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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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1

上訴人(一審被告):AAA有限公司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 X室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B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引用合同條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

首先,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形下,一審裁定書中僅引用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而對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視而不見,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枉法裁判。

根據()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案適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原則。但該裁定在引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x月x日簽訂的《企業信託融資顧問合同》、認定案件、適用法律時,明顯偏袒被上訴人,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

在《企業信託融資顧問合同》第二條中雙方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提供的服務主要內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策劃、設計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訴人)多種信託融資方案;2、分析甲方的擬融資項目,根據企業融資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資建議,爲甲方策劃並協助實施信託融資前整體包裝方案;3、受甲方委託,按照約定方案,代表甲方與各信託公司及國家相關部門溝通、聯繫,爲甲方信託融資2億元人民幣(或2億以上),並及時向甲方反饋相關信息。在《企業信託融資顧問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也是上訴人項目小組在上訴人公司爲被上訴人討論、策劃、設計信託融資方案,並郵寄給被上訴人;同時上訴人爲被上訴人引進的信託公司也在xx市xx區,上訴人多次與到信託爲被上訴人聯繫發行信託事宜,最終信託爲被上訴人發行的信託計劃也在x區。

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時,已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第(3)項規定闡明理由,應由xx市xx區法院受理,但一審法院無視法律規定,枉法裁判。

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第(3)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是融資服務合同,標的是上訴人履行融資服務的行爲,根據上述規定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應確定“上訴人人所在地”爲履行義務所在地,本案應xx區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一審法院故意隱瞞事實,枉法裁判。

在一審程序中,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曾提出:

1、即使xx市也可以確定爲“合同履行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上訴人於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案號爲(f)朝民初字第號;被告是於20xx年x月x日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起訴上訴人,案號爲(第x號。很明顯被上訴人是在收到上訴人訴狀後,故意隱瞞真相而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同時上訴人於 年 月 日將xx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材料傳真給當時審判庭承辦法官fff庭長,並於當日也通過郵寄方式將xx區立案材料郵寄給fff庭長。一審法院無視本案事實及證據,隨意一句“但對其主張除其本人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故意隱瞞事實,體現了對本案不負責任的態度。

再有,根據兩個案件審理的審理的具體內容,貴院應將案件移送至xx區人民法院。xx區法院審理的具體內容是“上訴人依約履行信託融資顧問合同且已到位資金1億元”;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是“上訴人未依約履行義務,給他們造成損失”,故,上訴人是否“依約履行並資金到位”是關鍵事實,雙方都是基於該事實提出請求的,對此事實的審理是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先立案,貴院立案在後,爲了防止出現兩份判決書內容相悖的結果,貴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xx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撤銷該裁定並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AA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2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爲加工合同,實爲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於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相沖突,一審法院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於《產品代加工合同》,於x年5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爲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爲《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係中的糾紛視爲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綜合以上論述,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相關知識

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爲: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爲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爲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爲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相關知識

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4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於收貨當日當着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於收貨數日後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於運輸原因破損,由於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爲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爲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爲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法釋[]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爲,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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