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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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原審第三人):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10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組長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組長

因被答辯人XX村(以下簡稱:)頒發給答辯人土相村《林權證》的行政撤銷權一案,現答辯人依本案事實,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案爭議的“”、“”、“”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辯人調低村主張該三塊林地自古以來是其村經營管理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依據。

(1)“”、“”、“”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並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確權。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給答辯人土相村頒發《XX市山權林權證》(見證據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實“園(現稱)”、“後坡園(現稱)”、“落坎坑(現稱)”等林地林木的權屬,是對答辯人土相村擁有該三塊土地林地林權的確權。x4年XX市試驗區根據x2年省政府關於《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髮工作方案》的規定,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原則,爲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爲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經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換髮新的《林權證》。故於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給本案答辯人土相村“”、“”、“”等林地林權換髮東林證字(x4)第01234號《林權證》(見證據2),是對答辯人土相村這三塊林地的再次確權。且該三塊林地坐落位置都與答辯人土相村脣齒相依、緊密相連(見證據6),土相村一直佔有、使用、收益,從未荒廢。並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局等證人的證言(見證據7至證據14)均證實該三塊林地屬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從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被答辯人沒有一張證據證實“”、“”、“”三塊林地是其佔有、使用、收益的事實情況,更談不上自古以來一直是被答辯人經營管理,被答辯人經營什麼、管理什麼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被答辯人無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經確認過這三塊地是其使用的權源證據及相關證據。例如:(1)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2)土地改革時期,《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範圍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等相關證據。

被答辯人出示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證明材料均不能證實“”、“”、“”三塊林地歷史以來是被答辯人使用,因爲這些村民小組和相關證人所作出的證明材料沒有相關證據印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另外,這XX村民小組與被答辯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組和被答辯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組及相關的證人與答辯人土相村有矛盾衝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第2款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定案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以作出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因此,這些證據不能作爲本案的定案證據。

二、被答辯人調低村主張“幾十年來,“”、“”、“”三塊林地的權屬問題在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土相村之間一直存在爭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從解放後至x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莊對答辯人土相村所有的“”、“”、“”三塊林地提出爭議。

(1)解放後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改革開放,答辯人土相村一直佔有使用這三塊地沒有任何村莊對此提出過爭議。

(2)從改革開放之後倒1982年,答辯人土相村申請湛江市人民政府覈准頒發山權林權證,也沒有任何村莊提出爭議。

(3)從1982年答辯人土相村領取《山權林權證》至x4答辯人土相村申請政府換髮《林權證》也沒有任何存在提出過任何爭議。就是在去年即x7年5月被答辯人才莫名奇妙地對答辯人歷史佔有使用的“”、“”、“”三塊林地提出爭議。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稱,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鎮政府提出異議,但經XX鎮黨政辦公室查證,沒有記載及備案。可見,從解放後答辯人土相村佔有使用“”、“”、“”三塊林地至x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莊提出爭議。

2、如果說幾十年來,“(舊稱園)”、“(舊稱X園)”、“(舊稱落坎坑)”三塊林地權屬問題在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爭議,那麼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絕對不會給答辯人頒發《山權林權證》,政府在x4年也不會給答辯人換髮《林權證》。

三、x4年給答辯人土相村的“”、“”、“”三塊林地換髮林權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1、及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內的林地林權進行覈准登記和換髮證。

(1)屬縣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行駛縣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根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方案》第五點規定“林地林木登記換髮證工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可見,被答辯人在上訴中稱沒有發證的權利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2給答辯人土相村“”、“”、“”等林地林權換髮林權證的具體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於04年6月9日給本案答辯人土相村“”、“”、“”等林地林權換髮東林證字(x4)第01234號《林權證》。是根據根據x2年省政府關於《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髮工作方案》的規定的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的原則,爲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爲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經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換髮新的《林權證》。給答辯人換髮的東林證字(x4)第01234號《林權證》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的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換髮的。

(2)湛江市是根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髮工作方案》的規定及《林地林權登記處換髮證操作辦法》的規定,並按下列嚴格的具體程序給答辯人換髮《林權證》:

A、先由答辯人土相村向換髮證工作組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草表)並提交答辯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權林權證》等林地林權證的權源證據等材料,然後由換髮證工作組審定。B、進行公榜。由試驗區換髮證工作組將《林權登記申請表》集中在村委會辦公室張榜公佈。C、實行現場審覈(現場踏查)。由換髮證工作組會同村委會幹部及相鄰權利人到現場覈實面積,勾繪四至界線,由參加人員在《林權覈查登記表》上簽字認可。D、公示。由換髮證工作組成(鎮政府國土所)和(鎮城建辦)負責將公示內容張貼在相鄰村莊的辦公場所或村莊的中心位置,時間爲30天。E、公示後由有關部門造冊登記並審覈驗收及建檔,在由鄉鎮政府審覈批准及林業局審覈批准,並由向答辯人土相村換髮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上述可見,給答辯人換髮林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四、被答辯人在上訴中稱:“《證明材料》、《與證明材料》、《XX鎮政府辦公室證明》均於x8年出據的證明書,不能作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其觀點沒有法律依據的。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該條規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證據,而且收集證據的對象是“原告和證人”。這意味着可以出現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特定情形下,經過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種情形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行政機關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證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個人補充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是答辯人換髮林權證工作組成員,因此,其個人補充的證明材料可以作爲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

(2)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8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法院准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爲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而被答辯人在島試驗區給答辯人實施換髮證的具體行政行爲過程中沒有提出《關於XX村地爭議的上述書》的證據。因此,島試驗區有理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即《XX鎮政府辦公室證明》。且被答辯人所提交的《關於調低村地爭議的上述書》證據中沒有鎮政府的收件回執,足以證明被答辯人根本沒有向XX鎮政府提交任何關於本案土地爭議的材料。

五、被答辯人主張的撤銷東林證字(x4)第01234號《林權證》已過法定時效,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應爲兩年。x4年東海島試驗區根據x2年省政府關於《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髮工作方案》的規定及《林地林權登記處換髮證操作辦法》的規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對答辯人土相村“(舊稱園)”、“(舊稱X園)”、“(舊稱)”等林地換髮《林權證》。在作出換髮證的具體行政行爲中,東海島試驗區依《林地林權登記處換髮證操作辦法》的規定,於x4年3月10日,由東海島試驗區換髮證工作組成員X將填寫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爲土相村的《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粘貼於相鄰各村,公告期爲30天。因此,應視爲被答辯人應當至x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島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內容。然而,被答辯人對島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應以x6年4月10號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被答辯人x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被上訴人):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長沙市**區**街道**小區1x棟。電話:

法定代表人:徐。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x年x月出生,住長沙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3】*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x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範性法規文件的規定,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性質上屬於徵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爲,該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範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並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並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爲由,認爲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於“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徵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徵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即長沙市人民政府1x3號令)。《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爲依據。

《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1xx7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爲依據;(二)市區範圍內,1xx2年4月1日至1xx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佔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准;屬佔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1xx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三)縣(市)轄區內,1xx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爲,屬於部分性行政行爲,是爲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爲。

一個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准用地、擬定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於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爲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爲。如果這些行爲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爲,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未經複議的行政行爲,屬於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爲。《會審表》依附於其後續的決定行爲,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x2年6月x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覈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後,尚有《徵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會審表》是無後續行爲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纔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答辯人並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爲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爲一經生效後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爲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爲。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爲能產生規範、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爲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爲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並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爲不具備可訴性。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3】*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x3年12月1x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行政訴訟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漢族,農民,住東方鎮號。手機:。

因陳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兒子陳主要從事廚師工作,同時還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釣魚、餵豬、餵雞等雜務。原告也在場一起商定。”

對此,答辯人認爲,原告在無限地捏造事實。原告兒子陳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審結,即()麗縉民初字第615號民事判決書。在當時起訴時,原告也只是說兒子爲廚師,根本沒有說到兒子陳還做其他工作(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其申請表的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欄上也只是填寫廚師,並無其他工作內容。然而,原告這次起訴時卻從廚師擴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釣魚、餵豬、餵雞等雜務”。很顯然,原告是爲了自身需要而無限擴大和捏造事實。如果原告在商議工作崗位時就在場的話,那麼,原先的起訴和工傷認定申請何必只寫廚師而沒有寫明該雜務工作?足見原告之謊言所在。

二、原告訴稱“在x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陳在忙完廚師事務後,曾回到所住的房間,陳女朋友江林問過陳,要不要去洗澡,陳明確答覆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後陳又去幹活,在幹活過程中掉入水庫,不幸溺水身亡。”

對此,答辯人認爲,首先,原告訴稱的該情節同樣也是原告無中生有。從江林芝的公安筆錄上可以看出,筆錄內容根本沒有涉及到該情節,原告當時也根本沒有與陳在一起,那麼,原告是怎麼知道這一情況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其次,在原告已起訴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其民事起訴狀也說到了陳洗澡的事實;在民事案件開庭時原告曾說“當廚師爲了衛生需要,洗澡也是陳收尾性工作。”然而,這次行政訴狀中,原告卻又一改過去的說法,說什麼“陳明確答覆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見原告用心良苦,爲了嫁禍於答辯人而將事實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變,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訴稱,陳在幹活過程中掉入水庫,不幸溺水身亡。試問?陳乾的是什麼活?難道幹活要脫掉衣服?答辯人認爲,陳根本不是幹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辯人認爲,陳在山坑水庫洗澡溺水死亡並非屬於工傷。

1、從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訴狀來看。

第一,陳溺水死亡地點並非其工作場所。陳系縉雲縣休閒垂釣大世界的廚師,並不是划船工(這可以從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得到印證——x年2月份開始僱傭原告兒子陳爲廚師……)。廚師的工作是燒飯,其工作場所是在廚房和餐廳,並非水庫。

第二,陳溺水死亡的時間並非工作時間,而是工作之後(詳見原告的民事起訴狀——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後……)。

陳洗澡時間是在下午2點零55至4點,該時間並非廚師工作時間,而是休息時間,這就充分印證了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說的中餐工作後洗澡的事實。且陳洗澡時其衣服是脫在對岸小房子走廊邊上的。陳平時也會到山坑水庫洗澡(這些事實詳見陳女朋友在陳出事後東方鎮派出所所作的詢問筆錄)。

第三,陳下水洗澡游泳是其個人行爲,並非由答辯人指派,不是工作範圍。對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訴時也並不否認。其起訴稱“……到水庫對岸洗澡時溺水身亡。”反映出並不是答辯人指派。垂釣者施華和姚新也證實,陳是自己在游泳(詳見證明)。同時必須指出的是,陳下水游泳是視水庫禁止游泳的禁令於不顧擅自下水的。答辯人在水庫旁邊立有諸如“水庫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塊告示牌,已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況且,餐廳樓上設有洗澡間,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間洗澡的,陳以前也是在洗澡間洗澡的,答辯人已提供了專門的洗澡場所,陳不應到水庫洗澡、游泳。

2、從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來看。()麗縉民初字第6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如下法律事實:“x年4月24日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陳劃小船到山坑水庫對岸,將衣服脫在對岸的小屋邊,進入山坑水庫洗澡游泳,後溺水死亡。”“陳到水庫游泳的行爲,並非是由僱主指派的工作,陳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條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足見,陳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縉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把該事實作爲認定非工傷的依據,證據十分充分。

綜上所述,縉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本案所及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致

縉雲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田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荊某,男,x年8月28生,系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職工;

答辯人因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x年1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工作,x年1月29日,答辯人上白班。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現牆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戶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說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造成多處骨折。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於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爲工傷。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後,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複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爲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原告認爲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系由於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的“自殘”行爲,並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於爲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加以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爲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

x年3月30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5

xx市橡塑廠訴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xx市社保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答辯人作爲第三人,現針對原告xx市橡塑廠的起訴,做出如下幾點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據

在事實方面,xx市社保局依據工傷認定申請書,xx市橡塑廠兩員工的證人證言,xx市橡塑廠實際經營者電話錄音等證據,xx市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答辯人爲工傷的行政確認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程序方面,xx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告知書,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內予以舉證說明,但是原告沒有舉證,原告應當承擔怠於舉證的法律後果。xx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送達,答辯人認爲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二、 xx市社保局有權對勞動關係直接確認,無需再次進行勞動關係確認

本案中,原告認爲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的情況就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屬於違法,對此答辯人認爲,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的情況下受理工傷認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現。

xx市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係確認的責任和權力。《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勞動關係的職權以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勞動關係確認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2號司法解釋明確答覆,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x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15條也特別說明了在原告怠於舉證的情況下,xx市社保局有權依據所覈實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一個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想要獲得工傷賠償要經歷如下階段:

工傷認定→勞動關係確認仲裁→ 勞動關係一審→ 勞動關係二審→恢復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鑑定→重新鑑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申請執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辯人進入原告單位以來,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給答辯人支付的工資均是現金髮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個目的:逃避用工責任,否認勞動關係!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否認事實,但實際目的在於故意拖延時間,耗費司法資源。正是因爲原告知曉工傷案件程序無比繁瑣,冗長的現狀,原告的實際經營者朱泰華纔敢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隨意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xx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職權,依職權確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答辯人所受傷害爲工傷。答辯人認爲xx市社保局的行政行爲完全合法、合理,減輕了答辯人的維權負擔,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爲民行政,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和表揚!

答辯人深知維權不易,但是面對原告的多次恐嚇和傲慢,答辯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是遲來的正義,答辯人也要爭取,因爲答辯人知道,正義或許不再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此致

xx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6

答辯人:xx省xx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

答辯人於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後認爲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1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着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範規定的。

3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4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5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6 答辯人認爲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xx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爲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縣衛生局

年 月 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7

答辯人:xx市建設局 住所地:xx市路23x號

法定代表人:遊 職務:局長

爲陶、包不服xx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金行初字第xx1x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xx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覆,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爲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x4年x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爲政府審批制、覈准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並且對屬於政府審批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覆也是建設項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覈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覆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xx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並推定省發改委對《xx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覆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 第16號文件系xx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x號地塊商品房(期房),並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並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覈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於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x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建設局(蓋章)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8

答辯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職務:廳長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號

委託代理人:陳

工作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規處

職務:工作人員

電話: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機關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烏蘇火車站信號值班工區值班時,被其同事張殺害。

x年3月10日,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爲工傷(亡)的x0311號行政決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服役。

二、本機關對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該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原告於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爲5年後申請行政複議明顯超過法定時效,故本機關對其作出不予受理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x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9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於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於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註銷原告國用(1)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註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註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x3年6月編制完成,x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涉案宗地國用(1)字第*地塊正位於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爲商住用地,而《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爲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爲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並註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註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x年6月16日,XX市*局分局、XX市*局分局在《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並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x6年x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爲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後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2022行政訴訟答辯狀 篇10

答 辯 人:xx省人民政府。

住 址:xx市長江路221號。

法定代表人:王三運 省長。

上訴人袁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現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訴稱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辯人已經及時給予答覆。

申請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設立市級績溪縣城區生態工業園區的批覆》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答辯人依法受理了該行政複議申請。上訴人袁系複議案件四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中止審理,答辯人向案件申請人等送達了《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x年6月16日,答辯人收到上訴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上訴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其公開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答辯人研究後認爲,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訴人作爲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閱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並通過查閱案件材料瞭解複議案件辦理情況。在複議案件審理中,複議機關依據複議法的規定爲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提供條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於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告知上訴人這一意見,並明確說明可以隨時查閱本複議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訴稱答辯人沒有履行職責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及時給予了答覆,已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二、上訴人申請的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信息公開,於法無據。

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是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訴人作爲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第23條第2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35條及《xx省行政複議案件材料查閱暫行辦法》的規定,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查閱行政複議案件材料,答辯人作爲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嚴格依法爲複議案件的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對複議案件材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查閱的方式向申請人、第三人予以相應的公開。在本複議案件辦理中,因案件適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關機關請示,答辯人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 1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決定中止複議案件的審理,同時書面通知案件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並告知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可以查閱相關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就有關複議案件材料公開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相關部門進行了請示,答覆爲:複議案件的辦理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即《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而且《行政複議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行政法規,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複議案件的辦理包括案件材料公開適用《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

條例》的查閱規定,而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申請人、第三人查閱複議案件材料均作了相應規定,上訴人作爲複議案件申請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閱案件材料,瞭解案件辦理情況及相關案件信息。關於這一點,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在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答覆上訴人時明確說明。

因此,上訴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材料,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訴訟案件一審開庭休庭後,上訴人委託代理人徐利平律師即到答辯人處查閱了該行政複議案件卷宗,並複印了相關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上訴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現實意義。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所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的複議機關雖是省政府,但具體辦理複議事項的機關是省政府法制辦,複議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辦製作並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復議案件材料,上訴人亦應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出申請,即該信息公開的主體是省政府法制辦,而非省政府。上訴人以省政府爲被告要求履行復議案件材料信息公開的職責,亦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鑑於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已給予了及時答覆,上訴人的公開申請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理由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人民政府

x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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