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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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民事上訴狀(通用18篇)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x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x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x,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年自劉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20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xx0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七家村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爲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x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x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爲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年x月1纔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爲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x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爲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爲,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張,男,白族x年10月2 2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9872。

委託代理人:馬培傑律師

被上訴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組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138872。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爲非法集資活動爲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於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爲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爲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藉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藉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採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於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僞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於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於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爲由,武斷認定上訴人蔘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製,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僞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爲民間借貸關係。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隨着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並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爲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採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覈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20xx年02月10日

民事上訴狀 篇6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漢族,x年7月18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路與路交叉口(系xx市xx區富星乾貨商行業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杜,男,成年,現住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11區中部。手機 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10月11日作出的()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如被上訴人對此持否認態度,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視爲無證據或放棄舉證權利。換一種角度,我們可以設問一下,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所搶的貨物不是上訴人的,哪麼本案中爭議的被搶貨物是誰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有失公正。

一審判決在引用法律依據時,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而沒有引用與此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亦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系對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認爲“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佔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實是:“原告在xx市xx區江山路調料食品城進貨即將返回時,被告乘機將原告所進貨物全部搶走(包括部分發票,對此部分貨物原告在本次起訴時並未主張權利),在起訴時僅對被搶的貨物但原告依然持有發票的部分侵權行爲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票上註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如此判快顯然屬於主觀臆斷,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顯系認定事實錯誤,並且顯然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爲已經遭受重大損失,而一審判決卻顛倒事實,草率下結論,使上訴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上訴狀 篇7

上訴人(一審原告): 樑,男,漢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xx市礦區新四區11橦4單元17號。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煤礦集團礦山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礦建),法定代表人:張,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市礦區新平旺緯一路一號,聯繫電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因上訴人不服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礦區人民法院()晉0203民初404號判決,判令: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856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9個月×2);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0412元,(月平均工資5492元×11個月);

3、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加班費231336元(雙休日工資:262元×90天×9年=212220元、節假日工資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同工同酬)獎金216000元(平均月獎金20xx元×12個月×9年);

5、判令被上訴人以5492元爲基數爲上訴人補繳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或者賠償上訴人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8400元(700×12個月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5492元=山西省採礦業年平均工資65904/12個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

1、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一審法院以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採取的參照依據與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差距較大,判決結果錯誤。衆所周知,煤炭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在我省一直以來都處於其他行業之前。政府每年發佈的行業工資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即使在煤炭企業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職工的工資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內。一審判決以山西省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認定上訴人工資收入的標準,繼而作爲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賠償計算的依據,明顯不公平。上訴人是煤礦井下工人,對上訴人的工資收入理應依法參照煤炭行業職工收入標準。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礦區人民法院()礦民初字第18號判決、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都是參照的煤炭行業工資標準。而且以上判例中的當事人與本案的上訴人都屬同一企業都是被上訴人的在職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包括糾紛的性質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卻採用不同的標準來裁判,於法於理都說不通。這種做法損害了司法裁判的說理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2、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錯誤。勞動報酬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對價的統稱,包括:工資、獎金、業績提成等。工資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上訴人由於沒有與上訴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該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此雙倍工資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雙倍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上訴人的訴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間內提起的,因此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判決結果錯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的職工,與被上訴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隸屬關係。關於上訴人出勤、休假、加班、勞動報酬給付等均是被上訴人作爲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組成部分,相關內容信息均由企業管理人員、管理機構記錄、保管。所以應當依法由掌握這些信息的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舉證責任。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交由被上訴人掌握的相關證據,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明顯屬於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4、一審法院認爲判令被上訴人爲上訴人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列舉了三類情形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疇、《勞動法解釋二》第七條列舉了六種情形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疇,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範圍。依照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請求屬於法院應予受理的三類情形以內不予受理的六種情形以外,依法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

上訴人已年滿五十五週歲,在被上訴人處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已經九年(x年4月至今,見:判決書第五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上訴人達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但是由於上訴人蔘加工作後被上訴人遲遲沒有爲上訴人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上訴人現在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法解釋一》第一條(三)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據此要求被上訴人首先爲其向社保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費;如果確實不能補繳,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養老金損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的x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居民人均預期壽命達到76.34歲。上訴人按70歲主張)。

5、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支付失業金損失的訴求的判決結果錯誤。爲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首先,用人單位爲上訴人繳納失業保險與上訴人自己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存在法律衝突,即使存在法律衝突上訴人也有在兩者之間進行有利選擇的權利。一審法院因上訴人蔘加了農村養老保險就否定了上訴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是極其荒謬的。況且,本案發生時已經失業的上訴人尚不符合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並未實際領取到農村養老保險金處於生活無着狀態。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對自己的不作爲導致上訴人失業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 篇8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 篇9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爲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爲劉證人蔘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爲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20xx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爲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爲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爲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爲劉與楊惡意串通,爲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爲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8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

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爲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爲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並將購房人改爲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爲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 篇10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繫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爲考覈制度,實爲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爲: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覈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爲自己改簽勞動局規範的勞動合同,但其爲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範的勞動合同,卻未爲自己改簽。因爲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爲被上訴人爲自己簽訂了規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爲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年財務文員考覈制度》後,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爲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爲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爲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爲__元,重複計算了__元,屬於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 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註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於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並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後,對此並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爲被告屬於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於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票已於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另外,xx公司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於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於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於xx公司並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爲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爲合同關係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並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爲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後,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於草率。該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民事上訴狀 篇12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於19某年1月 日,農民,國小文化,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於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後爲53645.8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於無效協議。

首先,《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爲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爲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矇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於20xx年10月28日專門作了調查,並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併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併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併列爲“被調查人”,並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山岔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後,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於爲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 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爲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願。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並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從上訴人最後的司法鑑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000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顯然,《山岔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複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並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爲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x月x日

民事上訴狀 篇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週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並改判爲“位於xx市xx區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費用直至女兒18週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後狀況如何,也願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爲今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於病魔的原因,以後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週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爲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於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於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後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於是慢性疾病,後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裏,痛在心裏,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爲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爲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麼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裏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上訴狀 篇14

上訴人名稱:XX市XX公司

所在地址:XX市XX大廈X座房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姓名: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職務:  工作單位:XX市XX公司住址:XX市路  電話:1

被上訴人名稱:李 性別:女  年齡:XX歲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44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XX室

上訴人因與我司勞動糾紛 一案,不服(X勞人仲案字[20xx]第0X號裁決),支付被上訴人加班費用3453元。現提出上訴。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於200X年X月在我司工作,工資由1500元做起, 在領導培養下,工資於201X年漲到2800元,201X年X月16日上午,在單位工資改革諮詢會與負責人發生爭吵,被上訴人提出離職,並要求財務給予解清工資。

我司不存在違反《XX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我司成立以來,公司業務都處於不飽合狀態,公司上班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早上 8:30分-12:00,下午14:30分-18:00每天七小時工作時間,週六上午是8:30分-12:00;一週工作38.5小時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有財務月工資統計表爲證)被上訴不但從沒有過加班,還經常因私人原因請假,因本會領導體諒她都沒有扣除其工資。被上訴人所羅列的加班登記表,純屬個人按照日曆編排的無理行爲,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我司嚴格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被答辯人的請求支付加班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駁回(X市勞人仲案字[20xx]

第02號裁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 篇15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於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後,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徵書和種子合格徵而未提貨,並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爲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爲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託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爲由,拒絕託收貨款,退回了託收憑證。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託收,由於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託收憑徵。與此同時楊××於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於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爲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於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託收憑證後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徵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並非因爲“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爲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並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並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爲我們並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爲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並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爲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爲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於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於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爲,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爲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爲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佈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 篇16

上訴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號,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村村民,住本村號。

被上訴人:陳,男,x年11月23日生,此後同上,系陳之子。

原審原告: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陳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鹹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爲: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爲被告、陳、東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鑑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鹹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採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組證據爲郭、閆、黃、郭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採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證明內容爲: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陝A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爲我向陳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爲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並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爲證據採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年6月13日,陳帶人向李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後李讓司機將陝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後李與陳約定,如李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後,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後”到底後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爲什麼變化?將陳、陳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爲:李與陳因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後李將車輛交給陳,約定李應在一月內償還陳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應當與李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爲必然對李造成損失,李作爲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並結合鹹價鑑字()008號《關於陝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陳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爲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並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爲其扣車行爲屬於侵權,但卻錯認爲是質押。

其二,既認爲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鑑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於被告,受理費、鑑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民事上訴狀 篇17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年5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爲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裏,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裏,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裏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裏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着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爲,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纔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爲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爲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爲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年x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x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年x月4日做出後,直到x年2月2x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 篇18

上訴人:鍾某某,男,漢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鍾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鍾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鍾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xx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並直接改判xx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佔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後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並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係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佔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爲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衝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築面積爲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爲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佔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爲58500元。而上訴人婚後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爲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後,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爲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爲,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後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可見被上訴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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