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4W

審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張,

審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

因一審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客觀真實。(一)正是因爲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險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在答辯人作業前提示存在的危險,事實上森光公司不僅沒有提示,反而明確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沒有問題。另答辯人墜落處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蝕性液體存放池揮發的腐蝕氣體腐蝕後變脆,這一特殊情況XX公司並沒有告知答辯人,因此XX公司對答辯人墜落並受重傷的後果存在嚴重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已對本案另一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張X1與XX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責任來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訴人提出從螺栓分佈來確定C型鋼的位置,並提出其所認爲的正確操作方法系事後推定,並不能認定答辯人是操作失誤。上訴人提出答辯人常年從事通風器的加工、安裝業務,應當具備知悉安裝的基本操作規程,答辯人之前從未出現此類墜落情況,而此次答辯人作業過程中墜落,這恰恰說明XX公司需要安裝通風器的場所具有特殊的危險,更加要求XX公司盡到危險提示義務;(四)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種證明方式,上訴人提出的證明方式僅是其中一種,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實,並且有其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及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予以證實。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一)上訴人系基於對事實的否認來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公司應盡危險提示義務而沒有盡到的事實,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但書的規定完全正確;(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系對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進行證明。XX公司沒有履行提示義務,就不會留下痕跡,如要答辯人提供證據來證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實爲強人所難,而XX公司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是對積極的作爲進行證明,就應提供證據證明,並未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須是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一致,一審()民初字第號案件與()民初字第號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理由均不同,不屬於同一訴,因而也就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三、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一審法院判決公平合理,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發生後,XX公司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傷者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墊付一分醫療費用,也未到醫院看望過傷者,而從一審的情況和上訴情況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責任,這與傳統道德和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雖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決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XX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審民事答辯狀 篇2

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朱某某,女,漢族,x年8月18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街某某巷,聯繫電話(略)。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李某某離婚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針對再審申請人申請事項與申請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中法民一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一、再審申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沒有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與答辯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長女李某芳(12歲)、次女李某禎(10歲)自願選擇隨答辯人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判歸答辯人撫養,根據公平原則將另兩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歲)、長子李某送(5歲)判歸再審申請人撫養,符合法律規定。至於所謂養子李某雄(x年出生),因其收養髮生在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後,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收養關係答辯人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撫養義務。

雖然再審申請人撫養義務較重,但是答辯人一方面放棄了面積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棄了某某縣某某電器店經營權和約10萬元財產及2.5萬元債權(應收賬款),還以分擔債務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已經充分照顧到再審申請人利益。該判決本就是在答辯人做出巨大讓步的調解基礎上作出,再審申請人不僅趁機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頻頻通過二審、再審程序對答辯人進行“合法傷害”,情理何在?況且,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公開表示與答辯人共同經營的電器店生意紅火、購置地皮和建築房屋多套,還共同經營了鞋廠,顯然所謂“撫養壓力大”只是錙銖必較的一種伎倆。

二、再審申請人認爲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小區7、8號四間房和8號二間半房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該爭議房產一直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且在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婦關係存續期間獲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產屬於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登記存在錯誤,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再審申請人認爲某某電器店系家庭共同財產,且存在大量債務,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宣稱某某電器店x年起由其父母開辦,卻在一審期間未出示任何相關證據,後來出示的證據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新證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接受答辯人“不予質證”從而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認爲達明電器店存在大量債務,卻不能在一審期間出示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又不屬於“新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債務的存在。至於答辯人自願以分擔債務的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原是答辯人在調解期間的重大讓步,卻被一審法院誤寫入民事判決書,答辯人姑且作爲照顧再審申請人撫養年幼婚生子女的補償,卻被再審申請人得寸進尺,請問這6萬元共同債務的合法證據何在?

此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建議答辯人不離婚時一再表示生意紅火,此時卻說大量負債,既然生意紅火,債從何來?再審申請人企圖通過僞造債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審申請人要求分割某某鎮某某村上嶺兩棟屋地使用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爭議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二審期間也沒有補充新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再審申請期間,答辯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該協議已經明確該屋地使用權x年已經有償轉讓給他人,且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屬於“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即不屬於“新證據”,再審答辯人既沒有自行收集也沒有申請法院收集,因此該協議書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五、再審申請人認爲“財產分配不公平”不屬於再審內容。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共有兩套房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面積較大的164.9平方米四間三層半房屋判給撫養義務較重的再審申請人,將面積較小的77.7平方米兩間六層半房屋判歸撫養義務較輕的答辯人。再審申請人認爲面積大的價錢低,面積小的價錢高,一方面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面該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再審申請人未在二審期間作爲上訴請求提出,現在卻對該判決提出再審請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該屋地處於同一小區(某某鎮某某小區),何來面積小的反而價格高?如果再審申請人認爲面積小的實惠,答辯人不反對與再審申請人互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持,一審法院已經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作出合法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無不當,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十月九日

審民事答辯狀 篇3

答 辯 人:x有限公司。

住 址:蘭州安寧區。

被答辯人:x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肅省臨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轉來凌峯公司《民事再審申請書》一份,閱後認爲:凌峯公司的再審申請仍在重複一、二審的觀點,再審申請假話、空話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沒有證據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實勝於雄辯!爲澄清事實,維護權益,針對凌峯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答辯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寧區,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1、雙方在《合同書》第六條約定“仲裁地:蘭州安寧。”並沒有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經我公司向市仲裁委瞭解,蘭州市安寧區沒有設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第18條規定:上述約定屬“約定不明確”,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屬承攬加工合同糾紛,凌峯公司定做的產品均在安寧區我公司車間加工完畢,由凌峯公司派車來我公司驗收提貨。產品的“加工行爲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蘭州市安寧區。我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安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4、一審法院向凌峯公司送達《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訴訟狀》後,在答辯期內,凌峯公司提交了書面《民事答辯狀》,對管轄權並未提出異議,表明凌峯公司已認可並接受一審法院管轄審理本案。

因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轄。凌峯公司所稱“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員剝奪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是地方保護主義?”云云,是沒有任何根據的,其所謂“法院岐視凌峯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說法。

二、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僅爲15萬餘元。

x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雙方進行了驗收,凌峯公司對工程質量比較滿意,此時剩餘款項爲154665.71元,凌峯公司即委託信用社向我公司電匯15萬元,後又支付我公司安裝工人差旅費1000元,餘款僅爲3665.71元。如果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質量問題,凌峯公司怎能在驗收後即支付15萬元款項?

2、雙方驗收後,對凌峯公司提出的所謂“質量瑕疵”——彩鋼板局部劃傷(其原因是凌峯公司運輸中,車輛顛簸所致),我公司派員兩次維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單》。但凌峯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單》後,仍拖延不予簽字,後又單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匯款。

由上述事實可知,我公司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二審判決凌峯公司付清我公司餘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應當維持。

因此,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完全是適當的,合法的,凌峯公司“審判程序違法”的觀點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鋼板不存在質量問題。

1、我公司十分重視產品質量,在同業內有良好的質量信譽。一、二審時,凌峯公司提交了所謂彩鋼板存在質量問題的兩張照片,但經法庭質證,根本證明不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2、凌峯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鋼瓦屋面劃傷(是凌峯公司在運輸中劃傷),至今未修復”不是事實。我公司本着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兩次派員維修(凌峯公司x年7月18日信函已認可此事實,其在再審申請中稱“沒有維修”不是事實),並向凌峯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單》,但凌峯公司卻拖延不予簽字。

3、工程驗收後,凌峯公司已經單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據法律規定,工程應當視爲合格,凌峯公司不再具有“質量異議權”。

4、凌峯公司所謂“安檢門倒鏈安反無法使用”的問題,在雙方驗收時凌峯公司並沒有提出,在x年7月18日的《函》中隻字未提,在一審《民事答辯狀》時也沒有提出,直到一審庭審時才提出此問題,這說明安檢門倒鏈安裝的位置凌峯公司是認可的。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安檢門倒鏈安反無法使用”的問題。“安檢門倒鏈”是根據客戶的需要安裝,不存在反正的問題。這只是凌峯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藉口之一。

5、凌峯公司想當然的認爲,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你就沒有‘工程合格’的證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這顯然不符合商業規則,不符合誠信原則,屬違約行爲。

事實證明,我公司承攬加工的彩鋼板不存在所謂“質量”問題。

四、對凌峯公司的其他觀點的辯駁:

1、凌峯公司所稱的本案所謂 “地方保護主義”、“見不得光的東西”等純屬其無根無據的主觀臆測、虛構。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合法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歷來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對“腐敗”深惡痛絕。在本案審理中我公司始終用證據和事實講道理。本案兩審法官依法辦案,均開庭審理;一、二審法院也嚴格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兩次庭審凌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是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並判決的。凌峯公司所稱:“司法腐敗”、“地方保護主義”等純屬其無根無據的主觀臆測、虛構,其無根據詆譭司法尊嚴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負責任的!

2、凌峯公司所稱:“給全市客運車輛經營者造成480多萬元的巨大損失,羣衆怨聲載道,民意沸騰”等觀點,更是無根無據。對此我公司不再答辯,相信再審法官對此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五、請人民法院對凌峯公司進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擺事實講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過本案再審審查,只能再一次的證明:一二審法官依法辦案,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公正合理,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生效民事判決書。我公司也請再審法院對凌峯公司進行法制教育,請凌峯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實;在訴訟中不要信口開河,說不負責任的話,說無根無據的話,否則只會降低自己的信譽。

綜上,本案兩審法官依法辦案,工作認真負責,審判公正合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公正,請予維持;凌峯公司再審申請理由牽強,沒有證據,不能成立,請再審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有限公司。

x年12月2日

審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張,

因一審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客觀真實。(一)正是因爲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險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在答辯人作業前提示存在的危險,事實上森光公司不僅沒有提示,反而明確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沒有問題。另答辯人墜落處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蝕性液體存放池揮發的腐蝕氣體腐蝕後變脆,這一特殊情況XX公司並沒有告知答辯人,因此XX公司對答辯人墜落並受重傷的後果存在嚴重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已對本案另一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張X1與XX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責任來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訴人提出從螺栓分佈來確定C型鋼的位置,並提出其所認爲的正確操作方法系事後推定,並不能認定答辯人是操作失誤。上訴人提出答辯人常年從事通風器的加工、安裝業務,應當具備知悉安裝的基本操作規程,答辯人之前從未出現此類墜落情況,而此次答辯人作業過程中墜落,這恰恰說明XX公司需要安裝通風器的場所具有特殊的危險,更加要求XX公司盡到危險提示義務;(四)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種證明方式,上訴人提出的證明方式僅是其中一種,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實,並且有其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及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予以證實。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一)上訴人系基於對事實的否認來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公司應盡危險提示義務而沒有盡到的事實,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但書的規定完全正確;(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系對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進行證明。XX公司沒有履行提示義務,就不會留下痕跡,如要答辯人提供證據來證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實爲強人所難,而XX公司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是對積極的作爲進行證明,就應提供證據證明,並未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須是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一致,一審()民初字第號案件與()民初字第號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理由均不同,不屬於同一訴,因而也就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三、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一審法院判決公平合理,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發生後,XX公司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傷者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墊付一分醫療費用,也未到醫院看望過傷者,而從一審的情況和上訴情況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責任,這與傳統道德和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雖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決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XX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

出生日期:

聯繫電話:

答辯人因__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瞭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轄下__的業戶,經營__行業已多年。 年 月 日原告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並由__一直在__經營到x9年3月。

二、__在x9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2140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4000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1860元及x9年3月至9月六個月的攤位費600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