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採購工程類項目監督情況的彙報

來源:瑞文範文網 1.79W

我們有幸被聘爲特邀紀檢監察員以來,至目前已奉派監督了十四個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其中有公開、邀請招標,亦有競爭性談判;有建築工程、基礎設施工程,亦有信息技術工程及其設備採購。在監督期間,參與了七家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中標及談判、成交過程。通過這一階段的監察實踐,我們學習和初步掌握政府採購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程,亦深深感到我市的政府採購工程在市採購辦、市招標辦的具體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有關規程、規定,操作程序嚴謹規範。各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亦能認真執行二OO三年六月市財政局制定的《東營市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操作規程暫行規定》,達到了按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人和供應商的採購目的。全市採購工程業務是在逐步健全完善制約機制,依法辦理的軌道上邁進。上述情況,較之我們從目前社會上了解存在的“暗箱操作”、“違規操作”等腐敗現象,確有天淵之別。在監督過程中,我們也形成了一些粗淺的認識,特進行彙報。

對政府採購工程類項目監督情況的彙報

一、存在的問題

(一)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工程,有的不符合“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的法定要求;還有的不符合“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的規定要求。競爭性談判項目,有的不符合“邀請函的發出與談判的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五天”的規程要求。

(二)競爭性談判項目,談判小組的組成,較多不符合“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法定要求。個別招標項目,評委會成員全由外地聘請專家組成,這樣是否合理,亦值得探討。

(三)招標文件和談判文件編制不規範,如有的卷首無目錄(目次),有的未完全按照規範要求和格式編寫,還有的在關鍵性用詞上打印有誤,如在招標文件中出現“本談判文件”的字句,有的答疑材料文件的時間早於組織答疑的時間等。

(四)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有的競爭性談判項目確摻入了招標評標的辦法進行,淡化了談判手段。

(五)個別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主持談判項目,在最後報價階段,傾向建設單位意見,向供應商作違規提示。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有非談判小組成員的建設方人員介入,雖是個別情況,但性質嚴重。

(六)在確定採購方式方面,有的將不適宜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再加評分規定不盡合理,造成評委在評標過程中集體討論多,以致各評委打分完全一致,沒有充分體現各評委獨立負責的原則。

(七)有的招標或談判項目的現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未派人蔘加,監督不到位。

(八)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項目,對取土場地,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投標單位自備土場,並限制在東營市開發區城市規化範圍以外;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項目,對取土場地,談判文件中規定,必須在小清河以南。我們認爲,文件中雖對取土場地做了界定,但這樣大量的取用好土,由投標人在界定範圍以外,自備土場值得研究。因爲大量取土將涉及規劃、水利、環保、綠化等多部門的相關法規要求,土場如不經有關部門審批,投標人可能爲獲取暫時利益而無序挖取,造成不良後果。

二、有關建議

(一)爲進一步規範和界定對政府採購工程的監督內容,需及時制定相關的監督辦法。對政府採購項目的監督檢查,在XX年6月28日東營市財政局以東財採〔XX〕2號通知印發的《東營市政府採購工作運行規程和職責暫行規定》中規定“監察機關重點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監察”。在東監發〔XX〕10號通知中提出“爲維護政府採購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強化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措施,下一步市監察部門決定派人或安排特邀監察員全過程、全方位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察”。我們認爲紀檢監察的監督檢查主要強調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對違紀違規者依據東紀發〔XX〕14號通知規定予以處理。紀檢監察有其特有的職能優勢,應有別於審計、採購、招標投標等政府主管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因此,建議市監察局宜儘早制定有關政府採購的監督辦法,對監察的深度和力度有一個原則的界定和規範,以適應《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新的形勢和要求,使其成爲政府採購活動健康運行的保證。

(二)要嚴格監督開標或談判前的採購程序是否完善組織一個採購項目環節較多,市採購辦爲規範各個環節的運行程序,制定了各種採購方式的《採購運行程序底稿》,內容全面,並有採購項目編號,每個項目採購結束後,及時整理歸檔。我們認爲這一操作辦法切實可行。爲了更有效的貫徹實施,建議在每次開標或談判前,採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市採購辦制定的《採購運行程序底稿》將j政府採購申請表(包括審覈資金意見);k政府採購項目初審安排意見(重點是擬採用採購方式);l採購人致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該採購項目的具體工作安排和意見;m委託採購代理協議;n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審覈意見;o採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談判文件)所提問題及處理意見記錄;p採購代理機構登記投標人(供應商)報名情況q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標(談判)籤疑情況說明;r採購代理機構開標(談判)議程安排;s採購代理機構呈報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組成人員情況等十項內容填寫完善,並分別由有關領導或工作人員簽字。否則,監督人員有權按實際情況責其暫停招標(談判)或做爲採購代理機構的違規操作寫入監督記錄。

(三)對《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程中定性、定量明確,無彈性空間的條款,不應強調情況特殊而不執行。從監察監察角度,我們認爲定性、定量明確的條款主要有:

1、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指定的信息媒體上發而採購公告;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發佈採購公告或向供應商發出邀請書;採用詢價採購方式的,向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採購代理機構在向供應商發出邀請書或詢價通知書之前,要將推薦的供應商名單報政府採購辦備案或從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料庫存中抽取確定(二OO三年東營市政府採購辦公室編《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文件彙編》第292頁,以下簡稱《文件彙編》第××頁)。

2、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文件彙編第2頁)。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文件彙編第30頁)。

4、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在唱標之前,應在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投標人當衆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並由投標人代表確認後方能開啓(文件彙編第294頁、第29頁、第143頁)。

5、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文件彙編第179頁)。

6、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文件彙編第27頁、第184頁)。

7、競爭性談判邀請函的發出與談判的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五天(文件彙編第236頁)。我們認爲,在實施中應強制規定不得少於五天,理由:如少於五天,可能使供應商沒有充分時間編制談判文件影響談判效果;並有可能讓採購人藉機提前通知其意向的潛在供應商做充分準備,促其成交,而使其他供應商因準備時間太少,減少其成交機率。

8、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文件彙編第162頁、第144頁、第30頁)。

9、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文件彙編第9頁)。東營市政府採購競爭性談判規程(文件彙編第235頁)第八條規定:“採購談判小組成員由採購辦、作用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爲五人以上的廳數。談判活動在採購談判小組主持人(一般由項目負責人擔任)的主持下獨立進行,不受外來因素的干預”我們認爲這一規定,雖未明確專家佔成員總數的比例,亦應執行《國家採購法》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規定。

10、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文件彙編第167頁、第141頁)。

11、如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少於三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重新組織談判或改用其他方式進行採購(文件彙編第237頁)。

12、競爭性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文件彙編第10頁)。

13、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文件彙編第12頁、第32頁)。

14、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文件彙編第12頁)。

15、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爲從採購結合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文件彙編第11頁)。

(四)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必須依法抽取採購工程每次評標或談判時對專家的抽取,在國家《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東營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爲在實施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特殊項目需由招標人或採購人直接確定評審專家的,應儘量從本市合法的專家庫中擇取;若由外地聘請評審專家,必須從當地合法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擇取,並應有相應文件,評明其符合專家條件;如從社會上或專業單位臨時選定專家,建議市採購辦制定對臨時選定專家的簡化審批辦法,否則我們在監督過程中難以界定其是否符合專家條件。2、建設單位不應把本單位的技術人員中指定爲專家,以專家的身份參加評審。

(五)應重視評標和談判會場的組織紀律,以顯示執法的嚴肅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第四十四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後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我們認爲上述規定,對談判項目亦可參照執行。對評標和談判會場的組織紀律問題,我們建議應做好以下工作:1、在評標、談判會場,評委、談判小組成員、工作人員、監督人員、監察人員及有關上級領導都必須掛牌進出。2、評標、談判會場的工作人員應經採購人、代理機構提前按需要確定,並記錄備查。無關的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會場。3、評標、談判會場的環境應讓投標人或供應商有適當休息處,距會場有一定距離,便於保密。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競爭性談判開始前,應向供應商宣佈:對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有無申請回避的要求。5、在評標和談判過程中,評委和談判小組成員的手機必須關閉,不經監督人員同意不得對外通話。6、在評標或談判結果確定後,未經主持人宣佈評標或談判結果,評委和談判小組成員不得離開會場。

(六)爲確保政府採購工程的採購效果,建議建立對政府採購工程的跟蹤檢查和複查制度。以上彙報謹供參考,如有不妥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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