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構建服務型稅務稽查的調研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2.32W

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建設服務型機關,優化納稅服務,是新形勢下徵管改革發展的趨勢。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執法權力相對集中的部門,正確處理好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係,對於營造公平和諧的納稅環境,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構建服務型稅務稽查,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關於構建服務型稅務稽查的調研報告

一、稅務稽查服務工作的現狀

目前縣局稽查機構實行縣級稽查,具體是對外保留稽查機構,對外掛牌,對內保留稽查人員編制,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員徵管”模式,爲加強稅收徵管工作,稽查人員充實到徵管環節,每年主要是從事重點稅源管理、徵管數據的統計和負責稽查日常工作的開展。與此同時,爲落實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縣局成立了以縣局局長爲組長、分管業務的副局長爲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爲成員的稅收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在實施專項檢查時,我們首先圍繞抓住案件查處、專項檢查、打擊發票違法犯罪等要求選擇稽查對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開展對本轄區內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實施全面檢查和對三年以上未實施稽查的重點稅源企業檢查工作。稽查權的相對集中和稽查計劃制度的實施爲縣局的檢查指明瞭方向、提供了參考的檢查方案,也避免了對納稅人一年多次查和多頭檢查的現象發生。其次,在檢查過程中爲納稅人答疑解難,進行稅法宣傳、納稅輔導服務,稽查服務質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徵納關係的和諧。第三,在檢查方式上,實行調賬和約談,避免了稅收檢查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干擾。稽查內部積極推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權分離的原則,規範了執法行爲。

二、稅務稽查服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縣級稽查還處在探索和完善階段,納稅服務的成效還剛起步,但是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與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日常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還是存在多頭稽查、重複稽查的現象,納稅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時,由於稅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稅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於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目前還缺少取證要求的規範藍本。

(二)稽查選案准確率有待提高。稽查對象的確定不夠準確,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縣納稅人雖然不多,根據管理員對出現納稅異常的企業提供案源,準確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來源渠道少,使稽查選案時獲取的資料不夠全面。因此,在選案環節所確定的對象,往往在稽查部門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實施稽查後,結果卻沒有發現納稅人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爲,從而使稅務稽查的質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風險有待控制。由於稅收立法層次不高;稅收政策的頻繁調整,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稅收立法上予以規範;稅務稽查相關法律應用能力有限;稅務稽查手段老化;稅務稽查人員專業知識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人員的責任意識不強,職業道德水平也有待於提高等主客觀原因存在,導致稽查執法風險存在於稽查工作的全過程,易產生存在的拖、積壓、查不力、辦不決的現象。縣級稽查機構處於過渡性階段,稽查人員擔任着稽查員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易引起不必要稅收執法風險。在新徵管法的修訂過程中,稽查機構的設置與權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爭議,給基層執法帶來操作難度。如執法時對於文書的蓋章問題,是用縣局的還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複議時承擔責任的被告等等問題。

三、稅務稽查服務工作的創新理念和措施

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是強化稅務稽查服務的前提,也是稅務機關創新稅收管理,促進現代稅收文明發展,依法行政、執政爲民的內在要求。我們稽查部門要“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社會這一稅收主題,自覺轉變觀念,更新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稽查水平,樹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確處理稽查與服務的同位關係。目前納稅服務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國家稅務總局設立納稅人服務司即是一個證明,那麼作爲稽查部門如何處理好服務與稽查的關係是一個難題,稽查和徵管不同,後者主要是強調納稅服務,而前者則要通過懲戒偷漏抗稅行爲來達到稅收威懾力,如果稽查片面強調服務,則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鋒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務作用,還將使徵管部門的服務所依恃的強力後盾化爲虛無。其實在當前的稅收環境下,更應當強調的是稅收威懾力下的納稅服務,沒有稅收的威懾力,強調服務必然損害稅收的權威性與獨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沒有服務可言了,也不是這個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幾方面搞好服務:

(一)搞好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稅務稽查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圍繞納稅服務需求開展有效服務。從納稅服務需求來看,納稅人最需要的服務是稅收法律、政策宣傳,納稅輔導等。這方面的服務到位了,即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規避由於對稅收政策不瞭解產生的稅收違法行爲,也可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XX年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可以看出我們納稅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有的企業工資的調整還停留在計稅工資的計算上,XX年應付福利費餘額的銜接不知如何處理。因此,我們稽查部門應當下力氣抓好這方面的服務工作,不僅是管理納稅輔導要跟上,在稽查部門也要同上,建議增設“稅收諮詢12366納稅輔導”業務,專門負責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政策諮詢和上門納稅輔導工作。同時,要求全體稽查人員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終,邊檢查、邊宣傳、邊輔導,做到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相結合,讓納稅人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享受稅收優質服務,主動接受納稅檢查,使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維護。隨着經濟的發展,爲鼓勵水電行業的發展,建議稽查部門與企業結對提供納稅服務,稽查局專門設立稅收宣傳輔導崗,選派業務骨幹到公司與財務人員座談,就新政策現場宣傳和講解,分析會計覈算與稅收處理上的差異。發揮稽查人才資源和職能優勢,舉辦專題講座,結合水電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切實爲結對企業答疑解惑,出謀劃策。

(二)推行納稅評估制度,提高稽查選案、稽查計劃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稽查對象的確定,必須建立在科學地納稅評估的基礎上。XX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從目前看納稅評估的效能越來越明顯,但由於辦法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效力較低,因此在徵管法稅款徵收章節中建議增加納稅評估條款,使納稅評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納稅評估制度的建立對促進稅源管理、重點稽查有着深遠的意義,也能降低稅收執法風險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銷售收入3萬元(含)、 30萬元(含)的納稅人爲界按季、按月建立詳細的基礎數據源,實行與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標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礎材料,進行重點指標評估分析,提出重點管理、稽查建議,出具評估分析報告。把運用到稅收管理工作中指標同樣作爲稅務稽查選案的參考指標,進一步提高選案的準確率。對納稅人可能有輕微違法行爲,進行納稅評估,通過評估自查能積極主動補繳稅款的;以及生產經營正常,但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納稅人,且稅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由稽查部門書面通知納稅人進行自查,重新進行納稅申報;但對其某些行爲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和拒不申報有無正當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納稅人有一個自查改過的機會,體現了稅收執法的人性化,稅企關係和諧性。

(三)加大涉稅違法查處力度,強化稅務稽查的權威性。稅務稽查是依法治稅的關鍵環節,我們要在強化稅務稽查服務的同時,必須充分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依法打擊偷逃騙稅,爲廣大納稅人營造依法納稅,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一是增強稽查的深度。對重點稅源、執法難點、執法熱點、羣衆舉報的大案要案、危害較深、社會影響較大的“新聞”案,要重點稽查,查深、查細、查透,排除障礙,一查到底。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一些涉稅違法行爲一經查實,就必須依法嚴格處罰;對屢查屢犯或偷騙稅情節嚴重的予以重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包庇縱容。三是擴大輿論宣傳。

總之,稅收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和服務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實現稅收與經濟的良性循環;把服務理念融入稽查工作,不斷探索規範、系統、整體的服務方式;不斷增加稅收工作的知識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統領、覆蓋、服務、支撐國稅稽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構建服務型稅務稽查一方面是樹立“科學管理出優化服務”的理念,深入開展形象工程建設。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務制度,全面推行責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議制度、實行稽查服務承諾制、納稅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強化宣傳,不斷探索稽查服務新途徑,做好稽查服務新文章,取得社會各界對稽查工作的瞭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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