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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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1

上 訴 人:簡,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崔,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xx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於x年2月××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於x年4月××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爲,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爲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佣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爲,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繫,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裏體檢不代表就在哪裏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麼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爲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並依法撤銷()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四月××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張,男,x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xx市路弄號xx室,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被上訴人:劉,女,xx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上訴人因劉訴張離婚一案,不服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離婚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爲上訴人的住所地在xx市路弄號xx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並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爲工作關係承租xx市路弄號xx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並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離婚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和平路1x號x號樓x單元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工業路號。現住xx市xx區和平路x號x號樓x單元xx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xx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爲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x年8月5日做出()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爲xx市xx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後一直在位於xx市xx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xx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xx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4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xx市xx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xx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於x年2月××日在xx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於x年4月××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爲,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xx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20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爲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佣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爲,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繫,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裏體檢不代表就在哪裏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xx縣人民法院起訴且xx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麼xx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xx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爲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並依法撤銷()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xx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四月××日

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孫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馮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孫男認爲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馮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孫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孫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孫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孫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孫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孫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孫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孫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孫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孫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孫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孫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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