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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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範文 篇1

答辯人:林業局 地址:區x街號

行政答辯狀範文(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 務:局 長

被答辯人:_____,男,漢族,現年60歲,國小文化,農民。 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男,漢族,現年27歲,國中文化,農民。 住址:__________

關於被答辯人_____、_____不服答辯人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第056號《甘肅省林業行政決定書》提起的行政複議請求,做如下答辯:

一、違法事實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員接到羣衆舉報,稱____鎮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運木材到蘭州出售,車號爲甘G-_________號,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處,隨後我局派稽查人員到張肅公路巡查。於當日下午在新墩鎮高速公路路口將該車輛查獲,經調查,_____、_____在未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情況下,僱用甘G-14738號汽車拉運原木(白楊木)20.9m³(其中_____18.365m³,_____ 2.535m³)運往蘭州出售。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運輸合同、木材檢尺清單,貨到蘭州的聯繫方式,證明當事人從事木材運輸活動的情況。

2、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從事違法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事實。

3、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實物和運輸工具。

二、被答辯人主張不明確,應駁回複議請求。

三、答辯人作出的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56號、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合法。

1、主體合法

根據行政職權法定原則,法律授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涉嫌林業行政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權。

2、程序合法

本案辦理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等程序法規定的原則,程序合法。

3、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收集證據,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答辯人對無證運輸木材的行爲供認不違。

4、適用法律得當。

被答辯人的行爲違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一款規定,沒收被答辯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規定,使用法律條款適當。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對被答辯人作出的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56號、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合法的。

四、答辯人主張

請求複議機關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複議請求,維持答辯人的具體行政行爲。

此致

_____人民政府

答辯人: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答辯狀副本二份;

2、客體證據、事實證據、程序證據、法律法規證據等合計32份,詳見《證據目錄單》。

行政答辯狀範文 篇2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裏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裏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爲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爲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羣衆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纔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3〕128號信訪卡)。

x3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3〕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3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3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3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3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纔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行政答辯狀範文 篇3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的委託,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於李××在私房建築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於19××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准,就於19××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年×月×日李××的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後,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並請求儘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否則後果 自負”。19××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係搞得不好,並告訴他先把鄰里關係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後,才能批准 .以後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蓋南樓的申請。後李於19××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築許可證》批准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准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後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准手續, 純屬違章建築。其行爲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的建築面積爲44.64m2×2,但其實際建築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於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爲。

3.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樓房高度爲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後,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戶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釐米爲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築立面。李××的申請圖紙爲東樓,正立面爲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並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衚衕、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築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築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於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於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由於李××的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爲。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築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築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範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範圍就是違章。爲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築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築,李對此表示同意。並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後,找李指出其建 築是錯誤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准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釐米,我們不能說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後於×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後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釐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築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於李××的違章行爲,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爲。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託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根據市建(19××)×號文,即《×××市私房建 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准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爲違章行爲之規定,確認李××的私房建築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於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築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說: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訴狀後,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並不是因爲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爲《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說:“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戶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築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麼多時間看着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並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麼能說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築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說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託人說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徵性地罰點款。請看省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同志退休後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麼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說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爲什麼在《起訴狀》中,李 ××又說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隻能說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說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並強制執行。

二、對李××的違章行爲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於李××違章,批准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後,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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