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基層依法治理業務工作的幾點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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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的辦公廳室設在司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局長兼任副主任,日常工作實際上由法制宣傳科承擔。法制宣傳科人手少、事情多、責任重。人手少:多數單位只有科長一個人,少數單位兩個人,個別單位三個人,裏外上下忙得團團轉。事情多:不僅承擔一個區域政府的社會法制宣傳職能,還要承擔區域法治化建設辦公室的職能。尤其是作爲依法治區縣辦公室,承擔區縣委對一個區域法治建設辦事機構,日常事務很多。責任重:要對區縣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要爲黨委和領導當好參謀,謀劃好一個區域的法治工作全局。因此,要當好司法局的法制宣傳科長比較難,要當好依法治區縣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長就更難,同時當好這“兩個科長” 尤其難。 如何當好區縣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長?起碼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多努力。 一、要擺正位置,認清職責。 “位置”與“職責”是聯繫在一起的,擺正位置才能認清職責。“職責”又是與工作“思路”聯繫在一起的,認清職責才能理清思路。理清工作思路對法制宣傳科長來說非常重要。理清了工作思路,才能在繁雜的工作頭緒中“拎得清”哪些屬於更加重要的工作;才能面對工作儘快形成具體的落實辦法。 一說到“位置”,有些人就認爲只有領導纔有的,其實不然。“位置”不是領導特有的,每一個機關工作人員都有自已的“位置”,這個“位置”就是工作“崗位”。認識“位置”的目的在於扮演好“角色”。法制宣傳科長的“位置”主要是扮演好兩個角色:一是區域社會法制宣傳教育的具體組織者;二是區域法治建設領導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社會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實施與區域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實際上是兩個“位置”、兩種“角色”,兩副擔子一肩挑。 兩個“崗位”有着不同的職責和要求。但是,兩個“崗位”有着密切的聯繫。(1)在工作內容上,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礎,依法治理是普法的發展。(2)在社會職能上,作爲普法,主要是面向社會層面;作爲依法治理,主要是面向各級黨委政府和機關。(3)在組織機構上,作爲普法是主管機關,直接承擔社會責任;作爲依法治理,是黨委和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主要是當好參謀和助手,並不直接面向社會。 二、要熱愛法治,自勉自勵。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區域法治,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也是一項繁雜艱難的社會工作。一是法治建設在我們國家屬於建設性工作,公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需要培育,對社會各個方面的規範需要漸進完備,執政黨與政府轉變執政方式和管理方式需要過程,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法治機制的生成需要不斷完善。處在這個過程當中的具體法治工作,既有實際推動上的阻力,也有理論創新上的艱難。二是法治建設作爲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區域法治工作既有全國法治水準外部環境制約,也有區域內法治諸環節、諸因素的相互影響。三是全國既沒有一個高規格、有權威的領導機構,也沒有全國統一的地方法治領導機構和推進模式,不能形成有效互動,推動力量不大、推動效能較低。但是,國家的崛起和民族復興唯有功走法治的道路。這就需要大批的有志有能、不計個人得失之士。所以,作爲區域法治領導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主要承擔者——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長,必須熱愛法治事業,不計名利,甘於奉獻。 因爲現階段法治工作的艱難特性,當好法制宣傳科長,做好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還必須做到“四勤”。一是做到“勤於學習、勤于思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一個區域的法治化建設,既有空間上的特定性,也有時間上的特定性,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照搬照,必須要加強理論上的學習和研究,從前人和外地的經驗中吸取養分,啓迪智慧,特別要研究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學習前人和別人的東西必須要聯繫本地區實際,針對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因此,不僅要學習,而且要思考。古人云:“學而不思則,思而不學則殆”。只有遵循學習的規律,才能收到更好的學習效果。二是做到“勤於工作、勤於總結”。我們不僅要從書本上向別人學習,更要注重通過實踐向自已學習。實踐是理論之源。區域法治建設是一項創造性的工作,就必須要有“摸着石頭過河” 的勇氣和智慧,既要運用已有的理論和經驗指導實踐,更要在實踐中創造新的理論。在實踐中創造理論也有規律,其基本的就是善於對“工作”進行及時的、深刻的 “總結”,善於發現“規律性”的東西。 三、要抓住特點,摸索規律。 任何事情都有其內在規律。做好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長,也有一些基本的、共性的內在要求。 (一)思考問題取“高位”。作爲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實際上承擔着辦公室的全部工作,是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承擔者。其工作應是向區縣委和領導小組負責,而不直接向社會負責,是黨委、領導進行區域法治化建設的參謀和助手。因此,在思考問題時,應該做到“憂黨委、領導所憂,思黨委、領導所思”,要從區域法治化建設的全局着眼,謀劃推進法治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只有這樣,才能“跳出法治看法治”,正確把握法治與中心工作、法治與其它工作的關係,提出黨委、領導中意的意見,謀劃出符合區域整體形勢的規劃,組織開展好有利於全局發展的法治工作。 (二)協調各方舍“本位”。作爲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量的工作是“協調”。“協調”中內涵着“組織”,“組織”離不開“協調”。善做“組織”工作必是將“組織”寓於“協調”之中,善做“協調”工作必是通過“協調”最大限度起到“組織”的效用。做好“協調”工作,最忌本位主義,不要過多考慮本部門利害得失,要在謀取區域法治建設的成效中凸現出部門工作地位;做好“協調”工作,也不要“拉大旗作虎皮”,以勢壓人,招人反感;做好“協調”工作,要着眼考慮全局利益,也要儘量選取能夠兼

關於做好基層依法治理業務工作的幾點認識

顧部門、單位利益的角度,因爲,全局利益具有感召力,部門和單位自己利益具有同心力,容易取得更好的“協調”的效果。 (三)指導督促要“到位”。認真履行法治實踐中的指導職能,是作爲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法制宣傳科的一項重要職責。需要指導的機關部門和其他單位,都是與司法行政要麼平行、要麼不相隸屬。但是,這裏所說的“指導”,其身份不是司法行政,而是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身份雖然合法,但畢竟是非常設機構,工作推動力相對較弱。因此,在履行其“指導和督促”職能時一定要把身己擺上位置,要“到位”,不能“弱化”,更不能“虛化”。只有堅持把工作做實,指導和督促的職能才能得到強化,法治建設的效果漸顯現,反過來又爲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指導和督促”職能營造良好環境、創造更好基礎。 (四)具體工作不“越位”。依法治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爲一個地區黨委和領導推進區域法治化的辦事機構,其職能十分明確,即“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責任的方向是向上,工作的性質是宏觀而非微觀,不能去做本應由各職能部門去做的工作,不能干擾司法、不能自行執法,也不包辦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各個單位自身的法治建設,否則,就是越權、“越位”。這一點,無論是從工作實質上,還是從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都應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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