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警告處分決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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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1

頭村黨支部: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通用5篇)

張,男,漢族,xx市xx區南城街道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國小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在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佔地面積1157.1平米,建築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佔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築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並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爲,張身爲黨員、村幹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佔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於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2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主要事實: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處理意見: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11月23日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3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爲,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爲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20xx年8月10日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4

院內各單位:

劉,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爲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6月20日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5

,男,漢族,X年出生,X年X月X日進入公司,現爲保安部員工。該員工加入公司半年有餘,多次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會議及學習培訓,仍然不認同公司理念。日常工作中對任務分配有諸多抱怨,牢騷滿腹,囂張跋扈;在公司團隊間設置部門牆,相互攀比,影射公司制度及決策,破壞團結;煽動同事怠工,擾亂工作秩序。經公司領導多次面談規勸,仍屢教不改。X年X月XX日保安部周例會期間,員工無視會議紀律,頂撞領導,無理取鬧,經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仍無收斂,擾亂公司正常會議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爲嚴打歪風邪氣,經公司研究決定:從20xx年2月22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望公司各部門員工引以爲戒,文明工作風氣,團結同事,加強團隊建設,樹立物業公司良好的正面形象。

此決定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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