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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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1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精選8篇)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20xx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爲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爲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爲,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2

答辯人: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某某南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並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原告將答辯人作爲借款人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xx年2月1日,答辯人與被告彭某某、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萬元。這與事實不符。根據原告向答辯人提供的《借據》顯示,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並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

原告提供的《借據》中明確記載:“本人同意用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擔保。”落款處加蓋了答辯人公章,時間爲xx年6月30日。可見,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是保證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現原告將答辯人作爲共同借款人提起訴訟,該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應予以駁回。

二、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答辯人作爲保證人而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告對該筆借款已實際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答辯人承諾向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時,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被告在原告處取得的36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現被告稱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義務,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並未實際發生。答辯人認爲,答辯人作爲保證人僅對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並且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已實際發生,在被告否認實際收到該筆借款的情況下,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向被告給付了該筆借款,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技術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3

答辯人:香港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註冊號:,企業性質:私人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物業管理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分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市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工商登記覈准號:,企業性質:全民所有制

經營範圍、方式:開發、租售、建材銷售

開戶銀行:銀行分行營業部,帳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請返還雙方在合作開發花園項目所產生的欠款人民幣1.8億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合作開發花園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於1995年月日簽訂的《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沒有異議。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有異議

(一)關於案情部分

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答辯人擅自處分花園房產的事實有異議。由於雙方的合作開發行爲未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只有被答辯人才是名義上的開發商,答辯人根本無法自行處分花園的房產。根據雙方於1995年月簽署的《會談紀要》,被答辯人同意將花園交由答辯人包銷,包銷價爲每平方米4500元,包銷價低於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屬於答辯人所有,由答辯人負責納稅,包銷價高於實際銷售價,雙方以包銷價進行結算。隨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了蓋有被答辯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辯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辯人稱答辯人擅自處分花園房產不符事實。 (二)關於訴訟請求部分

1、關於請求理由

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返還欠款人民幣1.8億元,理由是該款是花園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辯人獨佔。答辯人認爲,該款實際上是花園包銷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差額,並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欠款。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會談紀要》的約定,該款屬於答辯人所有,是答辯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關於證據

被答辯人只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以及答辯人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答辯人對此有異議,答辯人認爲,《會談紀要》是本案的重要書證,特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複印件,請法院予以認定。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提請法院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或審計) 3、關於請求依據

被答辯人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是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取得的1.8億元包銷差價款,有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爲據,答辯人的行爲不屬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市關於房地產包銷的若干規定》第248條的規定,該1.8億元包銷差價款應屬答辯人所有。 (若訴訟請求有多項,應就其理由、證據和依據逐一進行答辯)

答辯人還認爲,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除了簽訂《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雙方還簽訂了《會談紀要》,因此,雙方除了有合作開發的法律關係外,還有包銷的法律關係,現被答辯人故意隱瞞雙方的包銷關係,目的是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答辯人在此請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香港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4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債務應由D承擔C與答辯人爲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爲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爲: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爲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爲5%,計算利息期限爲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爲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爲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5

答辯人:(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若沒有工作單位,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辯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單位工商登記覈准號、企業性質、經營範圍、方式、開戶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若有工作單位,應寫明其姓名和工作單位)。

委託代理人:(若是律師,應寫明其姓名和所屬的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就起訴狀,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不持異議:

……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持有異議:

(一)關於案情部分的異議;……

(二)關於訴訟請求之一的異議:

1、對請求理由的異議:……

2、對提供的證據的異議:……

3、對請求依據的異議:……

(三)關於訴訟請求之二的異議:

……

(四)關於訴訟請求之三的異議:

……

答辯人的其他答辯意見:(非直接針對起訴狀的答辯部分)

……

答辯人的請求:(包括反訴等,反訴請求格式與訴訟請求書寫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簽名或蓋章)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6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兌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7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後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於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並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xx年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於xx年4月15日准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註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爲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餘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範文 篇8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府前大街65號,法定代表表人:劉鋒傑,職務:董事長,電話:0546-8301065。

被答辯人:陳寶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沂源縣城翡翠園小區10號樓。電話:。

答辯人就陳寶生訴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

對方提供的借條加蓋我公司匯河橋項目經理部公章,且該公章已經過備案,由此我方認可項目經理部李紹強爲有權代理,且根據現有相關資料無法認定被答辯人存有惡意,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且該債務清償日期爲xx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爲還款期到期之後兩年內,因此,該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對方未喪失勝訴權。因此我方認可並承擔40000元的債務清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於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 因徐風乾與濟南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供貨商不承擔發票費用,現查明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僞造,我公司對其不予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提供服務須提供相應發票,濟南板廠理應承擔該發票費用。因此,合同中關於不承擔發票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借款6000元用於開發票,此款項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

綜上,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於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此款項被答辯人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被答辯人關於償還6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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