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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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

上訴人:楊,男,漢族,1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精選15篇)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裏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爲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6年x月1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2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羅湖區東門南路銀座金鑽3001.(原住所xx市寶安區觀讕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狀中提及的。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爲加工合同,實爲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於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衝突,一審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於《產品代加工合同》,於x年5月向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爲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爲《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的糾紛視爲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3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於x年2月××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於x年4月××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爲,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爲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佣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爲,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繫,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裏體檢不代表就在哪裏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爲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係。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並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麼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爲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並依法撤銷()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四月××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序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爲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着邏輯性錯誤,因爲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爲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 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於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爲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爲儘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採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 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第4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這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爲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爲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 相較於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於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採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作出裁定;對於複雜的、關係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於程序問題,不同於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後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由於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採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理論界存在着三種爭議觀點:一是隻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爲主,實體審理爲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爲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上,案件的性質總是與其內容相連的,單從表面審查,很難保證其準確性。但是,由於我國對異議審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沒有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缺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法院只能依據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和起訴的相關材料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體進行審理,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到質疑。一旦對實體有所裁判,即會被認爲未審先裁,違反了訴訟程序。 對於簡單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可以判斷其糾紛性質的,但是對於複雜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不夠的。比如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合同名稱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不符的情況,法官在審查異議的過程當中,便面臨兩難的境地,若不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審查,很難對合同進行準確定性,一旦依合同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又被認爲程序違法。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對於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於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但是,理論上,由於管轄異議是程序問題,對實體問題的審理當然可以藉以明確案件的管轄權,但卻因此而"提前進入"了開庭審理階段,違背了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倘若我們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採取附帶訴訟模式,這個矛盾就可順利解決了。開庭審理管轄權異議問題,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辯論,對與管轄權相關的實體問題進行質證認定,以實體內容推定管轄,既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又可防止發生對同一問題前後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使訴訟具有連貫性和一致性。

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爲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爲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爲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爲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5

上訴人 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康樂街14號祥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 王,總經理。

薛建士訴上訴人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柏鄉縣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依照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之規定,管轄錯誤也應再審,故請求貴院認真審查薛建士訴上訴人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在該案中柏鄉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上訴人向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後,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即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現爲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該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石家莊橋西區。而另外幾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鄉縣,故該案應由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柏鄉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一審法院以“柏鄉縣中學食堂的標的物在柏鄉縣,經營權擔保的履行地在柏鄉縣。”的理由,認定其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首先,該案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不存在對柏鄉縣中學食堂標的物的爭議,不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其次,上訴人從未將柏鄉中學食堂的經營權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擔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是柏鄉中學食堂的擔保權人,故一審法院在裁定中稱的“經營權擔保履行地”是子虛烏有的。所以,柏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致

xx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xx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3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爲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爲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分公司列爲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爲,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7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爲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爲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分公司列爲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爲,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8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9

上訴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銀座金鑽3001.(原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觀讕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河北美航電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河北美航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2)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x2)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狀中提及的。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爲加工合同,實爲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於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衝突,一審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於《產品代加工合同》,於x年5月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爲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爲《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的糾紛視爲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區路100號。現住xx市x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爲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x年8月5日做出()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爲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後一直在位於xx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歷城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一般地域管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註銷戶籍的

3、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

(二)專屬管轄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四)應訴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五)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1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 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於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爲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爲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爲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 ,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 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爲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爲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並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 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於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後,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 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覈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 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 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3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長

住址:xx市保稅區路xx大廈西樓一層

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爲xx市資陽區爲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爲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爲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我司與曹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爲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複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後,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爲xx市資陽區爲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爲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保稅區。

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了《採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爲:xx市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採購協議》、採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xx市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而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x年9月12日發佈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爲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佈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爲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係,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並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資陽的曹,那麼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中國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麼,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採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爲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採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後服務協議、採購訂單樣本等。該《採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爲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爲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於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於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於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爲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複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趕到,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複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00萬人民幣,爲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鑑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複雜的法律關係,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縣人大常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牛華,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道縣人民法院()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縣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5月14日,上訴人汽車有限公司就道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道縣人大常委會訴上訴人產品質量糾紛一案向道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該案屬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該案應移送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5月23日,道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道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爲買賣合同糾紛

原審裁定認爲: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以該合同的標的物產品質量不合格並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爲由提起的訴訟,應認定爲屬產品質量糾紛,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只要存在爭議,就不能認爲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畢,各方不再受該合同約束。事實上,直到x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仍就所謂的“瑕疵”問題與另一原審被告汽車()維修站簽訂了《特殊優惠修理協議》,其中約定“車輛質保擔保期延長至x年10月16日”,說明該買賣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審法院認爲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認定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曲解。2、《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爲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可以明確:產品侵權責任並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爲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而被上訴人所訴請的148606.3元損失是被上訴人對整車實施保養和整車正常維修而支出的正常費用,不屬損失範疇,因此也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事實,當然更不存在因爲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純屬買賣合同糾紛。

二、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被上訴人與本案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開發區汽車有限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爭議標的物(轎車)採取的是自提自運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在,故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爲“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汽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道縣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購銷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更爲適宜

由於本案的爭議標的物(轎車)由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購銷合同》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又因爲主要的保養與維護、維修由汽車()維修站承擔,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汽車有限公司

x年6月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 篇15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裏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爲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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