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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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9履行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怎麼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履行合同(4篇)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頒佈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頒佈時間】 1996-09-12

實施時間】 1996-09-12

【效力屬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爲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2019履行合同(2) | 返回目錄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出賣人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儘管出賣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但這並不能改變出租人的當事人地位。因此,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行使索賠的權利。但是,由於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並不在於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他一般也並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於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另外,在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後,出租人還負有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包括提供相應資料等等。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2019履行合同(3) | 返回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爲發生侵權行爲等。

一、多重買賣合同怎麼履行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並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爲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爲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多重買賣合同侵權的認定

1、須以多重買賣爲發生侵權行爲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爲以財產權爲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於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爲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爲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爲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爲。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爲,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爲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爲,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爲人並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爲人,具有侵權行爲主體複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爲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係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爲方式不規範的特點。

怎麼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2019履行合同(4) | 返回目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規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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