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及其履行難現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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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日趨複雜和多元化,勞動力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多方因素呈現出對勞動者不利的現實條件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成爲各級政府和工會組織共同的工作目標。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各類企業規範勞動用工,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使勞動合同成爲廣大職工羣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個法寶,但對於集體合同,多數勞動者對其知之甚少,目前對此項穩定勞動關係的重要制度,只有一些工會組織在堅持建立和推行,對於這項工作,部分機構、部門和一些職工並不是很理解。對於廣大職工羣衆來說,集體合同制度就是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又一個利器。 集體合同是當前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採用的通行做法,它通過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雙方建立企業、職工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和職工利益的平衡,達到雙贏的目的,對此,(XX年8月第1版)《工會幹部培訓教程》,系“十五”期間全國工會幹部培訓教材。該教程對集體合同做出這樣的定義:“集體合同是指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與企業經營者以及雙方的代表組織就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福利與保險等事項經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簽訂時,職工個人面對的是強大的企業,職工處於絕對的劣勢之中,因此勞動合同中存在一些(甚至是許多)不平等條約,有的甚至是違法條約;而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全體職工整體面對企業,職工方在談判中並不處於太大的劣勢,因此集體合同能夠彌補勞動合同中的違法和不平等條款,從而進一步將勞動關係的調整趨於合理和穩定,從而達到了維護職工整體權益的目的。 改革開放後的一個時期在某些相關的法律中涉及了集體合同制度,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中國的集體合同制度,應當說開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後,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使我國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在我國雖然有10餘年的歷史,但是,關於集體合同制度的理論研究卻滯後於實踐,錯誤的理論觀點往往把實踐引入歧途。據有關資料反映,目前我國簽訂集體合同的單位達50多萬家,但是,集體合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流於形式也是一個普遍的共識。一些企業的行政、個別工會組織將此作爲一種糊弄上級檢查和完成工作任務的一種敷衍手段,這實在是一種對人民不負責任,也是企業和職工共同的悲劇。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到目前爲止,集體合同真正能夠發揮其應有作用的並不多見。通過實際情況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我們認爲集體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的主要原因是: 認識不充分。部分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集體合同的重要性,強調客觀因素多,從主觀上找原因少。有的說,簽訂集體合同是搞形式主義,沒有實質意義;還有的說,大氣候不好,企業效益不好,文本規定再好也沒有用。由於對集體合同認識上的片面性,致使這項工作出現鬆勁。 文本不規範。有的地方或企業在簽訂集體合同時,一哄而上,“一個模子管一片”;有的文本沒有從企業實際出發,導致集體合同文本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沒有量化和細化;有的勞動標準性條款訂的標準太高,需要與可能不符,不少文本對履行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致使集體合同文本的操作性不強。 制度不健全。集體合同履約較差的企業,無一例外都存在與集體合同配套的平等協商、監督檢查、違約責任追究等項制度不健全的問題。有的企業在集體合同簽訂後,一直沒有對履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有的企業只走過場,檢查結果不了了之。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集體合同違約處理方面的政策法規,企業本身對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就無從追究了。合同不兌現,又沒辦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沒有懲罰措施,使集體合同履行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證。 改制不到位。目前企業改制力度加大,但由於企業改制程序不規範,改制不到位,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造成相當大的困難。有的企業從破產到重組,歷時一兩年,生產處於停產狀態,集體合同的履行就無從談起了,有的企業改制後更換了法人代表,既不承認以前的合同,又不同意重新籤合同,集體合同的履行就成爲一句空話,還有的企業合同已到期,恰逢企業改制,這給企業不能及時續簽提供了“理由”。 效益不理想。有的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包袱過重,資金短缺,產品銷售不暢,或是企業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導致企業經濟效益低下。這就致使勞動報酬等集體合同的主要條款難以兌現,要麼長期停發工資,至於其他的條款只要涉及到“錢”字基本上都無法兌現。 針對在集體合同制度建立、履行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爲有必要採取如下對策: 一是從思想認識入手。對集體合同制度的意義進行再宣傳、再認識。從履行集體合同情況來看,集體合同履約難雖然有許多客觀原因,但根本的問題還是認識問題,因此要採取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使企業和職工對集體合同制度的目的、意義、性質、內容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一是要真正從法律的高度充分認識到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的嚴肅性,樹立違約即是違法的意識,增強集體合同的自覺性;二是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認識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三是要從工會“生命線”的高度,認識集體合同是工會賴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二是抓住續簽機遇。提高集體合同的質量,爲履行好集體合同打下堅實的基礎。在督促集體合同履行兌現的同時,要抓好到期集體合同的續答,抓住集體合同續簽的機遇,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續答的集體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企業能辦到又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就寫進去,使其具有可行性;能量化、細化的儘可能量化、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職工意見比較強烈和集中的,可形成單項集體協議,使其具有針對性。職工下崗分流和再就業措施,應作爲企業續簽集體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分步實施,逐步到位。

集體合同及其履行難現象透析

三是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是保證集體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環節,凡是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都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的組織機構和有關制度。企業內部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集體合同檢查,檢查人員可由平等協商代表參與,也可由職代會專門委員會擔任,還可由黨組織、職工代表和行政有關方面負責人一起參加。檢查的內容和重點,主要是集體合同勞動標準量化和事關了職工切身利益的一些條款。如勞動報酬、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與基本生活保障等兌現情況。監督檢查的形式,可採取開座談會、查看資料、聽彙報等。監督檢查的結果以及集體合同履行、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向職代會報告。通過檢查,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制定下一個階段推行的集體合同制度和責任目標。困難企業要圍繞企業的中心任務,並扭虧增盈、解困脫貧的目標、措施、責任列入集體合同內容。要結合集體合同續答,建立和規範相關的制度。集體合同即將到期的可早作準備,對前一輪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提出續簽的意見,爲下一輪集體合同是否及時續簽,平等協商機制是否健全等等,作爲企業評先的一個條件。 四是加強平等協商制度建設。平等協商是與集體合同制度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的一項勞動的法律制度,也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定程序,也是保證集體合同質量的關鍵環節。集體合同能否履行與平等協商機制是否健全有很大的關係。因此,要下大力氣加強平等協商制度的建設。企業工會要定期不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勞動報酬的確定以及休假、保險、福利、安全衛生等等,都要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凡是集體合同履行進程中或在協調企業勞動關係過程中發生的個別性、臨時性問題,可通過企業和職工雙方參與平等協商的首席代表及其委託人個別協商加以解決。特別是新經濟組織,可先把平等協商機制建立起來,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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