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應訴答辯狀(精選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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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應訴答辯狀 篇1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2022應訴答辯狀(精選9篇)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x年在深圳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曆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瞭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纔會結婚,雙方婚後一直關係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後,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後,雖然由於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後,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並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爲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爲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誇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後,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爲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並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後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後並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後到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長沙後,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孃家8、9天,小孩週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後,由於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於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爲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爲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於週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後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鑑於親友的關係,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應訴答辯狀 篇2

答辯狀

答辯人:

被答辯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就X有限公司訴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二、 (陳述自己答辯觀點)

三、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XX月

2022應訴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女,漢族,x年05月0x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州xx市xx鎮人民南路號x棟x單元x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繫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x年06月1日生,xx省xx市人,xx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xx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xx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築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xx3x.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2月1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2022應訴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地 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而本人所居住的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爲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牆面損壞(照片爲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牆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後一共3次,有兩次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瞭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置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後,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覆,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於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覆“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並不能快速解決問題。隨後,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這對於“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遊,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週日)晚11時纔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遊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爲便於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瞭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裏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後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後便在X派出所報了案。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四,小區裏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後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是隻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隻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於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漣水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爲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覆。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22應訴答辯狀 篇5

答辯人:王,男,x年x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其實不是因爲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xx1年生育一子王,爲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我不知道 股權轉讓。第一,作爲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爲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爲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應訴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繫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2月18日

2022應訴答辯狀 篇7

答辯人: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區名都楓景小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起訴狀所述“被告拒不按時繳納物業費”是因爲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已造成違約。

一、《業主臨時管理公約》內寫明原告楓華物業公司爲物業服務甲級標準,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甲級)》所規定引述:

1、採取多種形式如走訪業戶、懇談會、電話溝通、問卷調查等,每年與50%以上業戶用有效溝通,每年有效投訴處理率90%,每年進行一次滿意度調查,有效樣本覆蓋率大於20%,並對薄弱環節持續改進。

然而原告從提供服務至今從未進行過一次調查和溝通,很多問題得不到處理,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激化,對於小區不按時交物業費的業主也未從進行入戶或電話調查是什麼原因不交物業費以及如何解決業主問題讓業主去主動繳納物業費,原告沒有從服務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出現不交物業費的情況後,只是電話催費、門上貼條、發律師函最後法院訟訴。

2、適應業主需求,組織、配合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原告從未開展任何社區文化活動,小區內唯一一個老年活動室也是一位業主開設的老年活動室。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半年公佈一次物業管理費的收支狀況。

原告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對財務收支進行公佈。

3、停水、停電在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後,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戶。 每年停水電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兩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其中12小時立崗)。夜間對服務範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於一次的防範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於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小區東門保安亭24小時無人值班已變成放置雜物的倉庫【證據照片】,只有距崗亭二十多米的停車場收費亭內有一名保安,攝像頭夜間基本無法使用,人和汽車車牌都無法看清還經常不開機,導致每年都有多戶業主家被盜,此事還有呼市晨報的報道【證據照片】,其中一位業主一年中被盜三次。很多業主汽車被劃被刮蹭.名都小區是一個封閉式小區但小區各處都可以看到業主的車停放,物業沒有做到應盡的職責【證據照片】。

4、 保潔服務

水池、溝、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時清掃積水、積雪,清潔完成,清潔區域、部位無垃圾、雜物、異味,並進行保潔巡查。

原告對下雪後積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區還到處是積雪和冰。【證據照片】,施工後的場地長時間沒有清理【證據照片】

二、根據業主臨時公約第二章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一下物業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電梯、停車場、公告欄等,

第六章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的外牆面、樓頂平臺、公共走道等,非經業主大會決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佔用、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

三、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以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原告私自將本該屬於所有業主共有的公告欄、電梯內等其他位置放置商業廣告牌收入費用,並且沒有向業主公佈其收入的流向,其廣告和車位收益及應該爲全體業主共有,原告的行爲嚴重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應扣除必要成本後轉入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內。並向業主公佈收支情況。

四、根據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物業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最低3月繳納物業費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

1、小區7號樓16號樓前兩個水池,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注水使用【證據照片】.

違反交房時物業公司給業主提供的住戶手冊,第四條第一款

物業管理費用構成包含: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款消防、電梯、機

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

2、業主繳納物業費原告只開收據拒絕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涉嫌偷稅漏稅。

3、小區內損壞的公用設施設備常年沒有更換 ,部分單元的單元門鎖損壞沒有及時更換,單元門敞開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出。【證據照片】 電梯故障率高,經常有業主被關在電梯裏,呼市晨報20xx年9月26日曾有過報道【證據照片】。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根據《合同法》第67條 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被告與20xx年購買房產同時交納物業費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業費,但原告提供的服務一直未達到標準符合相關規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

據照片】,以及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報道。【證據照片】

八、證據

1、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報都對名都小區物業做過報道,關於物業服務問題“名都楓景小區業主“抱怨”多”【證據照片】

2、呼市晨報20xx年9月 26日名都楓景小區電梯故障問題的報道“名都楓景小區電梯常“罷工”居民爬十幾層樓回家”

【證據照片】

3、20xx年12月13日呼市房產網報道“名都楓景小區十幾戶居民家中被盜”。【證據照片】

4、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據照片】

以上新聞報道證明原告在20xx年到20xx年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均存在嚴重違約,並且在原告正常繳納物業費時就已經違約。

5、20xx年3月1日於小區拍攝照片: 未清掃的積雪、損壞的單元門、損壞的垃圾箱、從未注水的水池、電梯裏和公告牌上的廣告、變成倉庫的正門保安亭、小區封閉道路的車輛、施工後沒有及時恢復的路面、髒亂的垃圾箱、損壞的燈。

九、答辯請求

綜上所述,被告延遲繳納物業費是因原告首先沒有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事實上明顯未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服務,所以被告有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拒絕履行約定暫時拒絕交納物業費用。 在原告按合同執行解決執行下面列出的約定及問題後,被告再繳納所欠費用。

1、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後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佈物業費

用的收支情況,以後每6個月公佈一次。

2、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後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佈車位租

金及小區內各廣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個月一次。

3、 對所有入駐業主進行入戶滿意度調查,針對業主問題進行

合理解決。

4、 在20xx年夏天對7號樓前、16號樓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5、 定期舉行小區社區文化活動。

6、 加強對各樓電梯的檢修維護。

7、 加強保安巡邏對無人職守的崗亭增設保安。

8、 清理小區內路面積雪和冰。

並取消違規收取滯納金,由原告承擔此次訟訴相關費用。

此致

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2應訴答辯狀 篇8

答辯人: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爲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991年生育一子王,爲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爲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爲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

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爲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王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王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2022應訴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歲 ,民族 漢 ,籍貫 ,職業 ,住址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29號三箭吉祥苑*號樓*單元*室 。因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物業管理費起訴答辯人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屬訴訟主體不清,缺乏法律事實依據,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區以來,僅與濟南豪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和服務協議,從未與被答辯人簽署任何形式的物業管理協議。因此,答辯人不是被答辯人出具合同當事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毫無關係。

2、目前與答辯人所居住小區簽定物業管理協議的主體雙方是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和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業管理合同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接受物業服務和交納服務費的是業主。那麼物業費的欠費關係準確地說,應該是全體業主欠物業服務企業,單個業主欠全體業主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被答辯人是由業主委員會擅自做主聘請的,那麼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理所當然的不能約束業主(答辯人),單個業主並未在合同上簽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體。因此,被答辯人基於合同糾紛將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辯人)作爲被告起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79號文件《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答辯人在沒有履行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催繳程序的前提下起訴答辯人,缺乏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條例》第六十七條除了規定業主委員會有催交責任外,還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纔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顯然,“逾期仍不交納”是後者“可以起訴”的前提;這裏的“逾期”明確是“逾”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時所給出的期限。因此,“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交納”自然就是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的前置程序。 衆所周知,所有法規條文是具有嚴肅性的。在沒有吉祥苑業主委員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原告無權直接起訴業主。

三、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1、既然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署了物業管理合同,理應承擔爲全體業主監督合同履行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真正有效監督物業服務質量,收集全體業主意見,確認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

2、被答辯人之所以無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存在,無視業主委員會存在的作用,繞過業主委員會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直接起訴業主,是認爲絕大多數業主不是物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在舉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這便爲被答辯人提供了一個投機的機會,他們希望靠迴避服務質量的監管和驗收,直接起訴業主獲取全額物業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爲被告起訴沒有任何依據,答辯人提出以上答辯,請求貴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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