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上訴狀(精選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6W

新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巴、 男、 32歲、 蒙古族、 xx局職工

新民事上訴狀(精選4篇)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 女、 39歲、 蒙古族、 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 44歲、 漢族 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並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爲由,不服(20xx)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20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20xx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爲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並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20xx年5月21日起訴以後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20xx年8月8日。

20xx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後,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並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爲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爲3個月,時間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20xx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爲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於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範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爲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爲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後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於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於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範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爲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後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爲被上訴人的行爲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後,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爲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爲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並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後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爲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爲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鑑於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20xx年9月22日

新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巴、 男、 32歲、 蒙古族、 xx局職工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 女、 39歲、 蒙古族、 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 44歲、 漢族 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並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爲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x2)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爲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並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後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x月x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後,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並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爲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爲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x月x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爲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於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範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x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爲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爲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後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於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於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範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爲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後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x〕7號規定,如果認爲被上訴人的行爲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後,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爲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爲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並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後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爲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爲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鑑於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x條、《擔保法》第1x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新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xx莊村x組村民,住本村51號,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鎮x村村民,住本村號。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此後同上,系陳之子。

原審原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xx市xx區x鎮x村,法定代表人,魏,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xx公司與陳、陳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渭城區法院以()鹹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爲: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爲被告、陳、東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鑑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鹹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採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組證據爲郭羣盟、閆新紅、黃朝靜、郭正娃的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採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新紅的證明內容爲: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陝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爲我向陳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爲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並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爲證據採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年6月13日,陳帶人向李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後李讓司機將陝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後李與陳約定,如李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後,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後”到底後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爲什麼變化?將陳、陳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爲:李與陳因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後李將車輛交給陳,約定李應在一月內償還陳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應當與李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爲必然對李造成損失,李作爲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並結合鹹價鑑字()008號《關於陝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陳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爲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並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爲其扣車行爲屬於侵權,但卻錯認爲是質押。

其二,既認爲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鑑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於被告,受理費、鑑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xx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新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深圳市x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觀瀾街道**社區工業區*號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張友學律師,聯繫電話1379x25519x

被上訴人:周某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區 路花園 棟 號,身份證號碼

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縣 鎮平 村一村民組 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請求依法撤銷(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二個,其一是要求返還投資款,其二是要求償還借款。既然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所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之外一家新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另一方面又認定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的行爲是與其投資行爲在法律上具有關聯性,從而將被上訴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案受理。原審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明顯存在自相矛盾的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要麼認定被上訴人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要麼將兩個訴訟請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完全憑藉協議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進行認定,並完全忽視協議的整體內容所體現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結合締約當事人事後的履約行爲去認定各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內容,必然導致其認定事實不清。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其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依據的事實卻是原審被告一拿上訴人的資產作爲自己的出資的行爲導致了上訴人的公司資本被抽逃,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資產作爲出資去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爲人支付相應對價給該公司,獲得該資產的所有權,那麼以公司的資產作爲組建新公司的出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即使假設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設原審被告一暫時沒有以相應對價獲得上訴人的資產所有權,那也只是原審被告一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審被告一和被上訴人之間簽訂何種協議無關。而實際上雙方的真實合意並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於雙方不懂法律卻又在協議中自以爲是地使用詞彙造成的,所謂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對於雙方來說,其真實意思實際上是指因爲周某某受讓公王永祥出讓的公司股份後,該公司與先前的股東不再相同,導致雙方誤以爲原來的深圳市x公司不復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時就想當然的時而命名爲“股份合作公司”,時而命名爲“合作股份公司”,其實質是對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行爲的誤解,不清楚即使公司變更了名稱或者變更了股東,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麼新公司,雙方也並不是爲了設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錯誤適用法律,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三、補充協議已經明確了被上訴人受讓案外人股東王永祥的股權的份額和價款,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及其他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關係

從補充協議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就是原告以x0萬元作爲投資款受讓原股東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上訴人直接收取該x0萬元投資款作爲向王永祥的借款進行週轉,王永祥應收的股權轉讓款由上訴人作爲借款償還。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又因爲被上訴人以管理資源作爲出資,將原審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權調整給被上訴人,最後形成被上訴人佔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審被告一佔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權結構。

四、上訴人的公司資本實際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實,並未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的x0萬元投資款和40萬元借款由上訴人收取,上訴人也按照款項的性質分別開具了投資款的收據和借款的收據給被上訴人,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的事實。在被上訴人實際全面掌控上訴人公司的幾個月的時間裏,原審被告一也從未將上訴人的資產轉入任何其他公司。無任何抽逃公司資本及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事實發生。

五、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公司股東的身份及全盤掌控公司經營的總經理身份足以證明: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並沒有完全準確明瞭地反映出雙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從其整體內容和雙方履行協議的行爲來看,其真實合意應推斷爲對上訴人公司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被上訴人實際投資對象爲上訴人。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雖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補充協議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並不能因此認定其真實意思是成立這樣的公司。第一,我國公司法既無“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類型,也無“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類型;第二,被上訴人的投資款是由上訴人開具收據收取,並非其他公司開具收據;第三,被上訴人在簽署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之後實際成爲了上訴人的股東並實際全面負責上訴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投資款經由出讓股權的原股東王永祥同意後借給上訴人作爲週轉資金使用,且該款項系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決定或審批實際開支於上訴人的公司業務上,並非使用於其他公司的業務上,也並非由其他人來決定如何使用。

雖然並沒有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行爲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並不喪失其實際股東身份在真實股東內部之間的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予以糾正,撤銷其判決第一項。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深圳市x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