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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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1

審判長、審判員:

意見書

在今天公開審理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纔的法庭調查中,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和發問,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分別就自己參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舉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物證。以上證據均當庭經被告人進行質證,已充分地證明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下面,公訴人就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犯罪的根源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爲了非法謀取他人財物,相互勾結在一起,事先預謀,分工明確。馬xx、鄭xx夥同範xx、王xx於xxxx年4月17日,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實施製造虛假交通事故,詐騙他人財務,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上,該犯罪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爲的最主要特徵就在於被危害的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行爲人在侵害開始時就沒有明確具體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或者是行爲人的初衷是要針對具體的人和物進行侵害,但由於行爲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在危害特定對象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中,四被告人雖然是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爲侵害對象,但在實施犯罪行爲的過程中,由於案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車輛多、車速快,這種製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行爲可能隨時危及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車輛,使其發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的難以預測的嚴重後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觀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爲人對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危險後果具有“明知”的認識。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製造虛假交通事故,肯定對造成所選定車輛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事先有明確認識,屬於直接故意;同時,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水平,被告人也應該能夠明確地認識到在高速公路上的這種行爲,極其容易造成對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但卻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四、該犯罪行爲具有高度危險性

衆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當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爲,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刑法》已經列舉出來的其他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同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受損,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可以認定爲“其他危險方法”。

五、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四人於xxxx年4月17日相互勾結,共同作案,除了四個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僥倖心理外,還與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規矩做人,自私、狹隘的本性是分不開的。常言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四個被告人,你們想得到財物,不通過正常渠道如勞動、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過製造虛假交通事故來詐取他人財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你們是於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要更嚴重。

我國《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應當依法判處其相應的刑罰。我們認爲,爲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公民的人身權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於被告人馬xx、鄭xx、範xx、王xx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馬xx、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範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四位被告認罪態度較好,故建議判處被告馬xx、鄭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範xx、王xx兩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也符合廣大人民羣衆的強烈要求。

以上意見,建議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信訪)意見書2

XXX(信訪人):

你於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XX(信訪人反映

問題概述)。我單位進行了認真的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答覆如下:

1、關於你反映XXXXXXXXX問題

經查:由於你村口糧田位於市化肥廠周邊,地下水源污染比較嚴重,無水澆地。根據村民的要求,於xxxx年8月12日,村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研究,並一致通過村委將口糧田反包,由村委統一管理,統一承包,增加的收入,按人口進行分配,該協議自xxxx年9月1日開始實施。

2、關於你反映XXXXXXXXXXX問題

經查:你村xxxx年第九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後,村按程序選舉產生了新的村民代表,並選舉產生了理財小組。由於上屆理財小組拒不上交理財公章,爲便於開展工作,新一屆村委會又製作了一枚理財公章,並張榜公示,原理財公章作廢。

綜上調查,處理意見如下:

1、XXX村人均地之外的土地僅有邊角零星地35畝,棗樹溝地54畝(27條),近幾年新增人口70人。考慮到棗樹溝地因防洪需要,在經過3次黨員和羣衆代表會及走訪情況看,黨員羣衆意見分歧比較大,沒有形成統一意見,不便作爲人口地分配。

2、責成管區儘快落實村級班子,待班子健全後抓緊研究所剩35畝邊角零星地的人均分配問題。

如不服本處理意見,信訪人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平度市政府(地點設在信訪局)書面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申請複查,本處理意見書即爲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信訪人簽字(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上訪人拒籤:

證明人:XXX XXX )

經手人: 聯繫電話:

包案領導:(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意見書3

致: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xx市博友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指派裴xx、王xx二人作爲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宜予以批准逮捕進行如下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供您參考:

我們認爲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不宜予以逮捕,理由如下:

一、雖然xx區交通隊認定商某在本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但是從事故認定書反映,他並不存在更多的過錯,他即沒有醉酒、沒有逆行、沒有闖紅燈、又沒有超載(是空車)、沒有超速、沒有違規停車、沒有違規會車、沒有違規超車、沒有佔用人行道。

二、對商某不予批准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這裏的社會危險性不是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而是犯罪嫌疑人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再次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本案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被公安機關掌握,如果商某有罪,其隱匿證據、逃避追訴已無可能,對其實施取保候審不會妨礙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本案。

此外,交通肇事罪本身屬於過失犯罪, 商某並無主觀惡意,且從事故發生一直都積極配合交通隊及公安機關的處理,主動投案,存在自首情節。

事發後商某及實際車輛所有人住在xx,通過xx交通隊辦案民警、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案件承辦法官、代理律師積極主動尋求解決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商某及車輛所有人有按照法定標準45餘萬元賠償死者的能力和意願。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能夠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監督其遵守法律規定,擔保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絕不從事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爲,保證隨傳隨到。

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並非唯一的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由於被害人家屬的賠償要求明顯違背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應該不影響綜合考慮其他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1、事發後, 嫌疑人在第一時間爲死者支付了全部搶救費用3萬元,並在交通隊辦案民警的主持下,再三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2、被害人家屬已於xxx2年3月29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85萬餘元,其中死亡賠償金要求按照xx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付658060元,精神損失費要求10萬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屬的起訴狀後,我方積極與朝陽法院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溝通,將開庭審理時間從5月中旬提前至4月20日,爲雙方溝通順暢、達成和解積極創造條件。

3、由於被害人本身爲農業戶口,是山東農村人,且其生前居住在xx區馬駒橋鎮的農村,按法律規定其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適用xx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爲294720元。

4、由於被害人家屬仍然堅持其訴訟請求的85萬元賠償金額,在庭審程序結束後,我方又與保險公司協調,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平度支公司的代理人還特意請示了上級保險公司的領導,上級保險公司經過審覈被害人家屬提供的證據材料,4月23日作出了無法按照xx市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的結論。

5、朝陽法院的案件承辦法官也在開庭前後給死者家屬講解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做了大量的工作都無濟於事。

由此可見,爲最大限度滿足被害人家屬的要求,與家屬達成調解諒解協議,我方已經窮盡全部途徑,然而被害人家屬仍無法接受我方的賠償數額,雙方因死亡賠償金一項就相差 363340元【658060(按城鎮居民標準)-294720(按農民標準)=363340元),我方亦感無奈。被害人家屬的要求明顯違背法律的規定纔是雙方未能達成調解賠償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害人家屬在xx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未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方式,就是基於民事與刑事案件的獨立性。民事賠償是否能達成協議不取決於尚鵬飛一方尋求積極和解的主觀意願,也需要對方的冷靜思考與合理要求。因此,本案中雙方暫時未能達成賠償協議不應該影響商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事實。我們認爲,他的情況基本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對其實施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故懇請辦案機關不予批准對他實施逮捕措施爲盼!

附:

1、被害人家屬在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書複印件;

2、被害人的戶籍信息複印件。

3、擬提供保證人的身份證掃描打印件。

律師:裴xx 王xx

xx市博友律師事務所

xxx2年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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