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處分決定書(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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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處分決定書 篇1

各城鄉社區、村居,機關各科室,鎮屬各部門站所:

黨內處分決定書(精選5篇)

陳,男,19xx年7月出生,漢族,x人,國中文化程度,19xx年x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xx年6月參加工作,20xx年7月至今任中共xx鎮xx村黨支部委員、書記。

20xx年8月19日,xx村黨支部確定王海紅、陳劍榮兩位同志爲入黨積極分子,作爲培養考察對象,根據發展中共黨員相關規定,原本應該由黨支部填寫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陳卻將其直接交由王海紅本人填寫。

20xx年2月27日,xx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吸收王海紅、陳劍榮爲中共預備黨員。

20xx年1月28日,xx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通過王海紅、陳劍榮入黨轉正申請。

20xx年12月xx日,xx村黨支部書記陳召集支委成員和部分黨員召開會議,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吸收黃賢宇爲中共預備黨員。

20xx年12月20日,xx村黨支部書記陳召集支委成員和部分黨員召開會議,在實到黨員人數未過半的情況下,以電話徵求的方式,違反規定通過了黃賢宇入黨轉正申請。

綜上所述,陳身爲中共黨員、xx村黨支部書記,在黨的工作中違反工作流程違規發展三名黨員,其行爲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依照《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xx年)第一百三十三第二款、《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xx年)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鎮黨委會20xx年7月5日研究,決定給予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5日起生效。若不服本決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洞頭區xx鎮委員會

20xx年7月6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 篇2

黃,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本鎮清湖一村人,現居住在xx市xx鎮一村,國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黨。

經查明:黃家與毛家於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糾紛發生衝突並互相打架,期間黃志強打傷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黃小軍左眼眶附近,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爲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歐打他人爲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4月19日,黃志強以父親經常被毛森英捱打爲由又僱傭他人打傷毛森英,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爲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結夥傷害他人爲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行政拘留拾叄日並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黃志強身爲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歐打他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x市xx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 篇3

,男,漢族,生於1957年10月22日,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住**縣x鎮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鎮政府、x鎮林業站覈定,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爲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爲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兌現爲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爲:(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覈定有51301元資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爲。

身爲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鎮紀律檢查委員

年五月三十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 篇4

袁,男,1963年xx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鹽都區人,19xx年9月參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1月任鹽都區經濟開發區袁邵村黨總支書記至今。

袁在20xx年12月24日袁邵村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違反規定,安排該村委會候選人楊漢羣(另案處理)保管選委會公章及選票蓋章和清點工作,發放選舉選票前袁未清點實發選票數,導致最終收回票數與實發數有出入,造成選舉失敗。

袁身爲袁邵村黨總支書記,在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該村村委會選舉失敗,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爲已構成工作失職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袁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6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區紀委、區委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20xx年6月18日

黨內處分決定書 篇5

橫山頭村黨支部:

張,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橫山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國小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橫山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仲法在橫山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佔地面積1157.1平米,建築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佔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築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並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爲,張仲法身爲黨員、村幹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佔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於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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