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基地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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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基地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一條爲促進全市家庭農場規範化發展,切實發揮其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農經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第四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成員身份加入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七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八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工商部門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公示。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九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第十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覈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覈和總結評比。

第十一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十二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絡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三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覈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設備,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採取修建化糞池、沼氣池等措施,循環利用畜禽糞尿,防止污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禁止僞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繫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參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覈算生產經營收益情況。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固定資產登記簿》等賬簿,完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專業財務覈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努力開展成本覈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管理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監製的賬、表、據、簿,建立領用登記、稽查覈銷制度。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黴、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不得作虛假記載。

第五章品牌和示範創建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絡信息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縣級農經管理部門制度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創建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僱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合理利用當地農村剩餘勞動力,帶動其他農戶增收。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若長期僱用農工,應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僱用工管理臺賬,完備基本信息,可向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考覈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省出臺有關家庭農場發展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 篇2

爲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家庭農場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家庭農場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家庭農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覈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農場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覈算。

(三)加強財務覈算的管理,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家庭農場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家庭農場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

第四條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覈算、分析和考覈,督促本家庭農場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覈算原則,定期分析家庭農場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

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當好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

各種帳目,嚴格審覈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第七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覈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家庭農場負責人,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按照《陝西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辦法》(陝農發〔20__〕55號)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堅持放寬准入門檻、提升質量效益的發展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制定標準、自願申報、擇優推薦、公開公平公正的認定原則,堅持屬地監測、名錄管理、動態調整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爲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爲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是指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認定併發文公佈名單,發展產業優勢明顯、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示範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的家庭農場。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管理規範。已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基礎信息完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年以上,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爲縣級示範家庭農場,無違法不良記錄,無涉惡涉亂問題,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未被列入異常狀態。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規範,生產檔案健全,生產記錄完整。設置購銷臺賬、會計賬簿或財務收支記錄簿等。

2.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產業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連續流轉土地3年以上。從事糧油作物耕種面積80畝(含託管)以上。從事食用菌生產,其中香菇3萬袋以上,木耳5萬袋以上。從事中藥材種植30畝以上。從事果業、蔬菜、茶葉、苗木、花卉等經濟作物2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肉禽年出欄4萬羽以上,蛋禽存欄1萬羽以上,生兔年出欄500頭以上,肉兔年出欄50頭以上,肉兔年出欄200只以上。冷流水養殖面積20__平方米,常規池塘養殖面積20畝以上。從事經濟林經營,規模10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休閒農業等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3.經營效益明顯。生產效益高於當地平均水平,有穩定銷售渠道。糧油作物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15萬元以上。食用菌生產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8萬元以上。中藥材種植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或利潤6萬元以上。養殖業、經濟林業等,正常年份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水產養殖、休閒農業等其他特色農業產業,正常年份農產品年銷售總額達到20萬元以上。

4.示範帶動作用強。與一般家庭農場相比,採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標準、實用新技術開展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質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設,利用電商等信息化手段爲生產服務,形成規範的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在科技運用、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5.其他條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原則上從縣級示範家庭農場中推薦產生。新發展的家庭農場在實際生產中示範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且已經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標準的,可按本辦法逐級推薦。

第六條申報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1.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

2.家庭農場經營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問題及建議、下一步計劃等);

3.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常年僱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4.縣級示範家庭農場證書或批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過的,需提供營業執照;

5.土地承包、流轉合同(規範文本)或承包經營權證書;

6.家庭農場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簿;

7.其他優秀或先進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每年組織認定1次,原則上在當年三季度末完成。認定程序採取自願申報、縣級推薦、市級評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1.自願申報。凡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均可自願申報,並如實填寫《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1),向所在縣區農業農村局(或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社會管理辦事處,下同)提出申請。申報材料按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兩份。

2.初審推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進行實地核查,並會同縣級財政、水利、林業、供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推薦彙總表》(附件2),連同推薦文件一併上報。

3.複覈評定。市農業農村局將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推薦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認真複覈、綜合評定,形成擬認定名單,通過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及時公示,無異議的,命名爲“商洛市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發文公佈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各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抽查和監測複覈及監督指導。

第十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每年組織監測1次,由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在推薦當年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時一併報送上年度所有市級示範家庭農村監測結果(附件3)。監測內容包括家庭農場依法經營管理情況、產業發展情況(不得低於申報標準條件)、經營效益情況、示範帶動情況等。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監測結果抽查。

第十一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爲監測不合格,取消其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證書作廢,並向社會公佈,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2.生產經營水平下降、資不抵債的;

3.經營中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4.拒絕監測、監測不達標、不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的;

5.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二條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評定標準的,經綜合評價,認爲仍有恢復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級示範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1日。本辦法實施後,原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認定、管理辦法作廢。

種植基地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促進我縣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切實規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行爲,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併到縣農經部門審查備案的家庭農場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家庭農場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

第四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家庭農場自主經營權和內部事務,不得強迫家庭農場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規向家庭農場收費、攤派和罰款。

第五條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農經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崗位責任制度

第六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要有明確的分工,結合自身實際,設置生產主管、銷售主管和財務主管等崗位,明確工作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各部門經理。

第七條家庭農場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農場主統攬全場工作,主要是擬定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審覈審批,協調解決農場重大事宜,爭取各項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覈和總結評比。

第八條生產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所需的生產資料,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培訓,抓好病(疫)蟲害防治;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第九條銷售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廣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絡銷售方式;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第十條財務主管崗位職責: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覈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

第三章標準化生產製度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必須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生產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配套的設施設備,有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應結合自身行業特點,科學制定生產操作規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優質、高效、生態和安全的農產品。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應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種子、種畜管理使用:嚴格控制種子來源,購買和使用的.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引進種子必須有檢疫證明;有專門的種子倉庫和保管人員,種子應有詳細的進庫、出庫記錄,過期種子應及時清理。引進種用畜禽的,在引種之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及時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報檢點報告,並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羣。

(二)農藥、化肥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執行,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以及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使用農藥和隨意加大用藥量。設立專門的農藥倉庫和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覈對農藥的數量、品種和“三證”後,方可入庫。積極使用生物農藥,儘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或有關技術部門的病蟲預報,規範用藥,做到適時防治,對症下藥,並注意農藥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藥效。及時做好農藥使用的田間檔案記錄,配合檢測部門開展檢測,嚴格防止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嚴格執行肥料合理使用準則,施肥以有機肥爲主,化肥爲輔;以多元素肥料爲主,單元素肥料爲輔;以基肥爲主,追肥爲輔。必須購買“三證”齊全的產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應按種類不同分開堆放於乾燥、陰涼的倉庫貯存。

(三)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和使用:認真審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籤和說明書,檢查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方可購入並妥善保管。嚴禁使用瘦肉精、蘇丹紅、氯黴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藥品。嚴格按規定使用性激素、鎮靜劑等。禁止在飼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藥。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購入、使用、診療按要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示範樣本另附)。

第十五條家庭農場應按照產地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條件的要聘請固定的生產技術人員或專家顧問,專門負責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和監測服務。

(一)制定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從事種植業的要合理選擇優質抗病高產品種,實行科學栽培管理;堅持科學、平衡施肥原則,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生物肥;推廣農業防治、生態防治、物理防治技術;注重搞好田園清潔、土壤消毒、輪作倒茬;完善水利設施,健全排灌系統。從事畜牧業的,要按照縣畜牧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實做好動物強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報告、檢疫申報制度、畜禽標識、消毒清潔和無害化處理等分類制度;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二)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要求,逐步建立農業生產用地檔案、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田間生產管理檔案、產品儲運銷售檔案。養殖類家庭農場還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全面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標識、來源、繁育以及檢疫、免疫、診療、監測、消毒、調運等情況。農產品生產檔案由農場專人填寫,由農場自行整理和保管。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僞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場主要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建立情況進行抽查。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家庭農場應定期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自檢,同時主動申請、自覺接受農業監管部門檢查。對抽檢發現有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糾正。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要儘量採取包裝銷售,包裝上要印注本場標識和聯繫方式,銷售的農產品要如實填寫銷售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家庭農場會計覈算暫行辦法》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覈算本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與家庭其它收支分開。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辦理財務會計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代理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九條家庭農場必須健全《財務收支一日清單》或《財務活動適時記錄卡》、《固定資產登記簿》、《往來賬款明細表》(示範樣本另附)等相關財務會計資料。有條件的要建立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必要的輔助性賬簿,進行專業財務覈算管理。

第二十條家庭農場要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準確記載資產負債和經營收益情況,開展簡易成本覈算和效益分析。適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農經、稅務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家庭農場應統一使用縣農經部門監製的賬、表、據、薄,建立領用登記、稽查覈銷制度。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應配備專門的`檔案櫃,明確專人負責,分類收集和整理財務檔案、文書檔案、信息檔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盜、防火、防黴、防蟲蛀、防強光等保管措施。

第五章品牌和示範創建制度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創建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家庭農場應根據《秭歸縣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創建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五條家庭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創建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創建,依照《秭歸縣家庭農場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落實財政獎補政策。

第六章僱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要減少或控制僱用工數量。

第二十八條家庭農場若長期僱用農工,應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保障勞動安全,按時足額兌現勞務報酬。有條件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家庭農場應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和僱用工管理臺賬(用工登記簿另附),完備基本信息,並在工商、勞動等有關部門備案登記。

第七章學習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家庭農場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學習培訓,60歲以下的必須取得相關培訓合格(結業)證。

第三十一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管理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職業農民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二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採取集中學習、以會代訓、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家庭農場應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家庭農場學習培訓情況納入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考覈內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家庭農場可以領辦或以社員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

第三十六條家庭農場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髮相關證照。

第三十七條家庭農場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併到鄉鎮財政(經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三十八條家庭農場在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資料中,隱瞞重要事實或作虛假記載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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