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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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202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通用3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可持續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

第二條: “XX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辦事處

計生辦的指導下,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會議和協商議事會的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與本社區實際相結合,促進社區居民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爲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優質服務”的社區計生管理新格局,推進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宣 傳

第三條: 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婚育觀,在社區居民中形成“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的婚育新風。

第四條: 全體社區居民圍繞“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在本社區內積極倡導無早婚早育;無計劃外生育;無非法收養;無溺嬰、棄嬰。

第六條: 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正確教育和引導育齡羣衆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七條: 建立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機構,聘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爲顧問,社區黨委書記爲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爲副組長,社區管片民警、社區流動人口管理站負責人,社區醫療衛生站負責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等爲成員,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實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

第八條: 在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全體會員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營造計劃生育宣傳氛圍;利用人口學校等宣傳窗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教育,聯繫和組織育齡羣衆參加街道和社區舉辦的各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培訓。

第九條: 在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下,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考覈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條: 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民主議事、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項制度,確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與社區醫療衛生站共同建立“XX社區生殖保健諮詢服務站”,擴大自我服務範圍。在技術服務上,向育齡羣衆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和生殖保健諮詢,配合衛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專項干預。

第十二條: 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冶安管理規定》,社區管片民警、流動人口管理站、小區物業公司與計生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按照《社區房屋租賃公約》規定,社區內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承租人爲流動人口的出租人要與承租人共同到社區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責任保證書》,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享受優質服務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享受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權利,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簽定房屋租賃協議時,應及時檢查婚育證明,發現計劃外懷孕要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有參與、監督、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權利。發現有不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爲,積極舉報,並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實施。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會議負責解釋。

202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篇2

爲貫徹人口計生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推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實現“三爲主”,不斷滿足育齡羣衆需求,使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計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必須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原則,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

第二條 社區居委會是抓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主體機構,在華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接受計生主管部門指導和羣衆監督。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計生宣傳陣地建設,辦好計劃生育人口學校,開展優質服務,爲育齡夫婦的婚、孕、產、育提供全程服務,搞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計生協會要完善好會員聯繫戶制度,充分發揮計生協會小組長的作用,對育齡羣衆思想、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向社區“兩委”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並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生殖健康服務,並逐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諮詢,並對不孕婦女和計生術後併發症對象開展服務,解決具體問題。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每季度將計劃生育經費開支、生育證發放、獎勵和違約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實行公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第七條 加強信息反饋,搞好網絡管理,抓好社區計生協會小組長月例會,彙報各計生信息,上下聯動及時掌握好計生工作的動態,採取相應工作對策。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應盡職責和義務,每個育齡羣衆必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人員做起,模範實行計劃生育。

第九條 新婚青年應參加婚前身體檢查和相關知識培訓,積極做好優生檢測。

第十條 符合生育一孩條件的已婚夫婦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關證明到街道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方能懷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經本人申請,街道審覈,區計劃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條 已生育孩子的育婦,要根據自身情況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生理特點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條 外出流動人口必須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婦簽訂有關計劃生育協議書,每季度反饋本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違法懷孕的應主動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檢查,及時落實補救措施人流或引產,終止妊娠,落實避孕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戶要與社區計劃生育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並負責做好計劃生育聯繫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區居住1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區登記。

第十五條 計生工作成績優秀人員,被評爲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獎勵100元,獲市先進個人的獎200元,獲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獎500元。

第十六條 對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因逃避計劃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

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本社區《計劃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區計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範生育行爲。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鼓樓區華大街道屏山社區)

202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發揚民主自治,促進本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設,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照國家法律和居委會的職責,自我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條 爲做好本社區範圍的自治工作,社區居委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居民公約等實施細則。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二章 組織治理機構、人員配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機構及人員配置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共9人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居委會成員依法應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或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全體居民必須服從社區居委會的管理,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須有本社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出罷免理由和要求,並經居民會議投票表決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缺額應依法補選。被提出罷免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隨意撤換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補貼由市財政支付。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 、環境衛生、文體教育、民政老齡工作、殘疾人工作、社區服務管理等委員會,分工負責、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成員可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 居民小組,由各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推選出組長、副組長,負責本小組的事務。居民小組根據選舉委員會分配的名額,推選產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職責,協助居民小組長和副組長工作。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管理社區事務,全心全意爲社區居民服務。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維護本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義務;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各類社區服務項目;

(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八)貫徹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九)組織帶領社區羣衆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依法行使社區管理權、社區協管權、社區監督權。

第三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表達自己意願的組織。社區居民會議的主要職責是選舉產生、罷免、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審議通過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重大事項和社區居委會自治章程。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民主自治。對社區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第十條 社區居民代表由本社區年滿18週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組成。

社區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選舉產生。駐社區單位的代表由社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人數安排名額,由單位推薦。

社區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社區居民代表出現缺額或代表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由居民小組或駐社區單位補選產生。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社區居民會議,投票選舉和罷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成員。對提交居民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表決。

2、監督權。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對社區居民代表的意見,社區居委會應予以說明、解答和處理。

3、調查權。經社區居民會議授權和委託,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應爲代表進行調查工作提供條件,並自覺接受調查。

4、提出議題權。社區居民代表可單獨或聯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議題。對代表提出的議題,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重大議題可提交社區居民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1、聯繫社區居民,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居民意見,維護社區居民的正當權益。

2、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居民應盡的義務。

3、宣傳、貫徹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團結廣大居民和駐社區單位,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社區居民會議,並認真審議會議議題。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

5、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三章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屬議事機構,成員有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各級領導等方面人員組成,經社區居民會議聘請產生。

2、積極發揮協調和議事作用,幫助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宣傳貫徹社區協調議事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和決議。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參加社區建設。

4、按時參加社區工作會議。

第四章 社區居委會與其它組織的關係

第一節 社區居委會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決定,全體社區成員必須遵照執行。如有違反,社區居委會有權依法或按規章制度處罰。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與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它組織的關係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委會依法處理屬社區自治範圍的事項。社區居委會主動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受本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的領導。黨支部應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動員全體黨員,支持和保障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居民小組的領導,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居民小組應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認真完成社區居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老年協會等羣團組織,依法按照自治章程開展活動。各羣團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各單位和居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多渠道發展本社區經濟,保障各社區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各社區服務機構要服從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按時足額上交有關費用。

第三節 社區居委會與外部組織的關係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對駐本社區的機關、團體、部隊、醫院、企事業單位的工作應給予大力支持,互通情況、密切聯繫、遇事互相協調解決。社區居委會討論本社區重大問題時,必要時可邀請駐社區單位派代表參加。駐社區單位也應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社區居委會工作。

第五章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半年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一次履職情況,徵求居民代表意見。具體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有關事項等,接受社區居民代表的監督。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公佈財務、政務、事務三方面的情況。公開辦事程序和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責,持牌上崗,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3、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爲社區居民提供和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居民監督。

4、年度考評制度。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年度考評。對居民滿意率低於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滿意的社區居委會的成員,及對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職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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