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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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篇1

總 則

村民自治章程(精選15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諧文明

第一條 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文明、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擁軍優屬,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積極參與“文明戶”評比活動。

第二章 村內秩序

第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集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 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衆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爲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後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 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衆鬧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條 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 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 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國小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村內所有土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築物。

第十二條 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賃集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 對集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 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採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後確定。

第十四條 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衛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衛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通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村兩委幹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 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 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通過召開黨員、羣衆、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況、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況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九條 村財務收支情況,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 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 爲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羣衆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責任,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後人等科學文明新觀念,維護羣衆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羣衆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及工作責任: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提供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爲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爲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爲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爲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說明理由。

(三)免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提供節育措施服務,並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提供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繫,爲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羣衆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週歲範圍內的村民爲育齡羣衆。

育齡羣衆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羣衆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爲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接受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符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戶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爲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並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

第二十五條 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雙農獨女戶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可以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戶、雙農獨女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於年滿10週歲獨女領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戶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戶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彙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爲,除按省《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 戶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爲適應戶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羣衆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戶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戶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戶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村民自治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 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黨員、幹部和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章,起模範表率作用。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章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村民自治章程的執行情況。

村民自治章程 篇3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積極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全村幹部、羣衆都應該自覺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形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可以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並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建議或質詢。在徵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羣衆,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接受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該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十二條 凡與村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體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對每個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幹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覈審批。其他幹部報酬根據村集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幹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爲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 本村集體經濟屬本村社員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幹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後應該及時採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並在產後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爲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呈報到有關部門批准,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爲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爲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涉及徵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爲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六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況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於社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爲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覈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爲社區謀發展,爲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衆,熱心爲羣衆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戶籍的居民,也包括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戶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衛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爲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爲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爲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區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爲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爲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爲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村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幹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佈,村民可以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幹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 本村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幹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本村劃分爲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爲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開戶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並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託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可以以資代勞,村委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佈。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八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爲,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並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爲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爲一戶一宅。

2、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佔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註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 (1)凡企業建設徵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覆,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後,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後,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係、企業徵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後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 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徵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 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接受羣衆的監督。

第十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爲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三十三條 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爲,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爲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財務工作接受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並註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並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覈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不符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接受羣衆監督。

第三十八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集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 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接受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爲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村“三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農村村民自治章程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村民自治章程 篇6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實現社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縱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社區是按照“地域相近、資源共享、便於服務、規模適度、羣衆自願”的原則,以農村自然村落爲依託新組建的村民自治單元。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條 社區組建理事會,理事會下設互助組。

第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區的村“兩委”委員兼任),副會長1名,成員1名。社區理事會主要以社區內村“兩委”委員、雙帶能力強的黨員、社會能人、產業大戶、“五老”人員等組成。

第五條 社區理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社區的農村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社區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發揮社區村民的主體作用,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方針,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提出和實施本社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戶代表會和理事會,並執行各項會議所作出的決定、決議;

(五)組建並領導互助組,積極開展爲民服務工作。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六條 每個社區組建監事會。社區監事會由社區內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員、公道正派的黨員爲主,其中黨員應占60%以上。

監事會人員和理事會人員不得交叉任職。

第七條 監事會設會長1名,成員2名。

第八條 社區監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區黨支部的直接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對本社區議事、決定及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其主要職責有:

(一)對理事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三)列席理事會工作會議,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收集社區村民的建議和意見,向理事會通報,並向村黨總支、村委會、社區黨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區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作監督情況工作報告,並監督社區理事會及時進行社區事務、財務公開。

第四章 選舉、工作、獎勵與罷免

第九條 社區理事會、監事會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本村村民委員會主持下,由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思想覺悟高、政治素質好;(2)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3)產業發展好,帶頭致富、帶領羣衆致富能力強;(4)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5)有較豐富的羣衆工作經驗、在羣衆中享有較高威信。

監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文化素養;(3)爲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羣衆中威信高。

第十一條 選舉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選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提名候選人。由社區內的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等參加的社區村民代表會議海選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應占候選人的30%,提名候選人名單應在社區內進行公示。(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提名候選人報社區黨支部審查後,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按20%的差額人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要在社區內進行公示。(3)正式選舉。由社區村民會議或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實到會社區選民或戶長佔應到會村民或戶長半數以上,得票數佔實到人數的過半數)和得票多的原則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再由理事會成員會議、監事會成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各自的會長,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備案後,在本社區公示。

第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會提出議案→監事會初審→徵求民意→監事會審覈→上報審批(經社區黨支部審覈後,報村“兩委”把關)→理事會組織召開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民主表決形成決議→理事會安排抓好具體實施(監事會全程監督)→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由理事會公開實施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評議並對優秀理事給予一定的獎勵,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應當給予支持。

理事會成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述職,監事會根據相關述職情況和平時表現評選優秀理事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述職不合格的理事進行批評、處罰或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應當經過社區村民會議或社區戶代表會議按照“雙過半”原則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須經社區村民會議二分之一到會選民同意,或社區戶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 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爲規則。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並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徵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並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爲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並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2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 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爲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瞭解社區各項事務,並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繫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羣衆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爲居民服務。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 聽取並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範圍,並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諮詢,並要求答覆;

(三)在授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覈,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覈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覈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願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爲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爲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爲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裏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幹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衆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4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正、副組長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並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覈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覈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髮展本村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裏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幹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衆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2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及村民代表2名,組長、村民代表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並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覈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覈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斷髮展本村醫療及養老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標準樣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村民自治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爲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落實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的;帶領羣衆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促進全村精神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建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實際,經全體村民反覆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社會事務。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黨員、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節 村民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有政治權利的全體村民或戶代表組成,是本村最高決策機構。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並負責報告工作。會前應作好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安排,全體村民過半數或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可以開會。

第八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戶代表提議應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分片召開。

第九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收支情況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村經濟年度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審議通過村規民約,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問題;

(四)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及其所屬委員會成員;

(五)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

(六)監督、檢查村委會幹部落實、執行計劃情況;

(七)改變和撤消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條 全體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節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委託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其職權,村民代表會議由每個小組推選2名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隨時召開。

第三節 村委會

第十二條 村委會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的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鎮人民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成員由村民無記名投票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村委會

(一)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決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定期報告工作;

(三)完成鎮人民政府佈置行政的、經濟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村民履行公民義務,制定、監督、檢查村規民約執行情況;

(五)組織村民發展生產、發展經濟,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科技興農,勤勞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完善生態環境;

(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

(八)做好優待撫卹、救災救濟、五保供養、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開展移風易俗活動;

(九)帶領村民經常開展社會主義思想路線教育活動,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切實按《村委組織法》做好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工作。

第十四條 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週末的星期五爲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委會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計劃和遠景規劃,集體領導,分片負責,定期檢查總結,年終實行考覈制度;

(四)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都要公開。主要包括: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幹部工,補貼報酬;財務收支情況;生產、生活、計劃生育、擁軍優屬,調整產業結構等有關村民關心熱點難點的重大問題。公開形式:利用公開欄、發明白卡,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公開。

村委會開展工作情況,受黨支部的領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村委會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主任由村委會成員兼任。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堅決貫徹執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採用各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樹立法制觀念,減少訴訟;

(二)調解民事糾紛,爭取重大民事糾紛不出村;

(三)及時向政府或司法機關彙報工作和反映調解、宣傳情況,並提出意見和要求。

治安保衛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認真學習治安工作的法規和條例,向村民宣傳有關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制觀念;

(二)發動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約,定期檢查,狠抓落實,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政府和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的管理。對失足青年要進行幫助和教育。

(一)認真學習、宣傳、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配合計生部門掌握育齡婦女基數,造冊登記,分類指導,對手術者作好訪視和記錄;

(二)掌握生育動態,發現計劃外懷孕對象,主動上門做好思想工作,勸其採取補救措施;

(三)協助鎮計生辦爲村民辦理 準生證 、 獨生子女證 和抓好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向育齡婦女宣傳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理常識和避孕方法。

第四節 村民小組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最基層羣衆組織,在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我村各項工作任務的落腳點。是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七條 本村劃分爲16個村民組,每個村民組設組長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 村民小組長必須是年滿18週歲以上,辦事公道、遵紀守法,熱心爲村民服務,受羣衆信賴威望較高的村民擔任。

第十九條 村民小組長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二)負責召集小組會議和組織本組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委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村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帶頭科技興農,勤勞致富,搞好寨容組貌;

(四)按村委會的計劃和要求,結合本組實際組織村民積極推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並對各項村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五)協助村委會調解村民之間、家庭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積極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享有公民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建議和意見,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年滿18週歲以上戶口在本村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參加村民會議和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務重大問題;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利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每個村民在本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委會的決定、決議;

(二)按時完成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動作堅決鬥爭;

(四)開展移風易俗,爭創文明村寨 十星級 家庭活動;

(五)實行科技興農,勤勞致富;

(六)村委會興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義務投勞用工。

第六節 村幹部

第二十二條 村幹部是全體村民的公僕,必須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尊重民意、執行決議;

(二)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在各項工作中模仿帶頭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文化知識,組織工作能力較強,威信較高;

(四)大膽改革,勇於開拓,胸懷大志,積極肯幹,不謀私利,廉潔奉公;

(五)組織羣衆,發展經濟,帶頭致富,帶領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會計、出納,實行獨立覈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由村委會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統一負責全村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會計法規,結合本村實際,設置帳簿,健全科目,內容真實,手續完備齊全,隨時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及有關部門審計和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一般開支由村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分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重大開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後,方可開支。

第二十六條 至少每半年向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必要時隨時公佈),並在村務公開欄公開,增加透明度,接受羣衆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續,做到人走財清。

第二節 水、林木、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護現有水資源,嚴禁破壞水資源和水利設施,每個村民都有投勞興修山塘、水庫、溝渠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屬本村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承包者有權維護,享受承包利益。每個村民都有義務植樹造林。嚴禁亂砍濫伐、放火燒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還林,保持生態平衡。

第三十條 加強土地管理,不許亂佔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確須佔用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用。

第三節 大力發展村辦企業

第三十一條 發展集體經濟是不斷強化服務功能,增強村委會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實現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減輕村民負擔的有效途徑。

第三十二條 發展集體經濟,一切從實際出發,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條件和資源,選準突破口,在搞好農業的基礎上,穩步發展,逐步壯大。

第三十三條 在創辦和發展村辦企業中,除搞好多種經營成分和多種經營方式外,積極鼓勵引資、集資。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村辦企業管理,強化領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企業的知名度,達到經濟、社會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會秩序

第一節 社會治安

第三十五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創造一個安定團結的局面,一心一意發展商品經濟。

第三十六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撥弄是非,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三十七條 嚴禁偷盜、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毒品,嚴禁亂砍濫伐國家和他人的林木,侵佔和損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供電、生產等公共設施,嚴禁偷電。

第三十九條 不製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不調戲婦女,遵守社會公德。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嚴禁拐賣婦女、兒童,不準隱匿、譭棄、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條 及時辦理死亡、出生、遷進、遷出戶口手續。

第四十一條 處理原則:

(一)一般民事糾紛不出組,重大民事糾紛不出村。

(二)對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三)對情節嚴重的,除批評、教育、檢討外,酌情罰款。

(四)觸犯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節 村風民俗

第四十二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提倡喜事新辦、喪失儉辦,反對鋪張浪費。嚴禁賭博,反對封建迷信,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條件成熟,成立紅白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建立正常人際關係,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家族主義。

第四十四條 注意家庭、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創造一個整潔、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三節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條 村民認真學習和執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條 結婚一定要達到法定年齡,依法登記,禁止包辦、買賣和乾澀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納妾和非法同居等違法婚姻發生。

第四十七條 管教和保護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強學習,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風氣,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努力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第四節 計劃生育

第四十八條 全體村民要認真執行《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自覺控制人口增長,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嚴禁計劃外生育。

第四十九條 不準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不準在計劃生育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第五十條 違反計劃生育,視其情況給予行政的、經濟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爲保證本章程的實施,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檢查、監督,並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 村第一次村民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及上級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我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體黨員、幹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 在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分工負責制,並建立村級工作規範化管理、設立村務監督小組。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代表會議及職責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服從鄉人民政府的領導,積極完成鄉政府和村黨支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建立健全村級人民調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羣衆性組織,並充分發揮這些職能部門在綜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領導指揮作用。

第七條 組織村民學習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正確使用各種權利及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堅持羣衆路線,不打擊報復,不詢私舞弊,執行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九條 對不遵守制度,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村民,村委會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村黨支部彙報處理意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計劃、有佈置、有落實、有檢查、有記錄、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彙報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置於村民的監督之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羣衆意見,接受羣衆監督,在村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爲加強本村兩個文明建設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必須帶頭執行本章程,熱心爲村民服務,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反映村民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職責:(1)討論制定各項規範化管理辦法。(2)討論決定村政規則,建設各項福利事業、公益事業。(3)聽取審議本村經濟建設規劃和實施情況的報告。(4)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多數意見,對貪污、受賄、作風不民主、羣衆意見大和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有權撤換。(5)聽取和審議財務管理和收支情況彙報。

第三章 社會秩序綜合管理

第十六條 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學雷鋒、學先進、先人後己、先公後私,樹立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八條 加強夜間巡邏,加強值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條 與外出務工人員簽訂遵紀守法合同書。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破壞水利、電力、生產、交通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立即修復,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用電按用電管理規定執行,按時交納電費。臨時用電須經電站批准後方可用電,否則按偷電處理,私自接電者加倍收款,後果自負。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擾亂村幹部正常工作的人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聽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損害他人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監護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敢於同壞人壞事做鬥爭,維護集體利益的人和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保持道路整潔、暢通,禁止在道路邊堆放雜物,臨時堆放不能影響交通。

第二十六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

第二十七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樹立良好社會風氣,做到人人敬老、愛老,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爲。

第二十八條 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勤儉持家,反對鋪張浪費,提倡“四有”新人,反對低級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積極開展爭創“文明戶”活動。

第二十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互尊互愛,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歷史現狀,不得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不準打架鬥毆,無理取鬧,因糾紛打架傷人要包賠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嚴重者報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處理婚姻問題,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愛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條 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力平等。

第三十三條 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義務,不遺棄嬰兒,不虐待殘兒和繼子女養子女。

第三十四條 禁止非法同居,不聽勸阻者,按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揚尊老愛幼的光榮傳統,認真履行贍養協議條款,贍養老人不附加任何條件,不準以任何理由刁難老人。

第三十六條 凡不贍養老人經教育不改者,由村委會責令其子女盡贍養義務,性質惡劣的交上級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應徵條件的青年,必須遵守兵役法,響應黨的號召,積極報名應徵,履行應盡義務。對不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兵、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積極爲部隊軍烈屬及優撫對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條 每個村民不準有損害軍政、軍民關係的行爲,否則嚴加處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規定

第四十條 全村所有土地均屬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規劃使用。

第四十一條 按鄉政府的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經批准私自搞建築者,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五章 經濟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務、村務公開監督制度,村幹部是否照章辦理,對財務開支、收入、幹部工資、開辦的公共公益事業的籌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張榜公佈,真正做到五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經營決策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公開”定期向村民代表會報告財務收支。

第四十三條 明確由村主任負責財務,500元以下財務負責人審批。超過限額的由領導班子集體決定,重大開支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管理,必須做到計劃安排,分別覈算,先提後用,專款專用。要做到以下幾條:

1、發展基金用於擴大再生產;

2、福利基金用於村民福利事業;

3、生產儲備用於軍烈家屬的補貼及村民的公共事業;

4、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村文化教育事業,培訓費等。

第六章 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盜伐林木,需要採伐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上級主管部批准後,併發給採伐證方可採伐。

第四十六條 如發現盜伐、損壞樹木者,按盜伐量3-5倍賠償,並令其補栽3-5倍的樹苗。損壞幼樹的每株按10元賠償。

第四十七條 因火造成燒燬樹木的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按燒燬樹木的3-5倍補栽。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災由監護人負責並按以上條款處理。

第七章 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必須報名入學,並不得中途退學。

第八章 評選先進

第五十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條件:

1、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家鄉。

3、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自覺抵制六害,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敢於和壞人壞事做鬥爭。

4、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鄉鄰團結,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門邪道。

5、努力學習文化,掌握科學技術,勤勞致富。

第五十一條 評選雙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辦法:

1、由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聯合評選,報村委會審覈,上報到鄉綜治辦批准。

2、評比時間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條 建立檔案,把每年的評選結果記入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黨支部、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相牴觸,當事人可向司法部門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農村依法實行村民自治,保證各項村務工作正常運轉、促進農村三大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村委會是負責對本村的村務依法進行管理、組織和實施的機構,包括政治、經濟、科教、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和其它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村委會實施管理村務和活動必須在上級黨委、村黨總支部的領導下開工作,並接受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四條、本村委會現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1名;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劃生育、社會事務、經濟管理、規劃建設和農業生產七個工作委員會,11個村民小組,依法選舉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機構;

第五條、本章程是村委會組織實施村務管理的工作規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本村幹部,村民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實施;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村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開會時可以由18週歲以上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一名代表參加;

第七條、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原則下,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

二、聽取並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三、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四、審議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項

第八條、爲方便召集村民開會討論決定村中事務,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村委會成員和黨支委組成;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通過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各項管理制度

二、聽取、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收益分配報告,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情況報告

三、討論決定村集體重大生產性投資項目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四、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五、討論決定有關人事安排

六、評議村委會工作

七、審議決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討論的事項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議,議案和意見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2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負責召集主持。主席團或“兩委會”認爲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閉幕期間,一般日常事務由主席團研究決定處理;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議以村民小組爲單位提出,村委會負責答覆意見;

第十二條、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設會議專用記錄本,參加會議代表簽名,並由村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必須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應當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十四條、建立村民代表聯繫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組長負責本村小組代表會議精神;實事求是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向村委會反映村民解釋;代表村民意願,決定村中事務;

第三章 幹部管理

第十五條、本村幹部管理的對象爲“兩委會”成員、經聯社幹部、村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村幹部要堅持學習培訓,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實行勤政、廉政作風,做村民公僕。建立村幹部會議制度,開展學習、交流活動和工作彙報,研究決定村務工作;

第十七條、村幹部實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資報酬按區委、區政府和鎮委、鎮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十條、村民代表每年應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活動,作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

第四章村民小組管理

第十九條、以便於管理爲原則,本村設11個村民小組,設小組長11名,由村民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是村委會下屬基層管理組織,接受村委會的領導;

第二十條、村民小組長負責對涉及村民村務各項工作的管理、組織和教育,完成好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村民小組長(不脫產)報酬實行固定補貼和誤工補助辦法,經費在村經聯社財務開支,補貼數額由村“兩委會”審定;

第五章 集體經濟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村設立經濟聯合社,集體經濟包括集體企業,漁池以及第三產業等經濟實體收入和集體資金,屬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會管理,村經濟聯合社爲村委會經濟實體法人單位,經聯社應依法加強村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村實行財務管理覈算單位,實行集體資產積累,村民收益分配製度,財務應如實、準確、及時反映村經濟活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村財務工作應接受區、鎮農經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建立村財務年度審計制度。村委會換屆和村主任離任前,應對村財務進行一次審計,並向村民代表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村財會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要敢於堅持原則,有一定的業務能力,會計人員要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財務實行監督、檢查,每有3日定期檢查,對違反財務規定的開支,有權要求村委會糾正和處理;

第六章 社會事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每年撥出專款用於國小、幼兒園的教育投入,實行獎教獎學金制度,對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和考取大、中專院校,重點中學的學生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發展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其所需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中籌集,具體辦法由村“兩委會”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加強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實做好村環境衛生工作和村民衛生保健工作,發展農村衛生事業;

第三十條、本村村民成立社團,必須向村委會申請,說明宗旨、人員、機構,按社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堅決取締各種非法社團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外地社團到村進行活動必須向村委會報告,否則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村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協會必須服從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管理,協助村委會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三十二條、搞好村“五保戶”的統籌供養,開展扶貧濟困活動。做好優撫對象的工作,積極完成徵兵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牴觸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根據本章程規定製訂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 委 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爲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擁軍優屬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建議本村儘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範。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佔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責任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衆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內容:村、組財務收支情況;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況;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況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責任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羣衆,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 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爲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積極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建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況,協助開展對村集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 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況,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 “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通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八章 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用獵槍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集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文明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 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村民自治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羣衆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衆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覈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爲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覈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爲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爲宗旨,爲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爲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爲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爲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爲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爲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爲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裏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衆,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衆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爲行使。

第九條 爲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爲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爲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爲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幹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衆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2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及村民代表2名,組長、村民代表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並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並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覈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覈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幹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爲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爲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衆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衆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爲,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國小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斷髮展本村醫療及養老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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