爲例,婦聯和民政部門在此庇護中心的職責和歸屬問題上並不明確,具體救助工作究竟應由誰承擔,值得思考和商榷。此外,婦聯作爲委託方的家暴傷情鑑定,鑑定結果也應及時反饋給婦聯,以便幫助婦女在後期更好地維權,但是實踐中往往忽視了這一問題而造成某些工作的脫節。另外,和媒體的合作可以幫助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識,併爲反家暴工作獲得一定的資金和外聯組織資源,但是目前這方面的合作並不充分。一說起反家暴,往往將此歸結爲婦聯的職責,其它部門某種程度上感覺是應婦聯的要求在配合從事此項工作,一旦有受家暴婦女報警或者投訴,其他部門往往將之轉介往婦聯就不再作爲,缺乏責任意識。因此,在職責未能明確、程序未能規範的情況下,多部門聯動尚未真正意義上形成,這是當前反家暴工作中面臨的機制困境。

(二) 傳統觀念的影響和相關知識的匱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識桎梏

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與產生原因多種多樣,不少婦女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選擇默默忍受,也不乏一些因家暴而發生的惡性刑事案件,更有部分婦女想維權卻因缺乏相關證據和維權能力而讓有關部門愛莫能助。究其深層次原因,傳統觀念的影響和相關知識的匱乏是目前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識桎梏。家庭暴力的產生不僅僅是因爲特定個人、特定家庭的原因,而是有其深厚的社會文化傳統的原因,這個原因從社會性別視角來看,就是一個由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所製造出來的不平等的社會性別關係的存在。受此觀念的影響,許多丈夫認爲“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的,許多婦女也選擇了逆來順受,這樣,丈夫的施暴成本越低,就越容易形成長期的家庭暴力。當然,國人傳統的“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也造成了部分婦女遭受暴力卻不願意報警或者尋求其他幫助的情況;而“不管他人家務事”以及“勸和不勸離”的觀念,也造成了家庭暴力中鄰居等相關人員往往不願意作證的局面。這種基於社會性別視角而產生的觀念也影響了施暴家庭以外的其他人員,甚至部分執法人員也受此影響,認爲家庭暴力只是家務事而往往口頭告誡幾句了結。此外,部分婦女缺乏維權意識和相關知識,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更有甚者,對家庭重要財產關注程度不夠,留給施暴方以轉移財產的的機會,當這些婦女忍無可忍,尋求婦聯、公安甚至法院幫助時,也往往因缺乏證據等原因而無法獲得有力支持。而對於兒童,中國傳統的“棍棒下出孝子”的觀念,使施暴者將打孩子作爲正常的教育方式,而“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觀念,也使不少父母將孩子當作自己的私有物,甚至遭遇家庭矛盾或其他問題時以打孩子來出氣,並以此爲天經地義,更使許多周圍鄰居甚至執法人員也覺得不便出面干涉。

(三) 相關法律的不完善是反家暴工作中的制度短板

1.家庭暴力法律體系尚不完整

當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散見於《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等,缺乏統一的家庭暴力立法,造成了一些問題的產生。一方面,由於立法主體的多元性,不同的立法主體往往站在不同立場上進行立法。如《婚姻法》主要是從婚姻的維繫和解除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而《婦女權益保障法》則主要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規制家庭暴力,法條之間缺乏有效銜接,體例不夠系統、規範,內容不夠周延、完整,甚至出現不同法條相互“打架”的現象。另一方面,無法建立責任主體間的有效聯動,有各自爲政之嫌。以分部門規定條款的方式割裂了責任主體間的聯繫,將原本屬於共同責任的內容限定在某一個主體上,影響了實際效果。

2.國家層面立法的缺失

(1)家庭暴力界定過於嚴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強調“造成一定傷害後果”才構成家庭暴力,對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暴力行爲,以及侮辱、誹謗、漫罵等行爲,不以家庭暴力論處,這種司法認知將會使暴力逐步升級,也可能誘發受害人“以暴制暴”。司法解釋還規定,家庭暴力的發生僅限於夫妻及家庭成員之間,忽視了非婚同居者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問題。

(2)各有關機構的職能、分工規定不明確。國家級立法未明確規定各相關機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職能和權限,容易使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由於職責分工不明確,特別是公安系統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或舉報後,若夠不上刑事、治安處罰,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多爲取證、調解,實際效果並不理想,挫傷了受害人尋求公力救助的積極性和自尊心。

(3)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救濟途徑。國家現行法律比較原則性,更側重於對施暴者的事後制裁,缺乏對正在發生中的家庭暴力或者明顯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之干預措施,對已經遭受、正在遭受或者遭受到明顯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傷害的受害人缺乏有效救濟的途徑,使施暴者從家暴中“獲益”,並固化了其施暴的行爲方式。特別是對於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未作明確規定。而在現實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年老體弱、行動不便、思維不清、缺乏行爲能力等因素,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無法及時,甚至不能向有關部門請求給予救濟。

(4)家庭暴力取證難、認定難。國家立法未針對家庭暴力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證據規則,通常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則處理。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證人,僅憑受害人陳述無法定案。社會公衆對家庭暴力的觀念大多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多數人不理解妻子控告丈夫、兒童控告父母的行爲。這就使得相關機關或律師向受害人的親朋鄰居收集證人證言,或向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調取調解筆錄等證據時,遭到拒絕或含糊其詞。不少受害人出於觀念、顧慮及其他各種原因不願求助於社會和法律,沒有保留證據的意識,不願做傷情鑑定,或不及時申請傷情鑑定。

(5)公權力干預力度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有關規定,對於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和輕傷案件及虐待案,均“告訴”才處理,公權力干預力度太小。有些受害人之所以沒有“告訴”,是受到施暴者脅迫,不得不向外人隱瞞真相。

3.地方層面立法的不足

以江蘇爲例,目前關於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20__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婦女聯合會聯合發文的《關於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此外尚有《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常州市也於20__年出臺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然而也存在一些問題:

(1)地方性法規尚未出臺。目前江蘇關於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規章,而缺乏統一層面的地方性法規,且位階較低,在國家層面的家庭暴力統一立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亟需出臺地方層面的法規,以解決家庭暴力的實際操作層面的認定、各部門的介入干預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從家庭暴力的預防與制止等方面,解決原有規定過於分散、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2)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有待完善。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婦聯組織的重要職責。但是,如何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刑法中對於此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規定,使得公安機關很難主動介入去制止家庭暴力。而對於應當進行書面告誡的情況,雖然辦法中已進行了規定,但是部分規定仍然比較模糊,比如“多次實施家庭暴力”中的多次具體是以什麼爲標準?此外,辦法中規定了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爲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但是口頭告誡是否可以作爲證據?如果書面告誡書當時被施暴者撕毀,如何補充此項證據?這方面缺乏明文規定。正因爲存在這些問題,再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且受害人往往有反覆,所以目前開出的告誡書並不多,希望通過告誡制度來實現事前防範制止,教育震懾施暴者保護受害者的美好願望並沒有完全實現。

(四) 專業化團隊的缺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頸

反家暴工作中涉及心理疏導、當事人溝通與調解、法律諮詢等內容,需要專業人員來開展此項工作。對於婦聯、公安、民政救助站甚至法院工作人員,要做好這項工作也應查漏補缺,在有關指導理念、工作要求與流程、相關知識與技巧等方面等方面進行完善與提升。反家暴工作的開展必須依靠人,婦聯特別是基層婦聯人手緊張,工作繁重,街道、社區婦聯幹部往往身兼多職,而警力不足也是公安幹警在反家暴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此外,民政、法院等部門也都面臨類似的問題。在當前形勢下,轉變思路,理順工作程序,吸納相關人員,組建反家暴團隊就變得十分重要。目前來自於社區的婦女幹部、樓道長或者社區其他熱心人士組成的反家暴志願者隊伍,距離開展此項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素質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跟發達城市相比,深圳有著名的鵬星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北京有影響力較大的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我市目前還沒有此類專業的社會組織可以提供相應的專業化服務,造成了當前我市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頸。

三、 常州市反家暴綜合干預策略思考

通過對我市反家暴情況的調研以及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反家暴工作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需要由婦聯、公安、司法、民政、社區、醫療機構、媒體等多方主體參與,通過行政、司法、社會等多種手段,運用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多種方式,從事先預防、事中制止、事後救濟與修復等方面進行綜合干預。而當前在我市要進一步推動反家暴綜合干預體系建設,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 聯動配合,構建反家暴綜合干預網絡

1. 首問負責,明確反家暴網絡中各部門職責

要建立反家暴的綜合干預網絡,首先應構建組織,建立橫向與縱向網絡,並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避免將反家暴工作的部門責任婦聯化。建議成立包括市委政法委、市婦聯、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文廣新局等單位領導在內的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這些部門共同合作,建立反家暴橫向網絡。工作中應實行首問負責制,首問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接待,做好記錄,並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勸阻,以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時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此外,應明確各部門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各自職責,明確預防和制止家暴是各部門的共同工作,而非配合婦聯工作。此外,各單位也應在各自系統內部明確反家暴工作的具體職責,形成反家暴縱向網絡。如此,各級各部門相互協作,縱橫交錯,才能真正構建反家暴綜合干預網絡。

2. 理順流程,確立各部門工作程序

在多機構合作反家暴工作中,理順工作流程,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的工作程序尤爲重要。公安部門接警後,除了及時出警,調研取證以外,應明確出警民警必須聯繫家暴當事人所在社區婦委會。此外,對發出告誡書的,也應及時抄送當地婦聯。婦聯在家庭暴力接訪中,應根據情況,聯繫派出所、司法所、傷情鑑定部門、庇護中心等單位,及時啓動多機構網絡聯動。而民政部門救助站工作中,對於非婦聯轉介前來的受家暴婦女(比如自行前來或公安部門介紹前來),應及時聯繫婦聯,以便婦聯根據情況採取後續心理疏導、法律幫助等措施。

3. 重視回訪,建立社區家暴檔案

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和長期性,反家暴工作中的回訪非常重要,對於所有家暴情況,都應登記建檔,並於7天內回訪一次,此後進行不定期回訪,持續開展工作。上級婦聯也應及時跟進,定期要求下級婦聯彙報,並不定期檢查監督。此外,建議以社區爲單位建立家庭暴力檔案,便於掌握重點家庭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後續工作,並可在與公安或其他部門的聯動工作中提供幫助。派出所在家暴報警出警後,也應建立相應檔案,一是讓施暴人知曉這一事實,從而產生一定震懾效果,二是可以爲被家暴者進一步的維權提供有力證據。

4. 創新舉措,充分考慮受暴者需求

在反家暴工作的開展中,應充分考慮受暴者的需求,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思考,敢於創新,提高實效。比如家庭暴力的傷情鑑定,特別是距離德安醫院較遠的金壇、溧陽等地,考慮受暴者的實際需求,建議可以與公安等部門合作,去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有些婦女被家暴後沒有選擇報警或去婦聯求助,可以借鑑某些地區的做法,嘗試與衛生部門合作,建立家庭暴力門診,外科門診中對家暴受害人進行詳細診斷並做好記錄,以備將來維權時的需要,針對某些經濟困難的家暴受害人,建議提供家庭暴力醫療援助;針對當前庇護中心普遍入住率較低的現狀,分析其原因,借鑑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展開創新性實踐,比如考慮受家暴婦女的心理需求和安全考慮,拓展一些私密性強,一般人不知道的庇護所(丹麥、香港等地都採取這種做法),在與民政救助站合作的庇護所中,制定專門的服務規範,同時嘗試與其他部門在這方面開展更多的聯動合作,比如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時,也可嘗試與受家暴婦女的庇護聯繫起來,人民警察在開展反家暴工作時,也可以與庇護所聯動合作。在思考中創新,在實踐中檢驗成效,探索出適合我國受家暴者需求的模式。

5. 定期交流,聯席會議常態化

在多機構反家暴的合作中,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對各自部門反家暴的工作情況進行交流,彙總數據和情況,溝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共同探討解決方案,在這樣的會議中不斷加深瞭解,加強合作。而且,這樣的聯繫會議必須真正形成制度,使其常態化,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鞏固反家暴綜合干預網絡。

(二) 宣傳引導,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識

1. 預防爲先,加強源頭遏制

家庭暴力作爲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因其隱蔽性與內部性等特點,預防應放在首位。而在調研中反映,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婚前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較差、婚後雙方缺乏溝通或者溝通方式不恰當、一方有酗酒、賭博等惡習等等,這樣的家庭少一些,家庭暴力就能一定程度上減少。所以應以預防家庭暴力爲目標,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建議針對適齡未婚男女開展的婚戀觀教育,可以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理性選擇婚姻對象,可嘗試在部分高校高年級學生中開展此類教育活動,根據實施反饋情況考慮逐步鋪開;建議開展婚姻危機處理、家庭溝通技巧等內容的教育活動,在“家長課堂”中融入相關教育內容,通過這些教育活動,從源頭上遏制家庭暴力的產生,對家庭暴力起到預防作用。

2. 多種方式,宣傳反家暴意識

家庭暴力之所以發現難、取證難、維權難,社會的反家暴意識是關鍵。目前雖然大多數人從理性上已經認識到家庭暴力是違法的,但是認爲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仍根深蒂固地影響着不少人,甚至一些執法人員也存在這樣的認識,因而對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違法程度認識不夠,對家庭暴力的舉報和勸止積極性不高,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和制裁力度不夠。意識的提高和觀念的轉變需要宣傳和引導,建議通過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識。除傳統的講座等方式外,可以考慮通過發放摺頁宣傳冊、反家暴簽名活動、網絡宣傳活動、反家暴情景劇等各種形式開展宣傳,建議與法院、公安等部門合作,拍攝反家暴宣傳片,在電視臺播放,因爲這種方式直觀而衝擊力強,且受衆面廣,宣傳效果更爲突出。

3. 教育引導,傳授維權知識

基於許多受家暴者因缺乏維權意識和維權知識,長期遭受家暴卻維權難的現實,將教育和傳授維權知識作爲反家暴工作的一部分十分必要。通過開展講座、法律諮詢、沙龍活動或者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將婚姻家庭財產的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的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如何蒐集證據等知識傳授給受家暴者,一定程度上也可爲受暴者維權打下基礎,使施暴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高其施暴成本,從而相應減少暴力行爲。特別是文化程度不高、外來婦女等羣體,尤其應該加強這方面的教育。而對於兒童,應培養兒童的自我保護能力,灌輸自我保護的思想。建議有關部門發動學校,把自我保護教育當作素質教育中的重要環節,用一些生動的例子教育兒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他們知道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樣做,並教育兒童警惕、識別、躲避可能發生的性侵犯。

(三) 完善法律,建立反家暴法制保障

1.建立科學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架構。世界上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了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相比而言,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文只是散見於各類法律法規中,並且有較多的漏洞和缺失,不利於司法操作。因此,制定統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各部門職責,實現相關法條的銜接,建立較爲完善科學的法律救濟框架,保證各法律部門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協調和統一,已成爲學術界的共識。

2.進一步界定家庭暴力內涵。家庭暴力屬於家庭衝突的表現形式,是指家庭中發生的以暴力、脅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婦女、兒童老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足以致其肉體、精神和財產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爲。從構成要件上看,主體是合法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的成員,侵害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從行爲方式上看,家庭暴力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脅迫等積極的作爲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極的不作爲方式;從侵害對象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弱勢羣體的人身權益,以婦女、兒童、老人爲主;在暴力範圍上看,包括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暴力等形式;從暴力傷害程度上看,應以“足以造成對家庭弱勢羣體的危害或損害”即可構成家庭暴力。

3.建立司法分居及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司法分居是指“在家庭暴力發生後,受害人和施暴人暫時分開居住的一項制度”,它是經過法院判決或裁決強制性的分居,分居後,同居義務終止,但婚姻關係、夫妻身份關係保留。明確家庭暴力發生後夫妻雙方分居的法律效力,建立司法分居制度,將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保護受害者,是家庭暴力的事前防範措施。而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經濟損害賠償三個方面的內容,並且不能夠以加害人承擔該種民事責任影響其應有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具體的賠償標準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借鑑國外公權力主動干預機制。國外干預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立法例中, 對於公權力主動干預家庭暴力的要求較高,法律明確規定,公權力在防治家庭暴力事件中,應承擔相應責任,警察在認爲家庭暴力事件比較嚴重已經上升到犯罪性質時可主動介入。建議我國借鑑這種主動干預機制,明確相關機構主動介入的職責。

5.增設家庭暴力罪,並改變原有的告訴才處理的情況。建議增設家庭暴力罪罪名,該罪名的定罪與量刑,可參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有關規定,結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進行規定。此外,建議該罪不要完全採用告訴才處理的方式,而是將家庭暴力犯罪分爲兩種情況:即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家庭暴力犯罪均可採取公訴和自訴兩條途徑,國家機關接到任何人舉報都應及時受理,必要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甚至執行逮捕以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而對於伴侶間性侵犯應爲親告罪,因爲夫妻間性侵犯與隱私權存在着密切的聯繫,採用自訴處理的方式是對隱私權和性自主權的合理平衡。

6.完善證據規則,適當調整證據責任分配。由於家庭暴力發生的隱蔽性和經常性,傳統證據難以收集,再則,因爲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爲無法用外界物來做載體,所以傳統證據不太適用於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爲了更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建議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後果的專家證詞。使用“暴力及其後果的專家證詞”可以解決精神暴力、性暴力證據收集上的尷尬。當然,“暴力及其後果的專家證詞”的獲得必須經歷嚴謹的程序,應設立專門的認證機構,配備專門的認證人員,能夠對受虐婦女的遭受暴力的行爲進行認定,在專家認定後作出“專家證詞”,受害者纔可將此“專家證詞”提交法庭,作爲證據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是指上次暴力發生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證明暴力行爲證據。在此次暴力行爲發生後,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爲中沒有收集到有力證據證明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並造成損害,那麼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材料”可以作爲認定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並造成損害的證據。另外,建議適當調整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不要求原告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爲,只要求原告證明加害人極有可能實施加害行爲,如果加害人不能合理解釋或證明受害人致害緣由,就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並不是指全部舉證責任的轉移,原告同樣應就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實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至於如何和分擔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則應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7. 立法時應考慮未成年人受家暴的預防與救濟。首先,需將兒童作爲具有獨立人格的權利個體,確立對未成年受害人優先和特殊保護的原則,以實現反家暴中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其次,在家庭暴力的定義中增加列舉對兒童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例如,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體罰、其他殘忍的或有辱人格的懲罰;監護人等其他近親屬對兒童的性侵害與忽視等。再次,在有關家庭教育的倡導性條款中,可規定鼓勵父母採取積極的、非暴力的、參與性的撫育子女方式,並且通過父母培訓等方式,宣傳非暴力的價值觀,以突出反家暴中“預防爲先”的理念。最後,規定有效的對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與服務措施,如強制報告制度、設立緊急救助和庇護場所、開展多專業的社會服務,幫助受害兒童康復,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等等。

8.制定地方性法規,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由於目前江蘇關於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規章,在效力位階上以及系統性方面不足,可操作性也有待加強,因此實踐中很難進一步有效發揮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在國家層面的家庭暴力統一立法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在家庭暴力仍然較爲普遍存在且防治難的問題面前,制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刻不容緩。建議在地方法規中,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調研取證、政府設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等細節作出實質性的規定,並對家庭暴力的預防以及救濟途徑進行明確規定。而針對現有的一些規章制度,建議結合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加以完善。比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中,對於應當進行告誡的具體情形進一步進行細化,明確書面以及口頭告誡的證據效力,無論作出書面還是口頭告誡的,都應及時將有關家庭暴力違法行爲的證據材料存檔備查,若告誡書被撕毀或遺失而受害人需要在訴訟中使用的,應允許相關律師調取材料。此外,應明確公安機關在當場處理時有告知受害人申請鑑定等權利的義務,並賦予一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主動介入調研取證的職責。

(四) 培育發展,建設反家暴專業團隊

1. 專項資金,保障工作開展

任何工作的開展都需要物質基礎的保障,反家暴社工介入工作紛繁複雜,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需要學習相關專業知識,這支團隊的建設具有前瞻性與創新性,但是要能保證團隊的專業化水平,保證這支團隊能持續地投入和發揮作用,光有工作熱情是不夠的。反家暴團隊應由社工和志願者兩個部分構成,社工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幫助服務對象發揮自身潛能、協調社會關係,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公正爲主要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而志願者是指基於社會責任和義務,爲促進社會的改善和發展,自願無償地貢獻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從事社會服務的人員。基於反家暴團隊專業化建設的需要,建議設立專項資金,以保障團隊建設和工作的開展。

2. 招募吸納,組建反家暴團隊

反家暴團隊的組建,需要通過招募和吸納志願者來完成,這些志願者可以來自心理諮詢師隊伍、法官、警察隊伍、律師隊伍,也可以是來自基層婦聯或者社區婦女幹部、社區其他工作人員或者樓道長、具有工作熱情的社區居民。建議吸納志願者時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志願者的吸納應本着自願原則,只有真正願意投入這項事業的,才能將工作做好;(2)隊伍中應吸納一定數量的男性。反家暴工作常被人和婦女工作劃上等號,因此加入團隊的人員必然是女性較多,但是反家暴的社工介入,有時也需要與施暴者進行深層次交流與溝通,需要站在施暴者的角度換位思考來開展工作,因此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男性成員;(3)志願者必須有相應的時間、精力來從事此項活動。

3. 培訓考覈,提升專業化水平

反家暴工作對團隊人員的專業化要求較高,如不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工作中勢必事倍功半或者與原定工作目標背道而馳。所以無論是反家暴團隊中的專業社工還是志願者,均應進行培訓和考覈。培訓內容應包含助人自助的基本職業道德、尊重和保密的工作準則,心理學、法律知識、社會學、溝通技巧等。當然,對於社工和志願者的培訓和考覈要求應有所區別。在反家暴工作中,還應進行社會性別角色理論的培訓,使社工和志願者能從這個理論出發,理解家暴產生的原因、背景,並以社會性別平等爲目標開展工作。培訓建議以參與式培訓方法爲主,結合傳統的培訓方法,提升被培訓者在反家暴活動中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的能力。

4. 培育孵化,發展反家暴社會組織

在當前政府轉變職能,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過程中,很多領域中社會組織的作用日益凸顯,而在反家暴這個領域裏,也有一些城市的社會組織發揮着較爲明顯的作用,如深圳的鵬星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北京的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等,政府部門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與這些社會組織開展合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鑑於我市目前還沒有反家暴的專業化社會組織,建議婦聯與民政部門合作,孵化和培育此類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提供硬件設施,降低其日常運行成本;提供項目策劃、申報項目等方面輔導與協助,提供經費支持與財務託管、組織自身能力建設、項目評估等服務,提高社會組織的服務效果;引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註冊登記,促進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等方式,最終使此類社會組織形成一定的籌資渠道,在實踐中創建品牌,產生社會影響力。當然,在此過程中政府部門也應對社會組織加強監督,進行評估,並引入競爭機制,促進我市反家暴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

5. 項目化運作,實現可持續發展

項目化運作,是指將工作任務和目標變成一個個項目,而後通過項目管理的思路來進行運作,這種運作方式,可以更充分地發揮社工人才的專業特長,提高社工人才專業化服務的實效。反家暴領域中同樣應推動項目化運作,通過設計主題、分解任務目標和確定方案,由婦聯、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部門或組織合作,一方面可以從不同渠道籌措資金,整合資源,另一方面可以確保反家暴社工工作的專業性和獨立性,甚至打造品牌項目,擴大社會影響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家庭暴力作爲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在我市仍然較爲普遍存在,部分惡性案件的影響十分惡劣,其防治需要整合社會各方面的資源,結合行政和社會多方面力量,以行政力量爲主導,同社會民間組織通力合作構建多機構的合作干預網絡,而聯動機制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思想觀念的引導以及人才隊伍的建設這幾個方面,應成爲我市推動反家暴綜合干預體系建設中的抓手。相信在常州市婦聯的牽頭下,在各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將取得更好的成效。

婦聯反家暴調研報告 篇2

反家暴工作是婦聯維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着家庭和諧、社會穩定。20__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如一束強光,爲現階段的反家暴工作帶來了希望。華亭縣婦聯積極探索新思路,尋求新方法,反家暴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利益訴求的多樣化、工作對象的多元化和工作環境的多變化,反家暴工作面臨着諸多困難和問題,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不僅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反而呈上升趨勢。爲全面瞭解和掌握我縣反家庭暴力狀況,近期,縣婦聯採取發放調研問卷、訪談與入戶調研相結合的方式在重點在安口鎮、東華鎮、西華鎮、山寨鄉4個鄉鎮開展了反家庭暴力專項調研。此次調研共發放問卷980份,回收790份,回收率達80%以上,表明公衆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普遍關注,對參與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態度積極。

一、調研對象的基本情況

考慮到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調研對象以女性爲主,男性只發放問卷200人,年齡段相對集中,主要針對26歲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歲的213人,36-55 歲之間的389人,55歲以上137人,其餘51人爲26歲以下。調研對象在學歷方面大專以上學歷佔總數的7%, 高中或中專文化佔21%,國中文化佔43%,而國小文化程度的佔29%。在職業分佈上幹部佔5.5%,個體私營業者11%,無業人員佔36.5%,農民38%,公司職員佔9%。從調研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多發生在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從年齡結構看,30歲-50歲年齡段的佔多數,達75.1%;從文化層次看,國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佔多數,達89.3%;從職業分佈情況看,工人、農民、下崗、單幹及無業者佔多數,達88%以上。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總體實施情況與困難問題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總體實施情況。

自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以來,縣公安機關共接報“家庭暴力”警情18起,調處家庭矛盾糾紛16起,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份,辦理涉“家暴”刑事案件2起;縣司法局共辦理婦女法律援助案件6件,獲得法律援助婦女人數123人;縣婦聯接待處理與家庭暴力相關上訪案件16件。

(二)《反家庭暴力法》在實施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1.犯罪事實難以發現。家庭暴力犯罪均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道,且被害人的親屬、鄰居即使知道,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認爲兩口子打架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也有些婦女迫於丈夫拳頭的壓力,怕招來更大的傷害而不敢尋求幫助,不敢或者不想報案,導致公安、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對婦女的傷害卻極爲嚴重,使她們在精神上處於惶恐和驚嚇狀態,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

2.訴訟程序難以啓動。根據“故意傷害罪”的要求,最低傷勢是輕傷,輕微傷是不作爲犯罪處理的,而家庭暴力犯罪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下子造成他人輕傷的情況比較少,所以很多家庭暴力行爲都只是實施了治安處罰。

3.定罪標準不夠明確。依照目前刑法的規定,虐待罪、遺棄罪均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情節嚴重”,給準確定罪處罰帶來困難。

三、主要做法

今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6件,佔比達69.56 %。調研中我們發現,家暴事件多發生在農村,施暴者多爲文化不高、素質低下,而且年輕化。爲此,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宣傳引導,努力提升婦女的法律素質。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基本途徑,家庭成員法律素質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每年利用“三八”維權周、“11·25”國際反家暴日、“12·4”法制宣傳日等各種宣傳活動日契機,把《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作爲普法宣傳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藉助網絡、微信、手機短信等新媒體,積極打造普法宣傳新平臺,提高婦女遠離暴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意識。每年邀請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縣法院法官爲婦聯幹部、維權志願者和婦女羣衆代表開展“反家暴”專題講座、法律法規培訓8場,在講解法律條文的同時,重點講解婦女受暴後如何收集證據,如何保護人身安全等。

(二)加強協作聯動,努力提升服務工作水平。一是婦聯主動維權。對涉及家暴的案件,婦聯高度關注,對情節輕微的給予調解,對生活困難的給予援助,對涉及法律程序的爲其提供指導,竭盡全力讓每個受暴者受到最大化的保護。二是部門聯動維權。公安機關建立了預防家暴的110報警中心、基層派出所建立了“家暴投訴站”,實現早預防、早介入和及時調處矛盾,確保受害者投訴有門;聯合縣司法局依託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鑑定所華亭分所建立了華亭縣家暴損傷鑑定中心,爲受害的婦女兒童進行及時準確公正的傷情鑑定;法院建立了“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對婚姻家庭案件優先調解、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2名婦聯幹部被聘爲人民陪審員和特邀調解員,介入家暴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更好地維護弱勢婦女合法權益;縣法律援助中心爲受家暴人羣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務;縣、鄉(鎮)兩級婦聯均建立了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及時爲婦女提供規劃化、專業化的調解服務,組建婦女維權志願者隊伍,開通12338婦女維權熱線等,爲維護婦女權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律幫助和諮詢服務。三是司法干預維權。聯合法院加大對人身保護令的使用與宣傳,對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及時作出裁定,及時給受害人予以人身保護。對經濟困難的受害人,法院給予減、緩、免收受理費。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當事人,及時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切實維護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三)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羣衆的文明程度。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家庭暴力問題,我們注重把消除暴力行爲與提倡家庭美德結合起來,不斷增加 “最美家庭”活動密度,將宣傳、評選、爭做“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婦”貫穿全年,以豐富多彩的活動凝聚家庭,以文明健康的理念影響家庭,增強了家庭成員的懂法守法意識、和睦相處意識、男女平等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引領婦女增收致富,提高婦女經濟地位。以“雙學雙比”爲抓手,以“巾幗示範村”創建爲契機,以提高農村婦女整體素質和致富能力爲重點,以促進婦女增收爲目標,抓培訓、建基地、強服務、樹典型。年內、在全縣各鄉鎮舉辦“隴原巧手”培訓班8期,其中:培訓建檔立卡貧困婦女321人,實現就業24人;舉辦種養殖培訓班20期4800人(次),積極穩妥實施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貧困婦女發展種植、養殖、農副產品加工、民俗旅遊、農家樂等特色產業,以積極的行動提高經濟地位和家庭地位,贏得丈夫和家人的尊重,成爲主宰自己命運的強者,從而免受外界的傷害。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宣傳不廣。法律宣傳的對象單一,真正的施暴主體――男性很少參加此類活動。維權培訓的主體單一,公檢法司等部門的執法者很少涉足此類的培訓。二是聯得不緊。反家暴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各部門的共同努力,雖然各單位給予了大力支持,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問題。鑑定、立案標準高,對於家暴中的傷情鑑定90%爲輕傷害,一些傷勢不明顯的很難鑑定,公安機關很難給予立案;受暴婦女也有“家醜不外揚”思想作祟。三是調解不易。對無固定職業的施暴者處理難,他們文化素質低,且無單位的管理和約束。取證難,夫妻間的家暴常常是“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調解方難以認定事實。反覆性家暴案件調解難,有些家暴案件反覆發生,形成惡性循環,讓人束手無策。四是證據不足。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證據保留意識缺乏,公安機關也難以收集,尤其是語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隱性暴力。家暴的目擊者、親友往往不願做證,因家暴而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案件指定監護人難。

五、對策建議

1.立足根本,推動反家暴工作源頭化。一是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三八”維權周、國際反家暴日等各種活動,宣傳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注重藉助網站、微信等新媒體,打造維權新平臺。要善於借力借勢,將反家暴的知識宣傳穿插到各個部門的活動中,通過張貼宣傳漫畫、舉辦知識競賽等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倡導反家暴理念。二是要加快對現行法律的普及。新的《反家庭暴力法》雖已出臺,但除了業內人員認真研讀外,羣衆還未能全面深入瞭解。因此,要將現行的反家暴法普及運用到方方面面,各種人羣。重點對主要施暴者——男性進行普法,經常到男性居多的大型企業開展宣傳,同時將反家暴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的範疇,生長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環境中的孩子,往往有家暴的傾向,要讓孩子們在人格完全形成之前,從思想上認識到家暴是違法的,並能在家庭中發揮引導、勸阻、制止的作用。三是加大對執法者的培訓。舉辦法官、檢察官、警官、司法調解員、婦聯幹部反家暴培訓研討班,提高反家暴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識和工作能力,實現家庭暴力零容忍。

2.整合資源,推動反家暴工作社會化。反家暴工作必須建立社會化的維權機制。要藉助部門的力量,成立反家暴聯盟,研究、解決維權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藉助民政的力量,建好、用好庇護所,讓其真正發揮作用;藉助維權志願者的力量,擴建調解室,更好地爲家暴案件開展矛盾調解;藉助公安的力量,爲家暴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及時給予立案;藉助法院和人民陪審員力量,在審判中維護弱勢婦女合法權益;藉助媒體的力量,及時對婦女維權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進行跟蹤報道,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輿論氛圍。

3.創新理念,推動反家暴工作實事化。一是建議建立“關愛受暴婦女兒童基金”,爲受害者提供幫助。比如提供暫時生活費,爲那些不願意入住庇護所而又無處可去的婦女暫時性地解決食宿,躲避傷害。二是開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動,在婚姻登記宣誓程序中增加反家暴的內容,也可以在領證前簽訂《婚姻承諾書》。三是推進“兩新”組織中“婦女之家”的建立,將“婦女之家”作爲開展家庭美德、婦女維權的新平臺、新抓手。四是承接、開發婦女維權公益項目。在承接政府公益項目的同時,建議上級婦聯自主開發、打造一批爲婦女兒童服務的項目,讓項目運作成爲推進維權工作實事化的有力抓手。

4.規範運作,推動反家暴工作司法化。一是設立“反家暴合議庭”,專門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由長期從事民事審判、善於心理疏導和情感溝通、有一定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組成專業的家庭暴力審判團隊,高壓震懾家暴施行者。二是延伸司法服務,構建涉家暴案件矛盾化解聯動機制。一方面,法院對於涉家暴訴訟案件“快立、快審、快執”。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各方力量,並形成合力。從婦聯、社區基層組織等單位推薦的人員中選擇人民陪審員參與涉家暴案件審理工作,邀請當事人親友、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發揮親情、友情、民意的獨特作用;在審判過程中聘請心理諮詢師對受害人進行心理導護、對加害人予以心理矯正,修復受損的家庭關係。三是加大人身保護令的運用,建議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後,加大案件審理中調解力度,妥善化解或處理家庭矛盾。如果人身保護令運用得當,不但可以有效制止家暴,還可以促進案件的審理效果。

婦聯反家暴調研報告 篇3

家,對於我們所有人來說,都是一個溫馨的字眼。而和睦、安寧的家庭關係,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隨着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升,家庭的和諧與文明也在日漸形成,但家庭暴力在當今社會依然存在,而且時有發生。家庭暴力作爲一個社會公害,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每個家庭的穩定和安寧,這是與現代文明社會的發展要求背道而馳的。本人從事婦聯工作以來,經常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案子,我從所接觸的家庭暴力案例進行綜合的分析,對當前的家庭暴力基本現狀、產生原因和主要對策等方面也進行客觀的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和現狀

__婦聯餘20__年9月在所轄社區開展了家庭暴力調研,發放調研問卷50份,全部收回,合格率爲90%。

(一)家庭暴力表現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爲女性,在調研中,發現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離婚;(2)夫妻下崗,經濟壓力大,毆妻發泄苦悶;(3)丈夫賭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4)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現狀

從20__年以來我區婦聯信訪案件有50餘件次,其中出現明顯家庭暴力的有17件次。

1、從投訴羣體來看,以無業婦女、外來婦女爲多。而一般在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大工程企業單位工作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是極少出現。

2、從年齡結構上來看,以35-55歲年齡段的婦女人羣爲多。其實這個年齡段的家庭也是正好處於婚姻的動盪期,很多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穩定。

3、從文化層次上來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學歷在高中以下佔81%。由於自身的修養低在家庭中處於劣勢,又因爲自身學歷低,在處理家庭糾紛矛盾過程中缺乏一種合理的方式方法。

4、從家庭暴力情節上來看,暴力行爲嚴重,影響較大。今年4月---9月婦聯處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__社區高煥如女士丈夫酗酒後經常遭到毒打,遍體鱗傷,嚴重時用菜刀將頭部砍傷,縫了30多針,介入調解後丈夫總是老一套,寫保證書--和好--打妻兒,反覆無常。通過這些典型案例,我們看到多數施暴者輕者出言不遜、拳打腳踢,重者棍棒鐵器相加,特別是男性在酒後出手更是沒輕沒重,使受害者在肉體和精神上造成了難以撫平的創傷,人身權利遭到嚴重侵害。日常接訪中發現,每年都有100%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輕微傷,而造成了輕傷害的10年2例、11年4例、12年3例;造成了重傷害的10年1例、11年1例、12年3例。但因家庭暴力一般持續時間較長,造成的傷害也是多年持續不斷的。

5、從參與者上來看,家庭暴力施暴者更寬泛,大多文化素質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個體經營者、工人居多,其中不乏無固定職業人員;但近年來高學歷層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時有發生,文化素質、知識水平都較高,國家幹部、公司管理人員,這些人都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訪情況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過大專以上高等教育的佔到了18%。

6、從影響上來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以致興趣減弱、膽小怕事、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時給孩子許多負面影響,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進而影響整個家庭的和諧穩定,成爲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任何家庭暴力不是單一因素作用的結果。只有對家庭暴力現象進行綜合的分析與判斷,才能夠爲這些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家庭成員提供各方面的幫助。

1、歷史原因

受傳統的文化因素影響。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對當今的家庭觀念還是產生着深遠的影響。在人們的頭腦意識中,父權和夫權的思想還有很大的市場。

2、社會原因

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爲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在接訪中,我們發現有80%的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婦聯尋求幫助,處理方法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爲,而使衆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社會輿論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爲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着,打也沒人管,因此,把老婆作爲發泄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勢羣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後,65%的婦女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3、經濟原因

從調研的情況看,74.5%的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性,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丈夫,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

4、婦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對女性人權的侵犯,由於婦女自身素質、文化水平、個性心理等原因,許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無疑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佔優勢,膽大妄爲。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與建議

(一)宣傳教育

1、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我們必須注重改變傳統觀念、提高社會性別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通過長期開展普法學習和培訓,舉辦"家庭學法"知識競賽等系列活動,面向婦女、面向家庭、面向社會,廣泛宣傳;通過定期開展"送法進社區"活動,利用社區家長等教育平臺以案說法,教育社區羣衆學法、知法、守法,不斷增強反家暴宣傳的覆蓋面和滲透力;通過"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5.15國際家庭日"等節日即時進行聚焦宣傳,組織文藝演出,發放宣傳資料,張貼橫幅、標語等,進行反家庭暴力法律諮詢,較好地形成反對家庭暴力、鄙視施暴者的良好氛圍。

2、要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我們要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爲社區平安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與"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等家庭美德和"和諧家庭"創建工作緊密結合,並融入羣衆喜聞樂見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強化對家庭成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婚戀觀,提高家庭成員的文明素質,約束引發家庭暴力的不良行爲。

(二)救助援助服務

1、法律援助。依託各社區設立婦女法律援助站,成立維權志願者隊伍,組建婦女維權法律顧問團,開通婦女維權熱線,義務宣傳法律知識,爲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讓受侵害婦女羣衆"諮詢有指導,投訴有渠道,求助有人幫"。

2、經濟救助。針對經濟不獨立的婦女選擇遠離家庭暴力的同時要面臨就業、住所等生存問題的挑戰,我們要加強對這些婦女提供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等服務,鼓勵婦女自立自強。使這些婦女能夠更好地應對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難,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3、心理疏導。一方面要注重發揮社區(村)婦聯組織在家庭暴力矛盾方面的調解和心理疏導作用,做到工作入家入戶,對於家庭暴力問題突出的家庭,特別予以關注,發現矛盾及時化解,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我們要通過心理諮詢服務等爲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及時的心理諮詢和心理疏導等服務,從而爲引導陽光情緒送上心靈雞湯。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內涵

1、要着力提升婦女法制觀念。要採取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切實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要通過社區的婦女學校,每年組織婦女維權知識培訓班,使更多的婦女能夠接受法律維權知識培訓,切實提高維權意識。

2、要着力提升婦女平等地位。儘管市場經濟條件下已出現"全職太太"現象,但我們仍不能忽視經濟收益對婦女家庭地位的主導作用。爲進一步促進社區及農村閒散婦女就業及勞動力轉移,增加家庭經濟收入,推進家庭和諧和社會安定,我們要引導中青年婦女實現自我就業和創業。通過舉辦各種類型的勞動技能培訓,切實提高廣大婦女的勞動技能,並要多方協調企業和相關部門,爲婦女就業創業牽線搭橋。

3、要着力提升婦女綜合技能。家庭暴力有時因女方素質不高引起,因此提升婦女的綜合素質,確立新時期家庭主婦的良好形象顯得尤爲重要。加強對婦女現代文明知識、文化基礎知識、家庭教育方法、生活實用科技、健康衛生等衆多領域的培訓。與此同時,我們要高度關注外來婦女的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外來婦女的綜合素質和家庭關係處理能力,切實增強外來家庭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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