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答辯狀(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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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蓮,女,蒙古族, 40歲,教師,現住xx市松山區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通用6篇)

被答辯人: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經理。

現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於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麼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麼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麼,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爲,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

x年三月十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住所:XX省XX市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楊,系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訴東莞木業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向貴院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上訴答辯如下: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一、雙方當事人《協議書》中選擇的管轄不明確,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本案《協議書》中第三十七條約定“在合作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廣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九條約定“本協議在廣州簽訂”。上訴條款註明合同簽訂地爲“廣州”並約定了“廣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沒有具體明確是廣州市的哪個法院管轄,屬於約定不明,即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這一點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理論角度均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各地法院也有相關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2號)第24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上述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變更爲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東莞市寮步鎮,屬於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認爲“約定發生糾紛向廣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約定是明確具體的”,並沒有真正理解上述法律規定,也不符合邏輯常理和司法實踐。

二、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答辯人完全有權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探討合同的具體簽訂地點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但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在事實方面,答辯人有以下意見提請法院注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履約”證據不能作爲證明“簽約”事實的依據,上訴人僅僅通過證據證明答辯人支付的貨款曾經打入過(廣州)貿易有限公司的賬號,就推論出合同的簽訂地爲廣州,甚至直接推論出具體地點——(廣州)貿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廣州市越秀區,但對所有推論均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同時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曾就合同第三十七條關於協議管轄的條文進行過補充約定或明確。上訴人實際上是在偷換概念,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均無法令人信服。試問,如果答辯人向上訴人的數個不同地區的賬戶甚至某個人賬戶支付過貨款,或者按照上訴人要求,曾經向數個上訴人所謂的“關聯主體”下過訂單,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合同簽訂地豈不是有數個不同地點。事實上,上訴人是爲了自身便利,纔要求答辯人向其指定主體下訂單及付款。

退一步講,假設事實上雙方合同的確在廣州某具體地點簽訂,上訴人也有足夠的合法的證據證明該事實,但由於《協議書》中選擇的管轄不明確,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符合法律之規定。

2、係爭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爲“”和“東莞木業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與協議也均爲“東莞木業有限公司”作出。上訴人爲自身便利,要求答辯人向其指定主體下訂單及付款,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關聯公司(廣州)貿易有限公司”與本案及合同本身沒有本質關係。

3、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無論是協議的簽訂,還是實際履行,均由上訴人的關聯公司(廣州)貿易有限公司具體操作,原告的每一筆訂單,均是向(廣州)貿易有限公司發出,支付的每筆貨款,也是打入(廣州)貿易有限公司的賬號”。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8月9日起與東莞木業有限公司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MX/JN/CN-09/0801}以來,至x年9月1日簽訂最後一份合同{編號:MX/JN/CN-12/0901}期間,所有的訂單匯款都匯到東莞木業有限公司賬戶(附相關匯款憑證)。從x年10月,經上訴人要求,答辯人才只能將款項匯入到(廣州)貿易有限公司賬戶。

綜上所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9月25日

相關知識

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一)一般地域管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註銷戶籍的

3、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

(二)專屬管轄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四)應訴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五)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蓮,女,蒙古族, 40歲,教師,現住xx市松山區

被答辯人: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經理。

現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於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麼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麼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麼,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爲,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

二0xx年三月十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現針對此管轄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程序,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異議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一、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經超過提管轄異議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訴法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本案中申請人於x年11月24日簽收起訴相關材料,其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即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轄異議申請,而申請人於x年12月29日提交申請書,已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依法駁回其異議申請。

第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理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案涉標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本案管轄權明確,不存在異議。大連XX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

此致

大連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蓮,女,蒙古族, 40歲,教師,現住xx市松山區

被答辯人: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經理。

現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於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麼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麼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麼,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爲,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

x年三月十日

相關知識

關於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主體爲本案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以上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在此期間未提出,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篇6

答 辯 人: ,男,漢族,生於x年,現住xx市淇濱區,聯繫電話。

代理人:賈,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徐,男,漢族,生於x年 ,現住中原區中原與桐柏交叉口,家庭固定電:,移動電話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稱,其與妻子一直在鄭東新區CBD商務內環與西七街五行嘉園居住,並據此認爲貴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答辯人認爲,這並不符合事實真相。被答辯人這樣掩蓋事實真相,只是爲了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訴累。實際上被答辯人一直在中原區居住,貴院對該案件有無可爭辯的管轄權。理由如下:

第一,x年7月15日,答辯人要給被答辯人寄卡,被答辯人提供的地址就是中原區桐柏中原。(見附件1:QQ聊天記錄)

第二,被答辯人結婚時,答辯人曾應邀前來賀喜、幫忙,到過被答辯人的家。當時的婚房就是現在住的中原區中原與桐柏。(見附件2:關於本人來鄭爲徐和結婚賀喜的說明)

第三,今年,被答辯人與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陸)在xx市申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xx市中原區。(見附件3:政府披露的經濟適用房申領認購表格)

第四,x年5月31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關掉手機躲債找不到被答辯人的情況下,根據結婚時來過這個地點的殘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區富田花園,當時被答辯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認了被答辯人夫婦一直在此居住。(見附件4:錄音資料及書面整理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有兩點:第一,該錄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電話,可以到電信部門覈實該電話的安裝地點確實是中原區。第二,去被答辯人家時和離開被答辯人家時走的都是地下車庫步行到其家門口,這一點可以根據錄音資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時間與實地考察相結合去核實,覈實後就會發現被答辯人絕不可能住在鄭東新區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辯人聲稱其住在鄭東新區,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卻沒有提交任何比如房產證、暫住證等可以證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證據。原因很簡單,想通過管轄權異議來製造訴累,但又怕承擔製造假證據的法律責任。或者因時間緊迫,先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時間,再提供假證據證明管轄權異議成立。

鑑於以上情況,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申請管轄權異議所依據的事實根本子虛烏有,爲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珍惜寶貴的司法資源,建議貴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仍由貴院審理該案。

此致

xx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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