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職務犯罪情況分析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2W

近兩年來職務犯罪情況分析

近兩年來職務犯罪情況分析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飛速發展。但由於社會轉型、體制轉軌,有很多不完善之處,給一些腐敗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權力腐敗漸呈蔓延之勢。由於權力腐敗主體所處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社會影響,其負效應遠遠超出腐敗本身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害。如何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已成爲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無法迴避的課題。本文試從2002-2003年我院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就腐敗的特點、成因及對策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數字分析

1、案件數量及比例。2002-2003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件45人。其中,共同犯罪4件,大要案34件。在這41起案件中,貪污案件16起,佔立案總數的39%;賄賂案件11起,佔立案總數的27%;挪用公款案件9起,佔立案總數的22%;瀆職侵權案件5起,佔立案總數的12%。

2、犯罪嫌疑人素質。從45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來看,國小文化的有1人,佔總人數的2%;國中文化的有9人,佔總人數的20%;高中文化的有15人,佔總人數的33%;大專以上文化的有20人,佔總人數的44%,高學歷在此類犯罪中表現得尤爲突出。從犯罪時的年齡分析,主要集中在30-50歲,有32人,佔總人數的71%。其次是50歲以上的有7人,佔總人數的16%;20-30歲的有6人,佔總人數的13%。

3、犯罪嫌疑人身份。45名犯罪嫌疑人中,從行業發案規律來看,在國有企業工作的有29人,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有9人,在事業單位工作的有2人,金融部門工作人員、個體私營者分別是3人和2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涉嫌犯罪呈高發態勢,佔到總人數的64%。

4、涉嫌犯罪數額。涉嫌貪污罪的貪污數額最高的達180多萬元,最低的達2.35萬元;涉嫌受賄罪的個人受賄數額最高的達80餘萬元,最低的達1.56萬元;1起涉嫌單位受賄罪的單位受賄數額達204萬元;2件涉嫌行賄罪的行賄數額分別是8.5萬元和5.1萬元;挪用公款數額最高的達15萬,最低的10萬;涉嫌瀆職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最高數額達80餘萬元。

二、特點分析

1、低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佔相當比例。2002-2003年,共查辦各類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41件45人,犯罪嫌疑人在35歲以下的就有20件20人,佔立案總人數的44%,犯罪年齡明顯呈年輕化的趨勢,其中首次作案的最低年齡爲23歲。幹部犯罪的年齡呈下降趨勢。

2、金融系統職務犯罪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額大,攜款潛逃情況突出。2002-2003年,共立查金融系統貪污案件2件,全部是大案,涉案金額均超過百萬元,3名犯罪嫌疑人也都攜款潛逃,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如建設銀行商城分理處副主任藺某涉嫌貪污公款180萬元潛逃案,建設銀行辦事員袁某、傅某合夥貪污103餘萬元潛逃案。

3、立案數呈平穩態勢,大要案增幅較大。2002-2003年,平均每年的立案數維持在20件左右,但大要案比例卻大幅“上漲”。2003年立查職務犯罪案件20件,大要案就達19件,佔立案總數的95%,比2002年升了20個百分點,貪污公款幾十萬元、幾百萬元,挪用公款幾十萬元的案件已不少見。例如海化開發區地稅分局局長於建軍涉嫌貪污受賄104萬元案。

4、國有企業的“一把手”或部門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業務人員犯罪現象相當嚴重。45名犯罪嫌疑人中,屬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就有29人,佔立案總人數的64%,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等部門,犯罪嫌疑人的職務也比較集中,原爲經理、廠長等“一把手”及部門負責人的有17人,原爲會計人員的有5人,原爲業務員的有7人,這些單位和崗位都是所謂的“危險地帶”。

5、行政執法人員犯罪屢屢發生。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大,然而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粗暴執法現象經常發生,濫用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問題也日漸突出。2002-2003年,共立查行政執法人員犯罪案件6件8人,佔立案數的14.6%,其中政府工作人員4名,稅務人員1名,其他機關人員3名。

6、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單獨犯罪較多。通過分析45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出,多數犯罪持續的時間在1年以上,最長的達到8年;貪污、挪用和受賄也是多數多次進行,達10起20多起;最快的一人在2天的時間裏連續作案15起,貪污180餘萬元人民幣。45人中,單獨犯罪的34人,佔76%,多於結夥犯罪的人數。一人即可完成數額巨大的犯罪活動,隱蔽性較大,難以被發現,證據易於銷燬,因而成爲一種更多采用的方式。這種情況同時也說明了對個人權力監督不力導致犯罪的猖獗。

7、犯罪手段既複雜又簡單,有典型性。從所採取的犯罪手段來看,可以說既複雜又簡單。複雜是指在作案之初,他們就用種種手段掩飾罪行,包括作假帳、開具假髮票、借條等,以便在案發時爲自己尋找藉口,同時也爲偵查設置了障礙。簡單是指他們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貪污罪行爲人主要是採取虛報冒領、銷燬收據、收款不入帳等手段,受賄罪行爲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權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挪用公款罪行爲人則多爲收入暫不記賬給個人使用或者以投資名義挪用。如市石油公司營業員袁某,在石油公司潤滑油分公司當營業員期間,多次採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貪污11萬元據爲己有。

三、原因分析

1、社會大環境中的“腐敗污染”,是產生犯罪的外在誘因

90年代以來,隨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逐步深入,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新舊體制的轉換、道德意識的危機等因素,使國家工作人員在生存方式的選擇、個體觀念的演變等方面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靈考驗,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在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以手中的權利作籌碼,墜入了職務犯罪的泥潭,中國的腐敗狀況日益嚴重。據統計,1993年到1996年3月這三年多一點的時間裏,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地廳級以上幹部1600餘人,是1986-1989年這4年的13倍。2003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22986人,相當於過去20年美國根據反腐敗法判罪人數總和的1.5倍。從1995年揭露王寶森、陳希同案後,胡長清、成克傑、程維高、李真等一個個高級幹部因貪污受賄被查處,泰安胡建學案件、廈門海關案、瀋陽慕馬案件等一個個特大腐敗窩案被曝光。多年、多項社會調查的結果表明,人們最痛恨、最厭惡、最關注的社會現象都是腐敗。今年兩會期間,新華網與《經濟參考報》聯合推出的“你最關注的熱點問題”投票調查結果顯示,“反腐敗”以84%的得票率位居普通民衆最關心的熱點問題的第一位;人民網舉辦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您最關注什麼”網上調查中,截至3月1日下午,“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也以31600票遙遙領先。身處這樣的一個時代,怎麼能夠避免腐敗的污染呢?

可以說,上述腐敗分子給人們樹立了“腐敗的領導人榜樣”。研究表明,如果高層政治領導人不能做出表率,而是直接參與腐敗行爲,或者容忍其親屬的腐敗行爲,則公共管理部門的官員也很難保持廉潔。犯罪行爲如同學習讀寫和繪畫等其他行爲一樣,也是學來的。由於犯罪模式的聯繫,潛在的犯罪者通過社會的及心理的交往過程,學習到了適合於錯誤行爲的定義。如果這類定義在頻率、強度、持續性方面超過了一定限度,就容易引起犯罪。

2、行爲人價值觀念的錯位,是產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當前,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由於利益格局的調整,市場經濟中的種種誘惑突如其來,赤裸裸地出現在人們面前,貧富懸殊、分配不公開始出現,這對清貧的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關鍵職位掌握實權的工作人員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考驗,這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舉手就能撈來能夠滿足各種物慾的金錢。再加上有些單位往往強調抓經濟,而忽視了思想政治工作,對工作人員偏於使用,疏於教育,導致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放鬆主觀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價值體現在對人民的貢獻上,丟掉了爲人民服務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權時多撈一點錢物,“人生如夢”、“不撈白不撈”、“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資產階級實用主義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錢至上”、“等價交換”在某些部門中盛行,被一些人奉爲公務活動的行爲法則,從而使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敗的思想基礎。還有一種心理,就是認爲行賄和受賄雙方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你給我錢,我給你辦事,互利互惠,爲了雙方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行賄方不會出賣我。其實他們沒有做過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賄、受賄雙方的心理基礎是不一樣的,雙方之間的關係完全受利益支配,毫無情義可言。

3、經濟轉型時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大多數學者認爲,中國的腐敗問題“已屬於制度性缺陷腐敗,即現行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嚴重缺陷和各類管理制度的種種漏洞不斷製造和滋生各種腐敗,並使腐敗日益盛行”,制度方面的原因成爲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導致職務犯罪的制度因素主要是: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現在: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風,民主推選少,領導任命多,公開競爭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質差、政治素質低、法律意識淡漠的人混進了國家工作人員隊伍,混到了領導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環節上存在漏洞;三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嚴格,會計審覈馬馬虎虎,年度審計走過場。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職務犯罪機會,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機會就越多。而犯罪機會是實施犯罪行爲的必要條件,而且“腐敗機會的多寡,直接影響着公職人員腐敗動機的強弱”。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爲犯罪提供了機會,一方面誘發了人的犯罪動機。

2、監督制約制度不得力。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有效途徑。目前的監督制度存在着監督種類不少,實際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監督、紀委監察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都存在監督不到位的現象。另一方面,監督機關或個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財、物受制約於部分被監督者,監督權難以全面實施。

3、懲罰制度不嚴密。多數學者認爲,一國現行的懲罰機制和結構是決定該國腐敗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則增加懲罰將會降低腐敗行爲。而我國“腐敗黑數”居高不下的事實,表明對腐敗懲罰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問題。最主要的,是法網不嚴密,人情案、關係案太多,犯了罪並不意味着必然被懲罰,被懲罰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處罰。2002年-2003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對自偵案件的有罪判決26件32人,其中判處緩刑的26人,免予刑事處罰的6人。法院往往不考慮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處緩刑。“緩刑和免予刑事處分”是誘發進一步腐敗的重大因素。

四、對策分析

要想根治腐敗,必須不斷完善權力監督機制,綜合運用經濟的、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標本兼治。

首先,要根治腐敗,必須先清除思想上的錯誤認識,加強黨員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斷強化行政倫理建設。

要在思想上築起防止腐敗的現象,永遠樹立人民公僕的形象,教育必須成爲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就是要加強領導幹部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把領導幹部的思想道德建設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從根源上遏制腐敗的滋生。江澤民同志提出要抓法治,也要抓德治,既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又是長遠的治本之策。

同時要不斷強化行政倫理建設,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強化公職人員的廉政、勤政意識,塑造一批道德楷模,發揮榜樣的影響和輻射作用,形成全社會廉潔的風氣。要弘揚優良的德政傳統,喚醒權力主體的自律意識,培育廉潔自律的政治氛圍;弘揚儒家“民貴君輕”、“民爲邦本”的爲民富民的民本意識,繼承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艱苦樸素等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人民公僕”意識,淡化權欲,誠心爲民。

其次,通過完善各項制度和制度創新,強化制度監督,健全重要權力制度監督網絡,防止權力運行中的隨意化和私有化,這是遏制當前腐敗的有效途徑。

腐敗機會是產生腐敗行爲的三個必要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在腐敗動機產生之後,腐敗行爲就進入了臨界狀態。腐敗行爲能否順利完成,主要取決於腐敗機會的多寡。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敗機會。要消除腐敗機會,最重要的是發現腐敗機會。就目前狀況而言,腐敗機會主要存在於各項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敗機會,就落實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創新上。要通過實行懲罰腐敗制度、職業資格的限制和剝奪制度、財產申報制度、與薪金制度相結合的公積金制度、官員引咎辭職等制度,建立嚴密的監控權力網絡,對腐敗分子形成不敢貪的巨大壓力。當前主要應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與市場經濟公開準則相適應的辦事公開機制。對掌管人財物的政府部門、實權部門以及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管理機構,其運作應切實提高透明度,全面實行政務、廠務、村務公開,尤其是對大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公用專項業務,如工程建設、醫藥採購等方面,應實行公開招投標,堅決杜絕暗箱操作。(2)建立與市場經濟平等準則相適應的權力制衡機制。要限制一些權力參與市場運作,嚴格禁止黨政軍機關辦企業,當前,要防止這些企業的假脫鉤或明脫實未脫,利益依然存在的問題。同時還要大力預防“官企”回潮。(3)建立與市場經濟高效準則相適應的經濟監管機制。在反腐敗鬥爭之中,利用經濟監管這種有效形式,可以切實促進反腐敗向縱深發展。如“收支兩條線”規定,嚴格收費制度,做到處罰和收費相分離,嚴格取締“小金庫”。此外還要加強審計工作,通過審計監督經濟活動。

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關鍵還是要加強監督,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領導幹部要強化監督意識,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制度,完善幹部任用把關制度,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切實強化內部的監督管理。要建立暢通的外部監督機制,加強人大、政協監督,廣開羣衆監督渠道,建立一套依靠廣大人民羣衆力量的外部監督機制。特別要注意對特殊羣體的監督,把各級領導幹部、國家公務人員、特殊的權力部門作爲重點,把監督滲透在日常管理之中,涵蓋在學習、工作、生活、消費、社交等各方面,延伸到家庭、親屬之中,做到超前監督,事前監督,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最大限度地遏制濫用權力的現象,這樣纔能有效地消除腐敗現象。

再次,運用經濟手段,借鑑西方的“以俸養廉”,提供“不願腐敗”的經濟條件。

歷史與現實表明,許多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出現嚴重的政府腐敗,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因爲收入太低,無法維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從表面上看,低工資政策好像縮短了政府官員與人民之間的距離,達到了反對特權和實現公正的目的。其實,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長了特權思想和各種不公正行爲。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政府官員濫用特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行爲正好成爲低工資的一種合理而不合法的補充。而反腐敗比較成功的一些國家,如瑞典、新加坡都通過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讓他們得到比私人部門稍高的收入,維持了較低的腐敗程度。這樣做一方面可以促使優秀人才流進政府機構;另一方面,較高的工資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務員能夠靠其正當收入來維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體面生活,使他們較少有生活上的壓迫感和危機感,從而能盡忠職守,較能抵制一些物質利誘。所以說,通過法律和規範把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後的優厚待遇規範化、制度化,這是公務員廉潔奉公的思想作風得以培植和強化的物質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國家公職人員給以較高的工資收入是符合市場經濟的分配公正原則的。國家公職人員較高的社會角色地位與較高的薪金收入之間的一致性有助於在這一階層中形成“社會公正”的判斷,纔有可能對自己承擔角色的道德、義務、責任和規範產生認同,而認同是他們對自我行爲進行約束的前提。

所以,在一個存在分化的市場經濟社會裏,沒有高薪是難以養廉的。但高薪只有與嚴格、完善的法制相結合才能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行爲產生真正有效的影響。國家一方面給公職人員較穩定、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較高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國家又通過有效的法律監督其行爲和財產收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以俸養廉,提供“不願腐敗”的經濟條件。

最後,遏制腐敗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武器。

正如鄧小平同志在談到廉政建設時所說:“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當前,加強廉政法制化建設,關鍵是要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因此,保持嚴密的法網,消除“免受懲罰”的不正常現象,是清除腐敗機會的有力保障。應儘快將某些黨紀政紀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爲法律,比如通過立法將《廉政準則》上升爲《廉政法》。我國近幾年在黨政機關幹部中也實行了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應當在繼續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家庭財產申報法》。要制定以“反腐敗法”爲主體的各項單行法規,比如應儘快制定《反腐敗法》、《監督法》、《舉報法》等,以便把廉政建設以及監督機關的職能、權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視制定有關事後懲戒性的法規外,更要加強事前預防性法規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嚴格的廉政法律法規體系。

同時,要強化反腐敗方面的執法檢查和監督,嚴格執法。一方面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嚴格執行法律。這就要求我們破除“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的傳統認識,堅持教育懲處並重,把懲處腐敗分子作爲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從嚴治“長”的重要措施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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