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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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精選6篇)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鬱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

原審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審被告:江陰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原審被告:鬱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原審被告:吉某某,男,漢族,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

住址:

上訴人對江蘇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x2)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2)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海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與法不符

本案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五被告一同訴至中院,請求支付x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個獨立的訴,分別爲:1.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一間因45x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45x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間因45x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五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三間因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7.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五間因萬保證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上述糾紛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數個不同的訴,性質上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依據其性質完全可以分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的規定,普通共同訴訟合併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各個訴都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且本院都享有管轄權;2.各個訴都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併審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訴涉及不同的級別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其次,本案當事人衆多、法律關係龐雜、責任劃分交錯、頭緒過多、案情複雜,合併審理不僅不能簡化訴訟過程,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處理更加棘手,以致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項條件;再次,上訴人向中院提交了書面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對本案的合併審理提出了異議,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第四項條件。故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違反了法律關於普通共同訴訟合併審理的明文規定,與法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x1年1月2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爲被上訴人擔保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東方農村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x萬元提供反擔保。後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萬,尚欠貸款15x萬元依法由被上訴人代爲清償,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爲15x萬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中“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xx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x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轄區內,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爲15x萬元,最多不過45x萬,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依法不在中院的級別管轄之內,應由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固原裁定中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x年九月十八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區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男,漢族,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路58號.

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已由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xx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xx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市虹口區路33號(有xx市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爲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楊浦區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x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男,漢族,x年1月25日出生,住x省xx市吳中區路58號.

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已由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xx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x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市xx區路33號(有xx市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爲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xx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xx區,且被上訴人之一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5

上訴人:鄧,男,漢族,x年4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鎮第一工業區,汽車維修店員工

委託代理人:龍 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劉,女,漢族,x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小區x棟x樓,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並依法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省xx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縣人民法院(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以虛擬的理由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自x年以來一直居住、生活在xx省xx市xx鎮; xx縣人民法院(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中認爲被告只是臨時居住在xx省xx市xx鎮是錯誤的,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屬於巧言令色胡編亂造之餘的強詞奪理。

二、被上訴人的《起訴狀》已然明文記載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湖南省xx縣依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受理行爲本身屬於違法行爲上級法院依法理應及時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之後的共同生活也一直是在xx省xx市xx鎮。

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這一客觀事實,上訴人清清楚楚,其明知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卻違法到xx縣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爲表明其起訴行爲隱藏着某些不正當的想法和考慮,特此提醒上級法院密切關注違法行爲背後的那些貓膩······

三、xx縣人民法院明知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卻,胡編亂造不實事由——所謂婚姻登記地管轄和錯誤事由——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進而強行製作(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試圖違法管轄本案,實屬嚴重超出法定權限,企圖違法審理本案——對此,毋庸贅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尤其讓人忍俊不禁的是,其所羅列的事由明顯前後矛盾,一方面說,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另一方面又說,上訴人在xx省xx市xx鎮居住一年以上卻仍然只是”臨時居住地“而不是”經常居住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xx縣人民法院(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將”經常居住地“偷換成爲”臨時居住地“,進而胡亂解釋相關法條,企圖矇混過關,這種偷天換日、偷樑換柱、暗度陳倉的卑劣手段出現在一個堂堂的人民法院,實在是悲劇!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明顯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訴,誠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5年2月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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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註銷戶籍的

3、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

(二)專屬管轄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四)應訴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五)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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