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答辯狀(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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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地址:被答辯人:地址:風險提示:

勞動爭議答辯狀(通用5篇)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於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製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捨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爲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事實與理由:

一、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____市場總監,工資爲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被申請人認爲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並以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的工資表、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爲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爲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爲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爲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辯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保存着;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儘可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鐗,在庭審辯論中佔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答辯狀 篇2

答辯狀

本人收到貴院郵寄的對方起訴材料後,認真準備本次庭審,現針對對方起訴書中的內容,向法庭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應當爲本人補繳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費或向本人支付等額賠償。

本人自**年*月爲原告提供勞動至**年*月,期間原告僅爲本人繳納了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金,仲裁裁決書中已對該事實作出認定。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本人要求原告爲本人補繳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費或向本人支付等額賠償。(具體金額,個人根據工資情況算一下,或去當地社保辦諮詢一下)

二、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本人支付賠償金。

原告於**年*月*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但內容不屬實且程序違法。首先,原告至今拒不爲本人補繳社保,且隨意以無中生有的理由,單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定解除理由。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原告不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書面通知亦未送達本人。由此可見,原告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實體和程序皆違反法律規定。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原告應當爲本人支付的賠償金爲*元(*元X年數X2)。

以上是本人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充分採納。

勞動爭議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_________勞動_____委員會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_____裁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爲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_____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請人認爲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並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資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爲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_____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_____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爲_____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爲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_____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_____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據《_____》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爲答辯人購買社會_____,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答辯狀 篇4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42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__)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_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於20__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於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後,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

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爲只是因爲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爲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範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後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後,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__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爲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並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

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於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爲: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着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

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着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並不包括確認勞動關係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爲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裏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其次,儘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裏並未提起20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於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爲證。現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篇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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